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定責並非法院終局依據。
2025年3月,福建莆田一女子騎自行車拐彎時不慎摔倒,兩名初中生騎電動車經過看到後好心幫忙扶起,被交警定次責。女子稱是被嚇摔倒的,找女孩家屬索賠22萬。該案將於2月26日上午在靈川法庭開庭審理。
據其中一名女生家長描述,事發時一位老太太在避讓白色轎車過程中,因身體向右傾斜導致重心不穩而摔倒。隨後,兩名初中生路過現場,在注意到老人已倒地後,兩人在短暫猶豫後主動上前攙扶老人。
然而,後續責任認定中,其中一女生行為被認為對事故發展存在一定影響,因而被判定為“次責”,需承擔22萬元賠償。
麵對這一結果,家長表示難以接受。其認為女兒是出於學雷鋒、做好事的善意才伸出援手,如今卻因助人行為麵臨追責,不僅給家庭帶來經濟壓力,更給孩子造成“嚴重的心理陰影”。
2月20日,江蘇法德東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心雨接受現代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民事訴訟公文書證,法院通常作為裁判參考,但並非終局依據。法院可依證據獨立審查,對事實不清、責任不當的認定不予采信並重新劃分民事責任。
律師表示,若查實老人受驚嚇摔倒與女孩騎行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主要看女孩騎行的速度、距離等客觀因素,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按照女孩、白色車輛(如有過錯)、老人三方的過錯程度與原因力大小確定按份責任。
綜合現代快報、中安在線、都市現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