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00年與妻子離婚後赴美, 2000-2001年, 我將國內的工資5000元作為孩子的撫養費交給了她, 並在2002年回國探親時將2000美元給了她作為孩子的撫養費, 但在2004年我托別人將1000美元轉交給她, 她在收條中卻說是第一次收到孩子的撫養費, 而完全否認了以前收取撫養費的事實。對此, 我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沒有予以計較,誰知今年在我再次委托他人將1000美元轉交給她時, 她卻拒絕寫收條,卻叫我9歲的女兒代為書寫,我深知孩子的收條是沒有法律效應的, 但我應怎麽辦? 以後的撫養費應如何付??我能夠以此為理由拒付??望各位賜教!謝謝!!
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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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孩子的父親,也應該讓他來美國看看./天道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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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005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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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你是孩子的父親,也應該讓他來美國看看./天道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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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005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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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cash啊,用其它可追蹤有記錄的形式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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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2005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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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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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2005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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