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李仁鈥的電腦沒能被獲準帶入法庭。
3月16日上午,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的庭審現場,他和其他四名律師因堅持攜帶個人筆記本電腦出庭,在安檢口與法院工作人員陷入僵持。此前兩個多月,關於這台電腦能否進入法庭,李仁鈥已向法院提出過數次異議,但並未獲得準許。
帶著筆記本電腦去開庭,在過去很多年裏,是律師們默認的工作方式。畢竟電腦裏幾乎裝著辦案所需的全部材料:證據目錄、法律檢索、幾百本卷宗、幾萬字的辯護意見和辯護提綱。在法律檢索軟件甚至人工智能(AI)輔助工具已被廣泛應用的今天,這種數字化的辦公方式再尋常不過,也越發重要。
但近兩年,一些律師在執業中發現,這一早已被默認的慣例,在部分法院被突然中斷了。
將個人電腦擋在門外的,通常是地方法院向他們出示的一份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庭審秩序、保障訴訟權利通知》(下文簡稱“《規範庭審秩序通知》”)。其中第七條這樣寫道,“對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禁止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采取屏蔽網絡信號等必要技術措施,防止庭審活動信息被不當傳播,確有使用必要的,需經人民法院準許”。
矛盾由此產生。
在法院的管理邏輯中,限製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是防止違規錄音錄像,確保案件信息不被外泄的保險手段;而在律師看來,在辦案材料動輒數百萬字,技術手段已深度輔助辦案的今天,不能攜帶個人電腦,確實給他們的工作帶來了困難。關於“工具”的分歧,正演變為一場辯審之間的新衝突。
當技術已經深度嵌入法律職業,對它的限製與使用該如何保持適度?就此爭議,《鳳凰周刊》記者采訪了多位有過類似遭遇的律師、相關學者,以及法院工作者,試圖厘清這一現象生成的邏輯,也想進一步探討,在技術變遷的背景下,法庭秩序與執業權利之間,該如何適應並重建信任?
衝突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仁鈥的電腦,是被一紙通知攔下的。
2026年1月9日,他收到了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向其發送的電子版出庭通知書。頁腳處的文字格外醒目:“本案係重大敏感案件,根據有關規定,禁止攜帶個人筆記本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確需使用電腦的,本院將統一提供專用電腦、U盤。”
收到通知的前一天,1月8日召開的庭前會議休會時,審判長曾向辯護人出示一份紙質文件。經律師們事後檢索,該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規範庭審秩序通知》。
鄂城區法院大樓。案件原定於3月16日開庭。
李仁鈥記得,當時,審判長明確指出,該規定的第七條,正是不允許律師在庭審過程中使用個人電腦的依據。
如前文說所述,條款在“對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一般允許攜帶進入法庭”的原則之外,為“重大敏感案件”劃出了一道禁入的紅線。爭議焦點隨之出現。據了解,該案並不屬於“依法不公開審理”範圍,那麽它是否屬於“重大敏感案件”?
根據最高法院2023年印發的指導意見,“重大敏感”通常涵蓋涉及國家利益、具有首案效應或涉及國家安全及宗教等情形。在鄂城區法院發出的通知書中,該案被明確標注為“重大敏感案件”。鄂城區人民法院向該案律師們發送的出庭通知書明確寫道,本案屬於重大敏感案件。
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左德起關注到了該起事件。在他看來,第七條賦予了法院對於電子設備管控的自由裁量權。他在《上海法治報》發表評論稱,庭審信息傳播若缺乏規範,極易被斷章取義地解讀,甚至可能引發不實輿情,幹擾案件正常審理。因此,法院加強對信息出口的管控有其合理出發點。
但左德起同樣指出,在司法實踐中,該規定的適用出現了偏差。由於公開開庭審理的重大敏感案件的電子設備管理規定模糊,容易引發公眾質疑——“既然公開審理,緣何禁止使用電子設備?”
朱凱曾在浙江省某法院刑事審判法庭工作過10年,擔任過刑事審判法庭法官,也參加過大量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在他看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明確規定,禁止在庭審過程中私自錄音錄像或拍照,也不允許私自通過互聯網傳播庭審活動。禁止的對象當然包括律師。這一點是共識,沒有爭議。上述禁止性規定,必然有其合理性,例如保護當事人隱私、國家秘密,避免引發負麵影響等等。
至於《規範庭審秩序通知》第七條,目的也是防止有人私自錄音、錄像、拍照、傳播庭審活動。其背後的原因在於,當前電子設備種類繁多、功能多樣,法庭工作人員很難逐一確認每台電子設備是否開啟了隱秘錄音或網絡直播功能。
也因此,對於重大敏感案件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采取了從源頭上封堵風險的辦法。
困境
然而,在律師們看來,限製攜帶個人電腦進入法庭,確實給他們帶來了實打實的困難。
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金宏偉律師說,《規範庭審秩序通知》發布之前,他在湖南、湖北、廣西等多地都遭遇過類似情況。當時法院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不得對庭審錄音錄像進行拍錄、複製、刪除和遷移。行為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為了禁止錄音錄像,就直接把這些設備全部擋在了法庭外。”他說。
在金宏偉看來,這種做法是對律師充分行使辯護權的侵犯。對於近日李仁鈥等律師遇到的情況,他認為,這是對有關文件的擴大化理解。“首先,《規範庭審秩序通知》隻指出了,對於重大敏感案件,在原則上禁止律師攜帶個人電腦,而鄂城區人民法院‘一刀切’地全麵禁止。其次,所謂‘重大敏感’並非嚴肅的‘法言法語’,並沒有提供一個清晰的邊界。”
“如果地方法院把任何可能引發輿情的事件,都以‘重大敏感案件’為由,禁止律師在庭審中使用個人電腦。那這可能引發某種趨勢。”金宏偉告訴《鳳凰周刊》,這也是他最擔心的事。
朱凱也認為,《規範庭審秩序通知》中的相關規定有“矯枉過正之嫌”。“律師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使用電腦等電子設備,很多時候是工作中必需的。”他指出,特別是在涉黑涉惡等複雜案件中,卷宗材料動輒幾千頁、幾萬頁,有的電子數據需要當庭展示,使用紙質材料顯然是不便的,甚至是行不通的。
鄂城區法院門口。
而在前湖北經濟學院法學院講師、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彭夫看來,《規範庭審秩序通知》對法院係統內部來講,確實存在約束效力。但該文件剝奪了公民的辯護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辯護權的行使,並不是說用嘴巴說或者是照紙念就叫辯護。”彭夫說,“辯護權需要有效行使。而有效行使的話,使用電腦應該是一個基本保障。現在是信息時代,我無法想象當今社會還有什麽工作可以完全脫離互聯網、脫離電腦,這是不可能的。如果那樣,不就又回到刀耕火種的時代了嗎?”
他同時指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通知》中強調,“不得限製律師攜帶電腦等辦案必需的設備參加庭審”,“這樣來看,兩份‘通知’呈現出‘前後矛盾’的狀態。”
“當然,案件審理過程中,確實也存在律師對外公開庭審筆錄的狀況。這種狀況通常會造成輿情,給法院帶來壓力。”彭夫對《鳳凰周刊》分析,對引發輿情的擔心,是法院禁止律師攜帶個人電腦進入法庭的主要動機之一。但是並不能因此就禁止律師攜帶電腦,這屬於有罪推定,也是“因噎廢食”。
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彭夫認為,法院此舉的成本和收益也不成正比,“法庭的目的是希望控辯雙方能夠充分發表意見,然後居中進行裁判。如果禁止攜帶個人電腦,讓控辯雙方無法充分發表意見,那就會違背法庭查明案件事實、公正裁判的初衷。”
按照這個邏輯,法院為防止律師偷錄案件審理過程,而犧牲掉法庭初衷,“是不合算的”。
就此問題,《鳳凰周刊》采訪了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在他看來,《規範庭審秩序通知》並不是司法解釋,隻能規範法院的工作,無法限製辯護律師的權利,“要想涉及到律師權利,在效力層級上至少需要是司法解釋”。
他進一步強調,法院此舉,是對律師辯護權的剝奪或限製,“這屬於人為製造辯審衝突,‘毫無意義’。法庭紀律既然有嚴格規定,不得違規錄音錄像。那如果律師違反法庭紀律,可以按照法庭紀律的約束事後追責。不能因為擔心有人可能違規,就預先剝奪所有人正常工作的權利”。
共識
麵對律師們的質疑,法院給出了替代性的方案,即讓律師使用法院提供的電腦開庭。但是,在律師們看來,這種舉措並不“解渴”。
2025年8月,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宗文參加一則職務侵占、濫用職權案的庭審時,也有著相似遭遇。案件在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當時,法院門口設置了一則告示牌,印有《規範庭審秩序通知》第七條中的相關內容。
立於某法院門口的通知牌。
作為替代方案,法院提供了一台windows係統的筆記本電腦。曹宗文必須將個人電腦裏的工作文件拷貝到法院提供的U盤中,再接入這台專用設備,在庭審中使用。法院會在每天開完庭後對電腦進行密封。
開庭的六天時間裏,曹宗文一直在和這台電腦磨合。
“操作係統和我習慣的完全不同。係統很慢,並且除了Word和WPS,沒有其他內置軟件。”曹宗文說,這大大降低了他的工作效率。
彭夫將這種替代方案比作乒乓球比賽:就像是要求一名乒乓球運動員在場上,必須放棄自己常年磨合的球拍,轉而使用組委會統一配發的、規格不一的替代品,“電腦使用的係統、界麵,以及文件存放位置的不同,都會影響到使用效果”。
彭夫說自己在庭審過程中,經常會打開諸多窗口——比如付費的專業閱卷軟件、法規庫和案例庫,其效率遠高於法院提供電腦中的軟件。此外,電腦上還有他熟悉的快捷指令、思維導圖等。其他多位律師也表示,一旦被剝離了這些熟悉的工具,辦案效率將大打折扣。
而從法院的角度來看,這一動作或許是出於“保險”的無奈之舉。
某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向《鳳凰周刊》坦言,這類舉措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規避風險”。雖然法庭規則嚴禁錄音錄像,但由於現代錄音手段極度隱蔽,很難徹底杜絕。禁止一切個人電子設備進入法庭,雖然看上去是“一刀切”,但對於法院來說,這種方式確實更穩妥,更保險。
他進一步提到,每個正式開庭都有庭審錄音錄像,當事人申請後,可以查閱和複製音視頻。在這種情況下,自己錄音錄像,不僅擾亂法庭秩序,而且沒有必要。
朱凱觀察到,《規範庭審秩序通知》實際上留了“口子”,“確有使用必要的,需經人民法院準許”。實踐中,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確有必要使用電腦等辦案需求,予以準許;而作為律師,也要為法院著想,盡量使用不帶有錄音錄像功能、網絡傳播功能的電子設備,免除法院的後顧之憂。
“這其實涉及司法公開度的問題。”朱凱說,“人民法院一度非常強調司法公開,大力推動裁判文書上網、庭審直播活動,也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在他看來,司法公開是大勢所趨,法院應當順勢而為。
上述法官助理也談到了他的觀察。在他看來,律師和檢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員,大多受教於同一法學體係,有著共同的專業底色,“但是進入各個工作崗位後,往往受限於各自的崗位職責,容易陷入職業帶來的固有立場,因而缺乏相互的理解。”他認為,法律共同體內部還是需要多溝通,“兼聽則明,才能促進理解,避免諸如此類的‘辯審衝突’的發生。”
這種針對電腦的博弈,最終折射出的是辯審關係的微妙狀態。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高貴君曾表示,“辯審衝突”本不應該發生。刑事案件審理中,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是等邊三角形的關係,法官居中裁判,對立對抗的是控辯雙方(即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法官應該是調解人,是中立者。但現在,法官和律師成為了一對“怨偶”,產生了糾紛。
“這是一個很不正常的現象。”高貴君說。
他認為,“雙方都有一定責任,但是主要責任還應該在法官,因為畢竟在辯審雙方當中法官是處於強勢地位,律師處於弱勢地位。這種情況下,法官寬容一點、包容一下,可能使問題能夠及時化解。”
具體到李仁鈥等律師的遭遇,左德起認為,需要明確“重大敏感案件”法定認定標準,區分公開與不公開審理案件管控規則,完善技術與製度管控措施,建立庭審電子設備管控的事前告知、異議與審核機製。同時摒棄“一刀切”的簡單思維模式,以“精細規製”取代“粗放禁止”,在借助技術手段與製度設計消解法院合理顧慮的同時,切實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司法之進步,需要在多元利益與權利的均衡協調中持續優化製度設計”。
這場關於電腦的博弈,最終以庭審順延告終。
3月16日開庭前的最後一次溝通中,法院助理打電話稱,法院已經備好專用電腦。開庭當天,在安檢負責人、法官助理乃至審判長輪番出麵溝通無果後,審判長宣布,由李仁鈥等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案件庭審順延至次日進行。3月17日,由於依舊溝通無果,法院宣布再次延期,開庭時間另行通知。
律師們並未止步。16日下午,他們前往鄂州市檢察院和鄂州中院了相關材料,正式申請對鄂城區法院的相關行為進行法律監督和修正。3月17日,《鳳凰周刊》致電鄂城區人民法院審判長,對方拒絕對此事進行回應。
李仁鈥判斷,法院可能是想通過推遲開庭時間,促使他們最終接受不帶個人電腦進入法庭。事實上,這種策略正在見效——3月17日,原本堅持立場的五位律師中,已有一人接受了這個結局,同意在不攜帶個人電腦的情況下進入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