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這與先生是否有美國永久居留權或是是否是美國公民並沒有任何關係. 原則上隻要當事人的先生在馬州住滿一年,那麼他就可以在這裡的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 這是相關的法規與說明
http://www.divorcesource.com/info/divorcelawsreq/maryland.shtml
http://law.justia.com/maryland/codes/2005/gfl/7-103.html
原則上如果這個離婚的訴訟在馬州完成,那麼中國政府依據中美建交時所簽署的條約是可以承認這個離婚為有效的離婚,然而美方法院對於任何財產與監護權的分配所做的判決隻適用於美國境內,在中國的部份,中方法院無需接受這個判決所做的決定,如果有必要,中方法院可以選擇同意或是推翻美方的判決,但是相同的中方的判決也隻適用於中國境內.
然而當事人的先生一旦取得馬州的離婚的判決之後,如果他未來透過合法的方式轉換身份留在美國,或是在美國再婚,對於他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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