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前老婆離婚8年了。當初,我把她辦到美國,又幫她上了醫學院,在她完成了住院醫生那年,她和一個老美好上了。可我們都有了兩個孩子,大的那年7歲半,小的才1歲。她死活要離婚。我們隻好離了。我們在離婚時定了筆頭協議-我帶大的孩子,她帶小的孩子, 和口頭協議-我們雙方各自負責各自小孩的生活費和學習費(包括上大學的費用)。
事後,她和那個老美沒好成,我卻結婚了。她後來也找了一個台灣男人結了婚。此人不知道什麽來曆,也不上班,聽說有一筆錢。這也和我沒啥關係。可是,自從那個男人進了她家以後,不斷生事。先是,要我付他汽車保險,因為他說他開車接送我女兒有車禍的危險。後是,讓我簽同意書,同意他開車接送我的孩子(包括我兒子去他媽那)。要知道,我和我前妻是有協議的,我們分別是我們孩子的監護人。他現在是我前妻的丈夫,我憑什麽替她簽任何文件?
總之,我們之間的矛盾隨著我的幾次工作調動,越來越激化了。 現在我們住在不同的城市,他們又為在哪接送小孩的事和我們大勢爭論。而且,他們還提出,隨著我的老大的年齡增長,我的負擔不再那麽重了。我應該開始負責小的生活費,和學習費了。 因為,我前妻是醫生,工資比我高很多,可為了把負擔歇給我,她現在的丈夫指使她盡快退休(明年她應該滿50了)。我因為工作的原因又剛剛搬到了一個新的州,兒子又麵臨考大學。我自己身體又不好。真不知道該怎麽辦。希望有人能幫幫我。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