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您的問題,基本上有兩個重點,
(a)Joint Account的定義就是帳戶的持有人對於這個帳戶有相等的權利與義務。也就是說不論誰使用了這個錢,您們倆位中一定要有一人來負責。在目前的狀況是您是必須要負責的人。
(b)對方宣告破產對整體的影響是,他基本上受到破產保護的蔭避,所以所有的債權人(包括您們所麵對的這家銀行)都不能對他進入討債的程序,也就是說基本上這筆債務與"它"無關。
但是並不是代表您就沒有麻煩了,因為對於銀行而言,不能找"他"當然隻能找您,所以您仍然需要負擔這個債務清償的責任,所以基本上破案是針對個人不是針對整個帳戶,因此銀行不會因為對方宣佈破案而對於這筆債務一筆勾銷,您唯一能做的是與這家發卡銀行談判,看看是否有機會能夠打折付清歉款,(老實說老貓並不看好這一點),當然您另外一個選擇是您也可以考慮宣告破產,這樣銀行短期之內也不能再找您的麻煩。(但是跟據今年新施行的破產法,並不代表您一輩子就不需要還這筆欠款,(舊法是如此(老貓懷疑您的先生是搶在新法施行前得到破產保護的,所以"它"佔到相當大的便宜,但是新法對這方麵的規定較嚴格),這點您不能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