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事實"有明顯的個人色彩,公公出的一半,被你說為公公替你丈夫出的25%,加上公公替你出的25%。這麽說是要輸官司的。
事實是,(1)房子在你們夫妻兩人名下,(2)公公直接付了一半首付。由於公公沒有經過任何一方的帳戶,事實可以支持的結論是:是公公的贈與是給你們夫妻兩人的,所以公公出的那一半屬於婚姻共同財產,而不是丈夫的個人財產。當然對方可以辯論成另一種結論,要看對方有什麽其他證據,比如借條。
最後既然是婚姻共有財產就要公平地劃分(說過,公平地劃分不是平分也不是按貢獻分,而是按公平因素個案事實)。
公公出的一半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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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點在最後一句哈。現在不少大陸父母投資國外子女房產,毫無風險意識哈。 -bluey- ♂ (0 bytes) () 05/01/2014 postreply 19:2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