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九七年移民美國,九九年時因為鬼迷心竅在商店裏拿了片價值17美元的DVD沒付錢,結果被商店保安逮住,然後叫了警察來。在法庭上認了罪,法官判了個兩年的什麽東西,大體意思是兩年內再犯事要嚴辦。兩年以後我又去了法院,法官就把案子結束了,但還是留著被逮捕過的記錄。
我的問題是,現在距離我被逮捕已經五年了,我可以申請入籍了嗎?這件事對我的影響究竟又多大?
一個朋友介紹我來這裏,說這裏的大蝦們都很熱心,萬分感謝有這方麵法律知識的人幫忙回答一下!
多謝了!!
一個關於入籍的問題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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