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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焦點新聞 » 最高法院“廢武功”?川普關稅不是停賽 是延長賽

最高法院“廢武功”?川普關稅不是停賽 是延長賽

文章來源: 宋國誠 於 2026-02-26 13:15:30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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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國誠

在現代地緣政治中,經濟製裁、關稅調整或產業補貼往往需要精確打擊且反應迅速。(美聯社)

美國最高法院於2026年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結果,判決川普總統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加征的“對等關稅”無效。這一判決的法理依據,有五個要點,但這些理由,基本上都站不住腳。

  五個不具說服力的判決理由

1,課稅權屬於國會。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強調,美國憲法第一條明確將征稅與調整關稅的權力授予國會。

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1、3項,這是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對等關稅”無效的最強法源依據:“國會有權規定並征收稅金、捐稅、關稅和消費稅...”的“征稅權”,以及“國會有權規管與外國的貿易”的“貿易規管權”。換言之,最高法院采取“狹義解釋”的邏輯:既然憲法明文將“關稅”與“外國貿易規管”交給國會,行政機關(總統)除非得到國會明確且具體的授權,否則不能以“緊急權力”為由,自行發明新的稅種或稅率。

實際上,這是一種“隻看憲法,不看法案”的“憲法獨眼龍主義”。美國自20世紀以來所有的貿易法案,並沒有把國會授權視為關稅執行的必要前提,而是看美國當時所處的現實情勢,甚至賦予總統很大的裁量權。

2,川普行政越權: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John Roberts)在多數意見書中指出,川普試圖跳過國會,單方麵行使原本屬於立法機關的權力。

實際上,這個“川普試圖跳過國會”的說法是一種“意圖性判決”(Intentional Judgment),目的在削弱大法官主觀認定“川普強人政治”。羅伯茲的判決本質上是強製將川普拉回傳統的“官僚協商”與“立法遊說”框架中。這一方麵擴大司法的自由心證權,但也意圖限製總統的行政裁量權。這說明了首席大法官羅伯茲還活在250年前“古典製衡主義”的年代,本身就是一種“司法傲慢”,我稱為“憲法基本教義派”,完全忽視了250年之後的2026年美國麵臨的外部威脅。

3,關稅本質是“稅收”(Tax)。最高法院認定,關稅本質上是對進口商課征的稅收,而非單純的貿易調節工具。

實際上,這種判決也是錯誤的。首先,進口規管權(regulate importation)當然包括關稅,其次,關稅本來就是為了改變市場價格、打擊歧視性貿易和不公平競爭,它是外交談判的籌碼,本質上就是“規管”的延伸。所以,所謂“非單純的貿易調節工具”,隻是顯露大法官對國際政經情勢的無知,

4,白宮援引法律不當。川普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來實施這些對等關稅,但法院認為缺乏明確授權:IEEPA 雖然允許總統在“國家緊急狀態”下“管製進口”(regulate importation),但法條中完全沒有提到“關稅”(tariff)和或“稅捐”(duties)等字眼。

這就是一種“法盲”─法律盲目─的書呆子觀點。隻知“字眼”不知“情勢”的法匠。如果不能加征關稅,所謂的“管製”還管什麽?關稅本來就是管製的核心手段,不是額外的課稅項目。最高法院將關稅(terriffs)視為“收稅”,是最大的誤解。2026 年的對等關稅,目的不是為了增加美國的財政收入(那隻是副作用),而是為了強迫對方遵守貿易規則。法院卻把“關稅”看成了單純的財政行為,NO,不是,川普的關稅是一種“外交政策”。換言之,“管製進口”與“加征關稅”早已是不可分割的一體兩麵,但法院強行將其拆解,顯示這6名“法匠”,是用“18世紀的字典”來對抗“21世紀的經濟戰爭”。

5,行政部門過度演譯:判決書中提到,總統不能僅憑法條中“管製”與“進口”這兩個詞,就衍生出無限的課稅權,“這些詞承載不了這麽大的重量”。

這明顯又是一項“誤判”。不是川普過度演繹,而是最高法院“咬文嚼字”。川普的關稅是“有比例的”(proportional),不是“無限的課稅權”。

美國最高法院於2026年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結果,判決川普總統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加征的“對等關稅”無效。。(美聯社)

  我對最高法院判決的10點批判

1,如果最高法院判決川普的對等關稅是“無效的”,但試圖以此判決來限製川普的關稅政策也是“無效的”,絲毫無損於川普的關稅政策。因為川普有太多“政策工具箱”來繼續執行關稅政策,所以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是“停賽”,而是“延長賽”

例如:

a,1930年《斯慕特-霍利關稅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其中338條款叫“歧視條款”,50%關稅起跳,可實施全麵禁運,無需調查證明,沒有失效期。即使這一法案從未被執行,被稱為“沉睡法案”,但川普也可以“叫醒”這一法案。

b,1962年《貿易擴張法》(Trade Expansion Act)的232條款。

c,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包括301、201、122條款。

d,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e,2015年《貿易便捷化暨貿易執行法》(TFTEA)

以上任何一個法案,川普都可以信手撚來!對最高法院的“無效判決”進行“無效反製”

2,盡管“依法判決”是法院的職責,但是在當前全球貿易失衡與競爭加劇的背景下,關稅確實被視為維護國家安全重要的“防禦性武器”。最高法院僅僅執著於“程序合法性”,這是一種典型的“法盲”,缺乏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危機考量。

3,關稅是反製經濟威脅、保護本土產業鏈的國安工具,如果失去這項工具,美國國安將門戶大開。最高法院在強調立法權時,矯枉過正的壓抑了行政機關的“國安裁量權”,也忽視行政部門在麵臨緊急狀態下的應變對策。

4,我讚成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的少數派意見,認為在“緊急狀態”下,總統應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5,判決本身產生了“法律的形式正義”與“國家的實質利益”之間的錯位。試問,俄羅斯侵略烏克蘭“需要法律的程序正義”嗎?中共如果發動對台戰爭,需要經過“全國人大”同意嗎?所以,這項判決反映了美國憲政體製在應對現代高速地緣競爭時的“失能感”。判決本身阻礙了美國在國際政治上的應變能力。特別是麵對集權高效、能迅速動員國家資源的競爭對手(如中國或俄羅斯)時,顯現出一種令人焦慮的“製度性遲滯”。

6,在現代地緣政治中,經濟製裁、關稅調整或產業補貼往往需要精確打擊且反應迅速。當最高法院判定川普的對等關稅無效,要求他必須回到國會進行立法程序時,這意味著政策將進入漫長的聽證會、遊說團體博弈與黨派拉鋸。在這段決策空窗期內,競爭對手可以迅速調整供應鏈、轉移資產或進行外交反製。這種“慢半拍”的節奏,在高速競爭中往往就是致命傷。

7,最高法院的判決是“自廢美國武功”。首先是行政權的自我束縛,當行政機關推出一項旨在應對外敵的國安政策時,第一時間麵對的不是外國對手,而是國內受損利益團體的法律訴訟(如進口商對關稅的挑戰);其次,“法治”成為對手的工具,競爭對手可以利用美國的司法透明度與程序正義,透過資助智庫、遊說團體或法律訴訟,從內部拖延美國的國防與經貿決策。

8,美國“戰略一致性”的崩塌。美國的政黨政治與分權體製,導致其政策缺乏長期性和連貫性。每四年一次的大選,加上法院對行政權的隨時修正,使得美國的全球盟友始終處於忐忑不安之中。

9,國安與法理的撕裂:即使行政機關認為這是國安急務,法院依然可以基於法理將其推翻。這種內部的不和諧,讓美國在麵對像中國這種“舉國體製”的對手時,顯得像是一個“肢體不協調的巨人”。

10,我把美國最高法院稱為“最高法匠院”,他們寧可讓美國在貿易戰中失利,也不願讓總統獲得依據情勢判斷的關稅權。這種“程序上的潔癖”將轉化為“美國實力的流失”。

※作者為本報專欄作家,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中國問題與國際戰略學家,《宋國誠觀點》(YT頻道)主持人;《宋國誠觀點》(Blog)版主;最近著作《圍堵中國》(2026, 今周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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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廢武功”?川普關稅不是停賽 是延長賽

宋國誠 2026-02-26 13:15:30



宋國誠

在現代地緣政治中,經濟製裁、關稅調整或產業補貼往往需要精確打擊且反應迅速。(美聯社)

美國最高法院於2026年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結果,判決川普總統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加征的“對等關稅”無效。這一判決的法理依據,有五個要點,但這些理由,基本上都站不住腳。

  五個不具說服力的判決理由

1,課稅權屬於國會。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強調,美國憲法第一條明確將征稅與調整關稅的權力授予國會。

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1、3項,這是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對等關稅”無效的最強法源依據:“國會有權規定並征收稅金、捐稅、關稅和消費稅...”的“征稅權”,以及“國會有權規管與外國的貿易”的“貿易規管權”。換言之,最高法院采取“狹義解釋”的邏輯:既然憲法明文將“關稅”與“外國貿易規管”交給國會,行政機關(總統)除非得到國會明確且具體的授權,否則不能以“緊急權力”為由,自行發明新的稅種或稅率。

實際上,這是一種“隻看憲法,不看法案”的“憲法獨眼龍主義”。美國自20世紀以來所有的貿易法案,並沒有把國會授權視為關稅執行的必要前提,而是看美國當時所處的現實情勢,甚至賦予總統很大的裁量權。

2,川普行政越權: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John Roberts)在多數意見書中指出,川普試圖跳過國會,單方麵行使原本屬於立法機關的權力。

實際上,這個“川普試圖跳過國會”的說法是一種“意圖性判決”(Intentional Judgment),目的在削弱大法官主觀認定“川普強人政治”。羅伯茲的判決本質上是強製將川普拉回傳統的“官僚協商”與“立法遊說”框架中。這一方麵擴大司法的自由心證權,但也意圖限製總統的行政裁量權。這說明了首席大法官羅伯茲還活在250年前“古典製衡主義”的年代,本身就是一種“司法傲慢”,我稱為“憲法基本教義派”,完全忽視了250年之後的2026年美國麵臨的外部威脅。

3,關稅本質是“稅收”(Tax)。最高法院認定,關稅本質上是對進口商課征的稅收,而非單純的貿易調節工具。

實際上,這種判決也是錯誤的。首先,進口規管權(regulate importation)當然包括關稅,其次,關稅本來就是為了改變市場價格、打擊歧視性貿易和不公平競爭,它是外交談判的籌碼,本質上就是“規管”的延伸。所以,所謂“非單純的貿易調節工具”,隻是顯露大法官對國際政經情勢的無知,

4,白宮援引法律不當。川普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來實施這些對等關稅,但法院認為缺乏明確授權:IEEPA 雖然允許總統在“國家緊急狀態”下“管製進口”(regulate importation),但法條中完全沒有提到“關稅”(tariff)和或“稅捐”(duties)等字眼。

這就是一種“法盲”─法律盲目─的書呆子觀點。隻知“字眼”不知“情勢”的法匠。如果不能加征關稅,所謂的“管製”還管什麽?關稅本來就是管製的核心手段,不是額外的課稅項目。最高法院將關稅(terriffs)視為“收稅”,是最大的誤解。2026 年的對等關稅,目的不是為了增加美國的財政收入(那隻是副作用),而是為了強迫對方遵守貿易規則。法院卻把“關稅”看成了單純的財政行為,NO,不是,川普的關稅是一種“外交政策”。換言之,“管製進口”與“加征關稅”早已是不可分割的一體兩麵,但法院強行將其拆解,顯示這6名“法匠”,是用“18世紀的字典”來對抗“21世紀的經濟戰爭”。

5,行政部門過度演譯:判決書中提到,總統不能僅憑法條中“管製”與“進口”這兩個詞,就衍生出無限的課稅權,“這些詞承載不了這麽大的重量”。

這明顯又是一項“誤判”。不是川普過度演繹,而是最高法院“咬文嚼字”。川普的關稅是“有比例的”(proportional),不是“無限的課稅權”。

美國最高法院於2026年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結果,判決川普總統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加征的“對等關稅”無效。。(美聯社)

  我對最高法院判決的10點批判

1,如果最高法院判決川普的對等關稅是“無效的”,但試圖以此判決來限製川普的關稅政策也是“無效的”,絲毫無損於川普的關稅政策。因為川普有太多“政策工具箱”來繼續執行關稅政策,所以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是“停賽”,而是“延長賽”

例如:

a,1930年《斯慕特-霍利關稅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其中338條款叫“歧視條款”,50%關稅起跳,可實施全麵禁運,無需調查證明,沒有失效期。即使這一法案從未被執行,被稱為“沉睡法案”,但川普也可以“叫醒”這一法案。

b,1962年《貿易擴張法》(Trade Expansion Act)的232條款。

c,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包括301、201、122條款。

d,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e,2015年《貿易便捷化暨貿易執行法》(TFTEA)

以上任何一個法案,川普都可以信手撚來!對最高法院的“無效判決”進行“無效反製”

2,盡管“依法判決”是法院的職責,但是在當前全球貿易失衡與競爭加劇的背景下,關稅確實被視為維護國家安全重要的“防禦性武器”。最高法院僅僅執著於“程序合法性”,這是一種典型的“法盲”,缺乏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危機考量。

3,關稅是反製經濟威脅、保護本土產業鏈的國安工具,如果失去這項工具,美國國安將門戶大開。最高法院在強調立法權時,矯枉過正的壓抑了行政機關的“國安裁量權”,也忽視行政部門在麵臨緊急狀態下的應變對策。

4,我讚成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的少數派意見,認為在“緊急狀態”下,總統應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5,判決本身產生了“法律的形式正義”與“國家的實質利益”之間的錯位。試問,俄羅斯侵略烏克蘭“需要法律的程序正義”嗎?中共如果發動對台戰爭,需要經過“全國人大”同意嗎?所以,這項判決反映了美國憲政體製在應對現代高速地緣競爭時的“失能感”。判決本身阻礙了美國在國際政治上的應變能力。特別是麵對集權高效、能迅速動員國家資源的競爭對手(如中國或俄羅斯)時,顯現出一種令人焦慮的“製度性遲滯”。

6,在現代地緣政治中,經濟製裁、關稅調整或產業補貼往往需要精確打擊且反應迅速。當最高法院判定川普的對等關稅無效,要求他必須回到國會進行立法程序時,這意味著政策將進入漫長的聽證會、遊說團體博弈與黨派拉鋸。在這段決策空窗期內,競爭對手可以迅速調整供應鏈、轉移資產或進行外交反製。這種“慢半拍”的節奏,在高速競爭中往往就是致命傷。

7,最高法院的判決是“自廢美國武功”。首先是行政權的自我束縛,當行政機關推出一項旨在應對外敵的國安政策時,第一時間麵對的不是外國對手,而是國內受損利益團體的法律訴訟(如進口商對關稅的挑戰);其次,“法治”成為對手的工具,競爭對手可以利用美國的司法透明度與程序正義,透過資助智庫、遊說團體或法律訴訟,從內部拖延美國的國防與經貿決策。

8,美國“戰略一致性”的崩塌。美國的政黨政治與分權體製,導致其政策缺乏長期性和連貫性。每四年一次的大選,加上法院對行政權的隨時修正,使得美國的全球盟友始終處於忐忑不安之中。

9,國安與法理的撕裂:即使行政機關認為這是國安急務,法院依然可以基於法理將其推翻。這種內部的不和諧,讓美國在麵對像中國這種“舉國體製”的對手時,顯得像是一個“肢體不協調的巨人”。

10,我把美國最高法院稱為“最高法匠院”,他們寧可讓美國在貿易戰中失利,也不願讓總統獲得依據情勢判斷的關稅權。這種“程序上的潔癖”將轉化為“美國實力的流失”。

※作者為本報專欄作家,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中國問題與國際戰略學家,《宋國誠觀點》(YT頻道)主持人;《宋國誠觀點》(Blog)版主;最近著作《圍堵中國》(2026, 今周刊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