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reement是否對孩子撫養費有法院效力?怎樣找外州律師?

老公的前妻告他從沒有付撫養費,可能她為他再婚氣瘋了,竟然敢對法院撒謊。

1996-10,他們在法院有一個judgment,規定他每周付126。1997-11,她和她的律師發了一個agreement給他,威脅如果他不簽字,就告他以前遲付撫養費送他進監獄,他打印保存了她威脅的郵件,我是從郵件中知道她和律師當時在同居。agreement有兩頁,他和她在第二頁都簽字了。agreement聲明他1997-11前的撫養費都付清了,1997-11到1999-12,他每兩周付200; 2000-1直到孩子18歲,他每兩周付150. 從此,他就按agreement寄check或money order給她,少數是西聯匯款。1998-12,她和她的律師在沒有他的要求的情況下,主動寄來兩封信,他們分別在信上確定他從1997-11到1998-12按時付撫養費了,簽了名的。請問,louisiana州agreement對孩子撫養費是否有法律效力,還是一定要法院的judgment?
時間太久了,他1998年間及以前的一些check和money order副本沒有保存,那女的簽字確認他1997-11到1998-12按時付款的信是否有效,我們可不可以不用出1998-12前的付款證明?
我們前幾天到銀行查2004,2005的支票,銀行寄來了查詢單,表明她每一張都簽名兌現了,共有2450. 但另一家銀行的1999,2000年的支票也有2450,因為太長時間已無法查到兌現存底。按她的要求,他大部分是寄的money order,我們已把這些money order副本的編號寫成清單,準備聯係發行公司去查她兌現的證據,但可能2000年前的查不到了。
法院在louisiana州,我們住其它州,怎樣在當地找好一點的律師呢? 網上? 請當地法院推薦?......
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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