否則變故太多。即使他是一心為孩子的,誰知道他再婚後會不會碰到個厲害老婆,實施自己的小九九。還有他的健康問題,意願改變,經濟狀況改變,等等。既然離婚了,你沒有義務為他的未來情況買單。比如,如果你把管理權統統給他,那他把他老娘接來住在房子裏,回頭告訴你租不出去,或隻能租很便宜的價錢,對你來說都是煩心事。要把這份協議打得iron clad,太麻煩,太擔心,可能的漏洞太多,歸根結底兩個人的incentives會不一樣。按你的說法分最好,最徹底,不留後患。
還是分得清楚一點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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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得太對了,10年時間變數太多,還是現在處理幹淨的好。 -fencaichan- ♀ (0 bytes) () 08/27/2014 postreply 17:2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