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丹會贍養費一案的爭議焦點以及所涉及的基本法理概念

ZT:請法學專家從法學的角度分析分析:他該不該付贍養費?
文章來源: 實話.. 於 2004-03-24 18:51:04



昨日上午10時47分,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61歲的原告袁和梅神情呆滯,她對麵的被告席空著。那裏,本應該坐著她38年未曾謀麵的兒子羅丹會,如今身為博士的他定居於美國邁阿密。

案子是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進入審理程序的。

  袁和梅是重慶市忠縣野鶴鄉一介農婦,1962年與第一任丈夫羅繼流結婚,次年6月生下兒子羅丹會。孩子才10個月大的時候,在忠縣煤礦工作的丈夫因公死亡。袁和梅說,當時在長春教書的羅繼汪(丈夫的哥哥,羅丹會的伯伯)告訴自己,為了羅丹會的前途和羅家的興旺,希望孩子由他來代為照管。為了小丹會的未來,她同意了。母子分開的那一年,孩子還不到4歲。

  在訴狀上,袁和梅這樣說道:“這麽多年來,並不是當媽的我對不起你,隻是我確實 不知你們遠在東北的地址,經我多方打聽也都無結果……”2001年4月25日,一封從美國寄來的信件突然出現在了袁和梅麵前,落款人是“羅丹會”,可她還來不及激動,就被信 的內容驚呆了。信上,羅丹會說,他是一個普通人,有恩怨分明的做人原則,“生母未有盡到撫養責任,我也自然沒有贍養義務……”

  “他是我身上掉下來的肉,我養他到3歲,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啊!”袁和梅說自己很 委屈,但她始終不相信羅丹會如此絕情。2002年,袁和梅將起訴羅丹會的訴狀遞到了萬州區人民法院,要求羅丹會支付他應該支付又從來沒有支付過的贍養費。2003年,萬州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這一贍養糾紛案。

  但因羅丹會當時已經搬家,在美國的住址不詳,無法向其送達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同年6月法院第一次開庭,但由於沒有通知到羅丹會,為符合法律程序,該院又依法用公 告的形式向其送達。

  昨日,又是此案開庭的日子。“我起訴不是為了贍養費,我隻是想逼他(羅丹會)出 來,當麵叫我一聲媽,要他認我這個媽啊!”

  11時24分,此案正式開庭,在被告未到場的情況下缺席審理此案。11時56分變化突生,審判長得知袁和梅有羅丹會在美國的最新地址後宣布休庭,要求按照此新地址再次發出傳票,“這樣才符合法律程序”。走出審判廳大門,袁和梅等人都不知所措,她知道,這 次休庭後也許又將是一個漫長的等待。

  法院傳票將在近日發出,袁和梅呆在家裏,等候著地球另一麵傳來消息。羅丹會究竟會如何應對此事?

2004-03-23 20:43:37 新浪網友 就 留美博士修書一封斷母子關係 農婦上法庭討公道 發
: 表評論 IP:218.12.39.*
: 哎,不知事情的真相,就在這裏唧唧歪歪,真的是很好笑啊。 我和這個博士是一個村裏的。我不認識他,但聽說過他小時候的故事。聽人說過,這個孩 子小時候很可憐啊,他那個媽把他送了幾次人,都沒送掉。這孩子天生就和常人不一樣, 每次都哭得死去活來,總讓人送回來。為此不知挨了他娘多少打。聽說四歲送人前沒過過 一天好日子,村人都說其母無比狠毒。後來,這孩子的大伯知道了,給接過去了。聽說大 伯家條件也不好,小孩多,仍然把他撫養成人。那個母親從前看他是負擔,送人後從未想 起過兒子,現在聽說兒子發達了,突然想起認親,哎,世上還有這樣的人。

2004-03-24 16:07:02 新浪網友 發表評論 IP:219.153.75.*
我父母以前和羅丹會的養父是同事。昨天我媽媽在重慶商報上看到這個報道,專門把報紙 拿給我們看。我媽媽說,那時(一九七幾年),羅丹會的養父和我父母一樣,都在巫山縣 當中學教師。他養父(也是伯父)還有兩個親生孩子,他們家特別重視對孩子的教育,為 孩子的教育下了很大的功夫,花了很多心血,經常找老師為孩子輔導,我媽媽也為他們輔 導過(當然是免費的)。他們的家的小孩成績都特別好,個個都上了大學,從現在的情況 來看,羅丹會應該是最出色的一個孩子。據我母親回憶,他養父母是挺好的人,應該不會 阻撓孩子和生母相認。但我父母對羅丹會的印象不深,因為那時他還很小,隻說他很聰明 。後來他養父調到萬州的一所大學去了。不過,我父母認為,雖然他生母有點過分,但羅 丹會還是應該寬容一些。

"1973年,羅繼汪全家回到了巫山縣,那時候弟弟羅繼流所在煤礦的同事還專程來看望了 小 丹會,從那時候起,小丹會就知道了自己的身世,而孩子卻並沒有表現出太多的異常,繼 續著他在學習上的名列前茅;1978年羅繼汪一家又來萬縣定居,當時袁和梅與後夫所生的 兒子來萬縣看病,還在自己家住了一些日子,盡管這樣,袁和梅也沒有一句口信或者是一 件禮物問候丹會;1980年,丹會考上了上海交通大學,這個好消息立即在弟弟羅繼流所在 煤礦傳為佳話,煤礦方麵甚至還專門給丹會買了重慶到上海的船票。" 這是一個關心自己骨肉的母親能做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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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所涉及的基本法理概念

《民法通則》的“監護”;《婚姻法》中關於父母子女關係裏的“撫養”和“贍養”;《收養法》中的“收養”以及“收養關係”;程序法裏《民事訴訟法》中的“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因羅丹會長期居住美國或已美國籍);還有“國際私法”實踐中關於中美兩國法院之間的“特殊司法協助”。

--監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的實質是,子女在未成年以前,一般情況下是與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他們的飲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是以家庭為單位的。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大部分民事活動都是由其父母代理的。
監護人的職責意義是,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證其在生活要求上的正當滿足;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證其身心發育和成長等。
監護權可以通過委托轉移。

--撫養教育和贍養扶助: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對子女在物質上提供一定的條件,如必要的生活費,生活上妥善的照料等,教育,是指父母對子女的管教。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扶助是指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尊敬父母和照顧父母。

--收養和收養關係:
收養就是領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從而與領養子女產生抑製的血親關係。
收養關係是指,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形成抑製直係血親關係,相互間有撫養、教育和贍養、扶助的權利義務。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一國司法機關受理、審判和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屬特別法,優於普通民事訴訟程序。因羅丹會長期居住美國或已美國籍,具有涉外因素,故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特殊司法協助:
特殊司法協助,是指對外國判決、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即兩國法院之間根據對方的請求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對對方法院的判決或者裁決裁定承認其效力並付諸執行。中美兩國在民事法律方麵締結了雙邊司法協助協議,存在互惠關係。

二,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及各自的主張

居士認為,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羅丹會是否與羅繼汪(羅丹會的伯伯)一家形成了事實上的養子與養父母之間的關係,也即收養關係是否成立?還是袁和梅將自己作為羅丹會法定監護人,將其監護羅丹會的監護權長期委托給羅丹會的伯伯羅繼汪代為其監護(代為照管),通常認為的“寄養”?對上述兩個爭議的不同認定,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居士為了讓各位看官自己明了本案的走勢,在上麵羅列了本案所涉及的基本法理概念,相信各位讀到這裏也已明了多分了。

對於上述的爭議,法理已很清楚了,關鍵點在於怎麽用事實證據來證明,如何形成一個證據鏈。

從文章上看,袁和梅主張,“當時在長春教書的羅繼汪(丈夫的哥哥,羅丹會的伯伯)告訴自己,為了羅丹會的前途和羅家的興旺,希望孩子由他來代為照管。為了小丹會的未來,她同意了。母子分開的那一年,孩子還不到4歲”。

從新浪網友發表的評論,也即相關證人,都證明羅丹會與羅繼汪(羅丹會的伯伯)一家形成了事實上的養子與養父母關係。

羅丹會本人主張,他是一個普通人,有恩怨分明的做人原則“生母未有盡到撫養責任,我也自然沒有贍養義務……”

三,法律的適用

中國最高法院對於“收養問題”的相關司法解釋:“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

《收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四,法律和道德的衝突

實際上袁和梅自己也知道,她說“我起訴不是為了贍養費,我隻是想逼他(羅丹會)出 來,當麵叫我一聲媽,要他認我這個媽啊!”

“贍養費”可以用法律的形式規定和強製執行,而“當麵叫我一聲媽”隻能是道德範疇的規範,法律是不可強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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