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有criminal offense, 官司一定要打到底, 絕對不能主動認罪. 除非你不想在美國呆了.
在美國有些criminal offense,如果處理不當,哪怕你最後沒有conviction被法庭dismiss了,在移民法裏仍然有可能被deport。
法庭的dismiss分好幾種,有幾種在移民法裏仍然被視作conviction。如果一旦處理不當,不用說申綠卡或入籍,你下次入境和h1b transfer都會被拒,即使有了綠卡,也會被deport。
有的人說過這麽一句話 "不管罪名多大,最後被dismiss的話對移民其實沒影響,移民局看的是最後結果
,無法證明有罪就是無罪"
我要說, 這是絕對錯誤的.
無法證明有罪隻是dismiss的一種,最完美,也是最難做到的一種。根據情節的輕重,刑事法庭在許多其它情況下也可以dismiss case。如果criminal court裏的dismiss是通過交罰款/觀察一年再dismiss/社區工作/甚至通過坦白從寬換來的,這在移民法裏就是絕對的conviction,除非是沒有證據起訴,無條件dismiss才沒有問題。
一旦在移民法裏認定conviction,根據所犯的事情,有的被拒絕入籍很多年,有的可以被遣返。比如domestic violence就是那種可以被遣返的。
移民法和criminal law對dismiss的定義完全不同。這一點,純粹的移民律師或者criminal law的律師都不在行,隻有那種兩方麵都通的律師才能知道怎麽對付uscis。特別是有許多不懂刑法的移民律師,一見到dismiss就說沒有問題,結果幫人申綠卡,入籍,最後被USCIS整得很慘,甚至被遣返。
也有些觸犯刑法的移民,辯護的時候請了不懂移民法的刑法律師,結果跟法庭通過妥協要了個dismiss就簡單結案,結果申綠卡入籍的時候才發現已經鑄成大錯,後悔莫及。
至於工作的話,如果case被dismiss了,可以申請expunge,expunge之後,一般的找工作的背景調查就查不到了,隻有USCIS,NSA,FBI等部門才能看到expunged case。但是不管expunge與否,與移民局認定的conviction無關。也就是說,刑法上dismiss了,甚至把case expunge了,移民局仍然可以查到案底,依據dismiss的種類和犯事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允許你的申請,甚至把申請人直接遞解進入驅逐程序。
所以移民如果和司法係統有任何接觸,比如被起訴,被逮捕,一定要萬分小心,不要以為case dismiss就好,否則一旦鑄錯,追悔莫及。
disclaimer: 這可不是我本人自己的情況, 純粹是網上看到的, 打破了我原來一直的assumption, 所以給大家分享.
本人最嚴重的offense就是6年前的speeding 71/55 再有就是stop sign沒full s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