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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碩士疑似被拐賣案:強奸不被起訴背後的沉重現實

文章來源: 水瓶紀元 於 2026-01-31 20:29:19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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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顏森林指出,和順事件的困境恰恰暴露了社會保障與救助體係的無力與缺位。“在殘障保障、精神衛生支持嚴重不足的現實下,刑法被動地成為一種激勵工具。通過降低定罪風險,鼓勵私人個體接管本應由公共體係承擔的照護責任。但問題在於,這種激勵的代價,是弱勢女性的性自主權被係統性侵害。”

山西和順縣公安局的一則“女子卜某走失十三年被收留”警情通報,因刻意回避此前媒體已披露的精障碩士身份和生育事實,引爆了2024年底的輿論場。經過近三年前“豐縣鐵LIAN女事件”的洗禮,人們不再輕易接受將流浪精障女性帶回家同居生子的“愛心”敘事,而是不斷追問拐賣和強奸的犯罪鏈條。

然而,一年過去,和順縣檢察院的一紙強奸罪不起訴決定書,再次給了關注者們沉重一擊。刑法對精障女性的特殊保護被推翻,讓位於對“收留者”張某軍行為動機的審查,檢方認為其以“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不具有非法性,使他成功脫罪。照顧妻子的老實人,還是惡劣的犯罪同夥?男女雙方家屬對其評價截然不同。爭議之外,被忽視和否定的是“被害人”卜花花的個人意誌,和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權利。

一些網友更遲來地發現,事發村莊正是晉中市檢察院的扶貧攻堅對口幫扶村,而花花家的情況早已受到市檢察院扶貧工作組關注,質疑其作為和順縣檢察院的上級機關能否做到公正的司法監督。水瓶紀元此前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此案得到公安部督辦,但並未追究官員行政責任。

而在更廣大的土地上,還有多少被拐賣或“收留”的精障女性,仍在與她名義上的“丈夫”“長期穩定共同生活”?當“與精障女子發生性關係一律判強奸”的家長主義法條儼然失效,留下司法規範的空白和實踐的混亂,誰還會去主動發現、上報和救助她們?

這些“天問”,依舊困擾著持續關心該議題的公益行動者們。她們隻能學著接受,從政府維穩壓力到底層社會觀念,攔在她們麵前的重重溝壑,不會憑空消失,除了依賴極其偶然的個案曝光,幾乎難以跨越,因此也更需要係統性的製度建設和解困方案。

難以認定的性侵案

網絡輿論發酵後,2024年12月10日,和順縣聯合調查組通報稱,經查,張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與其發生關係並生育子女,涉嫌強奸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製措施。但時隔一年,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張某軍。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軍與卜某某發生性關係並育有子女,與強奸犯罪行為存在本質區別……決定對張某軍不起訴。”2025年12月15日,卜令齊接到了工作人員送來的不起訴決定書。

仔細辨認山西省和順縣檢察院的落款時間,已經是50多天前,卜令齊愣了一下。他找來的委托律師王文廣,代理過轟動全國的“楊妞花被拐案”,當年4月便向和順檢察院申請閱卷,始終未獲批準,“沒想到最後結果會是這樣。”

2024年11月底,因患精神分裂症走失十三年多的妹妹卜花花,終於在網絡尋親誌願者的幫助下被送回了家,卻是一副蓬頭垢麵、營養不良、大小便失禁的模樣,無法與燕山大學工程力學碩士的身份聯係到一起,她的身邊除了“丈夫”張某軍,還有12歲的兒子和8歲的女兒。後來他們才得知,花花還生產過兩次,一個夭折了,還有一個送人了——如今,和順檢察院認定,張某軍因生活困難,收取4萬元抱養費,屬於民間送養行為,同樣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2024年12月,在網絡尋親誌願者的幫助下,因患精神分裂症走失十三年多的卜花花被送回了家。(圖_抖音截圖)

卜令齊從不起訴決定書裏讀出了一絲“美化”的味道。“張某軍一直照顧卜某某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卜某某的生活習慣及喜惡,雙方處於穩定的同居生活狀態……”

和不起訴決定書一起送來的,還有另兩份起訴書,顯示2025年12月15日,同村另兩位村民張某國和張某林,也因涉嫌強奸卜某而被刑事拘留。隨後他們與張某軍一同被批捕。

“因案件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三起強奸案均經曆了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又“因案件重大、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直到8月11日,和順縣檢察院作出兩份起訴書,張某軍的不起訴決定則一直等到10月24日才作出。

在翻閱另兩份起訴書時,卜令齊的不解迅速上升為出離憤怒。在檢方認定的總共多達七次性侵中,有一次是張某軍在家中和張某國喝酒,醉酒後在自家炕上睡覺,對方趁機脫衣服掀開了花花的被子;還有一次,張某林性侵花花時,張某軍就在隔壁房,出來看到後斥責了他,對方才離開。

正是這兩處細節,讓卜令齊感到“性質就惡劣了”,不禁隔空質問,“你是不是同夥了,你是不是允許了,你本身就沒把她當老婆來看。現在這麽判,我們家屬心裏能舒服嗎?”卜令齊表示,與父親商量過,考慮到兩個孩子,勉強可以理解不起訴張某軍,但他們把這三起強奸案看作“連貫的事情”,“因為地點發生在他家,他都沒得跑(應該負責)”。

起訴書還顯示,張某軍的兒子和同學,也曾目睹花花被性侵,這甚至上了微博“熱搜”。花花年幼的女兒,則同樣未能躲過被村民張某國猥褻的悲劇。

和順檢察院書麵聲稱“聽取了被害人家屬意見”,但家屬方麵堅稱,檢察院從未與他們溝通,兩份起訴書家屬時隔4個月才拿到,並被告知10天內就會開庭。花花及其家屬未被允許旁聽庭審,雖然拒絕了法院指派法援律師,但委托律師王文廣也未能向他們透露更多庭審情況,何日宣判不得而知,“12月25日當天開完庭出來,王律師相當不高興,而對方律師哈哈哈在那笑,我們就估計結局並不太好。”

卜家人認為,不管處罰與否,最起碼賠償應該到位,以保障花花後半段的生活,否則難以對判決信服。目前律師已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希望為花花爭取侵權損害賠償。

被忽略的犯罪線索

未被檢方提及的犯罪行為或許不止一起,花花是否經拐賣來到和順,中間有哪些人收買、強奸或虐待過她,始終未被厘清。

據卜令齊透露,花花被家人接走住院一兩個月左右,有一天在她清醒的時候,家人問到她怎麽去的和順,她親口說出,有四五個人兩輛車把她從晉中城區弄走了。這回應了他們心底一直以來的疑問:從晉中榆次區到和順縣青城鎮,“170多公裏路,中間還隔了一座大山,前後幾十公裏多的路麵,連遮陽的樹蔭都沒有,大夏天三伏天,沒水源沒吃的,你說她是走失的,可能嗎,你信嗎?”

卜令齊從小核桃處得知,花花在石疊村被郭大娘發現前,曾被另一家人“收留”,“那家老打她,她就跑了,那會兒我們剛見麵時小核桃親口說的”。後來,網友也曾將小核桃在直播時提及此事轉告給卜家人。

早在去年1月,長期關注精障婦女權益的公益媒體“自由娜拉”曾公開發文,呼籲和順徹查花花事件中的拐賣線索。文章提到,小核桃在1月17日恢複直播時透露,花花此前曾被另一戶人家“收留”,但因為她有精神疾病,無法承擔家務,還有打人的行為,因此這戶人家把她“攆出去了”,在這之後,花花來到石疊村附近橋洞,被許多光棍“欺負”(性侵)。

從公路通往石疊村村口有座橋,據小核桃透露,花花流落到此時,曾在橋洞被一些“光棍”性侵。(圖_梅雪/攝)

水瓶紀元曾向小核桃核實上述信息,她表示她聽人說的是,“花花剛開始流落到青城,有個三四十歲的一個男的,照顧起她來了,那男的家庭條件不是太好,可能也是看她可憐,接濟她幾天,吃個飽飯,但花花性格脾氣不好,溝通不了,啥也不會幹,人家平白無故養你幹什麽,所以也不是說人家趕她走,她留不下來。”

小核桃說,在去和順公安刑偵隊做筆錄時,曾聽同樣來錄口供的村民提起,花花一路乞討走到了石疊村,但至於之前怎麽到的青城這家人家,她也不清楚。

而據《南風窗》報道,張某軍的堂兄弟夫婦回憶,土嶺村有個光棍,把花花“占了一黑夜”,發現她腦袋不聰明,又把她“送出來了”。

水瓶紀元留意到,和順縣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並無提到其他男子的“收留”情況,獲認定的事實是:2011年5月26日,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卜某某從晉中市榆次區家中走失,2011年7月中旬左右,和順縣青城鎮石家莊村、柳科村村民看到卜某某在附近流浪。2011年7月底的一天,青城鎮石疊村村民郭某某在土嶺村發現卜某某蓬頭垢麵,正在路邊喝髒水,遂將其帶回石疊村家中。數日後的一天,卜某某跟隨郭某某去地裏幹活時遇見張某軍,跟著張某軍回家吃午飯,此後一直在張某軍家生活,兩三個月逐漸熟悉之後,張某軍與卜某某在家中發生性關係,兩人共同生活至案發。2013年2月生育第一名子女後,張某軍在村中請客補辦婚禮。

反拐誌願者在山西發生過拐賣和“收留”精障婦女婚育的幾個農村地區,塗刷反拐宣傳標語牆。在和順縣青城鎮附近牛郎峪處的標語為“牛郎收留織女,是犯罪不是愛”,直指和順縣作為牛郎織女傳說發源地、“牛郎織女文化之鄉”的文化符號。(圖_讀者投稿)

此前,曾有網友對花花“走失十三年”的官方調查提出質疑,因為尋親視頻顯示,卜家歡迎花花回家時張貼的橫幅上稱其“走失十五年”,而卜令齊最初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說,妹妹走失時間是2010年初。水瓶紀元近日向卜令齊求證,他表示是他記錯了,警方最後以他父親日記記載的走失日期為準。

和順縣政府調查組去年12月10日的官方調查通報聲稱,未發現拐賣線索。卜令齊稱,此後和順方麵從未就“拐賣問題”給過他們任何答複。案發後,和順公安曾經找卜家人問話,但給他感覺所有問題是圍繞著調查他們是否有遺棄花花、或造成其走失的嫌疑。

“花花沒跟我們提在上一家被打的事,十幾年的噩夢,你想她會重提嗎?我們就偶然問過一次她是怎麽去的,反正她那麽說了一句,後麵完了再問,她的脾氣就上來了。”卜令齊說。對於還能否追溯拐賣和收買嫌疑人的線索,他悲觀地直言,“不可能。”

幫助花花成功尋親的公益人朱玉堂也曾在直播中公開分享過,多年來他接觸的尋親者中疑似被拐賣的太多了,也曾救助過許多類似花花的“被收留的婦女”,此前從未意識到其中可能涉及違法犯罪。有的當事人已經說出了拐賣經過和人販子的名字,他多次督促家屬報警,但對方就是不報案,他也無法強製。

失語的受害者

在張某國猥褻兒童案裏,花花未成年的女兒作為被害人提供了證詞,而身為精神障礙受害人,花花本人似乎從未接受過公安詢問——卜令齊向水瓶紀元確認,公安和檢察院方麵都沒人到醫院找過花花,而三份檢察院決定書中列出的用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也沒有花花的任何陳述。她是起訴書中無聲的背景:不是在炕上蒙頭睡覺,就是獨自在房間床上坐著看電視。

同樣的,上述被多人開車帶至和順的情節,也從未有人向花花取證。提及此事,卜令齊連連對水瓶紀元表示,妹妹畢竟是精神病患者,已經被評定為二級精神殘疾,“(她說的)這個東西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中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對被害人陳述的審查與認定規則參照該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受害精障女性就應當被排除在取證對象之外。

例如,2022年6月,廣西北海市銀海區法院公開通報的一則精障女性被拐賣的典型案例中,受害人阿明患有精神分裂症,案發時處於發病期,在該案中無性自我防衛能力,收買她的男子阿富辯稱其性功能不行,沒有對被害人實施強奸,但法院采信了阿明的陳述,認為其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對於親身經曆的事情有一定的感知能力及表述能力,足以證實阿富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最終阿富被以強奸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隻不過,在大量精障女性被拐賣的判例中,像這樣采信和記錄受害者陳述的隻是極少數。

“在司法程序和證據規則的結構性歧視以及觀念歧視的綜合作用下,司法係統不僅不能成為精神障礙女性的最後一層防護,反而使其麵臨更多的困境。”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碩士研究生熊卓文在一篇分析精神障礙女性性侵害問題的論文中指出,具有精神障礙的女性作為受害者時經常被過度地質疑她們說出真相的能力,但很少被反思的是:司法工作人員缺乏與精神障礙女性溝通和識別她們話語的專業能力,司法係統也缺少能夠使精神障礙女性感到舒適的包容性環境。

這在和順警方自稱“十幾年未放棄”替花花尋親卻無果中,也有所體現。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尋親誌願者朱玉堂團隊見到花花後,將她接到縣城酒店,打理幹淨,給她買好吃的,當晚用了兩個小時的溝通,“像哄孩子一樣”,成功讓花花在紙上準確寫出了父母、哥哥、大學導師和大學閨蜜等名字。警方根據該線索聯係上花花家屬,才確認了她的身份。

在尋親誌願者朱玉堂團隊的耐心溝通下,花花準確寫出了家人、大學導師等準確信息。最後寫上的“跑”字,引發網友更多花花可能受虐待的猜想。(圖_抖音截圖)

“好心”的收留者

當花花與家人失去聯係,在流浪中數次被“收留”、驅逐,張某軍反而成了當地人口中提供照料的好心人。

小核桃是本地小有名氣的抖音博主,也是為花花尋親的發起者。她曾解釋,看二叔一家四口可憐,才求助網上知名的尋親誌願者朱玉堂,希望幫花花找到親人後,能夠為她辦理落戶、申領低保。在過去的直播和采訪中,她不斷訴說張某軍對花花十幾年的照顧,“有感情基礎”:

他會帶她看病吃藥,也會給她零錢去小賣部買零食吃;當她犯病打自己腦袋時,他會去按住她的手勸她別打自己,直到自己的胳膊也被咬破了,一個人坐到門口台階上哭,聽著她的罵聲持續幾分鍾後停歇;當她天冷不願出院子而在家裏門口拉屎拉尿時,自然也是他收拾屋子;在花花尋親那天“拉在褲子裏”後,也是他幫她洗澡、洗臭烘烘的髒褲子……

小核桃說,聽村民們聊天說,“當初我二嬸看見誰就罵誰,但看見我二叔就不罵,願意跟他在一塊拉拉手,去他家吃飯,讓她回(最初收留她的)郭大娘家,她也不回去,就喜歡跟他呆在一塊”。她還提到,花花剛找到家人時,住在晉中榆次區的酒店,當看到張某軍帶著兩個孩子離開,準備送他們回學校上學時,花花還跟了出來說要跟他一起回家。“這麽多年,又沒把她關起來,她如果想走,早就走了。”至於花花身體檢查發現營養不良,她辯解道,“我二叔自己也是嚴重營養不良,家裏這個情況,他沒法出去打工,隻能種種地。農村人還想吃多好?”

石疊村村民郭嬸曾幫忙照顧花花的兩個孩子多年,為他們上門做飯,她說花花不會管孩子,發病起來還會打孩子或是砸碗。她有著普通農村人的認知,感歎“如果不是有人收留,她早就餓死凍死了”,不認為張某軍有什麽罪。圖為張某軍家門口,自案發後,兩個孩子一直在學校寄宿,家中大門緊鎖。(圖_梅雪/攝)

卜令齊此前接受采訪稱,找到妹妹後,原本想著如果男方對她好也就算了,但隨後大量網友聯係她反映妹妹在張家的不好境況,於是決定報警,但起初未能立案,直到輿論發酵才扭轉。卜令齊的妻子則提到一個標誌性的細節:在回家的認親儀式上,花花一開始見到父親靠近,非常排斥,直罵“老色鬼”,這令家人不得不審視她過去遭到的對待。但他們之後每次去醫院看望花花,隻會聊吃喝,從來不問她十幾年來在張家的生活狀況,他們認為“那是她的噩夢,(再問)純粹是在傷害她”。

和順事件曝光之初,許多網友向花花家人反映她在張家的不好境況。(圖_網絡)

不起訴決定書中的“張某軍”,呈現出這樣的麵目:在外務農打工,在家操持家務,負擔一家四口的各項生活支出,熟悉花花的個人生活習慣及好惡,照顧她的個人起居與日常生活,未被發現有虐待她的行為。相反,花花“行動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限製”,可以隨意出入居住的村莊及住所,還常到村中小賣部購買零食,或者在村中與村民閑聊。這一認定主要基於91位證人證言和張某軍的供述和辯解。

和順縣檢察院稱,因張某軍家庭生活困難,為其指定了辯護律師。小核桃表示,二叔去年種地掙了1.8萬元,和家人交代過不願請辯護律師,希望把一萬塊錢拿給花花看病,剩下八千元留給孩子吃喝,“但是聯係不上花花家,我們打電話過去都不接”。卜令齊則說,沒有他們的電話,案發後都由和順地方政府“操辦”,與張家人“三觀不合”,再無聯係,至今未收到任何賠償。

令卜家人難以理解的是,不起訴決定的新聞曝光後,和順政府部門沒有承諾如何幫他們解決花花的醫療和生活保障問題,反而打電話來要求家屬不能接受媒體采訪。

據卜令齊介紹,花花目前長期住在精神病院,一年下來費用有三萬多元。他平時做水電裝修工作,近年行情不景氣,接活時有時無,甚至不夠日常開銷,基本攢不下錢來,目前靠積蓄維持花花的醫療費用,父親快80歲了也還在工作。

“收留”是否應判強奸

和順縣檢察院審查認定,卜某某2011年5月從家中走失時即患有精神分裂症,並曾於2009年3月至6月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療。2024年12月24日,經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卜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且無性自我防衛能力。

公共衛生學者林欣格外關注精障女性受侵害問題,對於和順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她雖然感到“完全不合理”,卻並不意外,“事實上,這可能是現在司法上的通行做法。”她曾查詢過相關研究和判例,比如著名的沈陽李潤案:

2001年7月,李潤在汽車站將無家可歸身無分文的劉某帶回家,後一直同居並生育一子,2003年李潤被舉報涉嫌強奸罪而被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李潤明知劉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無性防衛能力仍與之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李潤上訴後,二審改判無罪。二審法院認為,劉某願意與李潤一起生活,兩人已有感情基礎,李潤能夠悉心照顧劉某和孩子,雙方已建成的同居關係,李潤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強奸罪。

該案一審的判決依據來自1984年關於辦理強奸案的司法解釋:“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麽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但它在2013年已被廢止。自李潤案後的二十多年裏,類似“收留”事件被刑事立案後,是否應判強奸的爭議,多次引起媒體關注,卻始終難有定論。

熊卓文在上述論文中指出,目前我國在立法層麵關於性侵精神障礙女性犯罪的規定一片空白,無法可依,因此在實踐中的處理較為混亂,容易走向兩種極端:

或對精神障礙女性過度保護,認為其缺乏足夠的同意能力,通過極高難度的問卷測試,對其設置比非精障女性更高的同意標準,阻礙了她們正常性活動;或對同意能力欠缺的精神障礙女性,自作主張地以維護社會穩定和她們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由而推定其同意,替代其作出決策。例如,對婚內性行為,有觀點認為推定其同意,能起到更好的社會效果,否則其配偶麵臨刑罰,精神障礙女性會失去原有的庇護,從而流離失所,甚至會造成其子女的生存困境,成為國家和社會的負擔。“這種刑法家長主義的呈現非但不利於解決精神障礙女性性侵害問題,更助長了否定其獨立性的觀點。”

長期以來刑法學界對強奸罪構罪的主觀要件也存在爭論。以陳興良為代表的學者認為,行為人具有奸淫目的才使行為具有非法性,才能被納入刑法規範,而張明楷等學者則認為,強奸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婦女的性自主權,隻要行為人違反婦女意誌與之發生性關係,無需判斷行為人是否有奸淫目的,都應被認定為強奸罪。

在對三起強奸案審查起訴時,和順縣檢察院分別指出,村民張某國和張某林“在明知被害人卜某精神異常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願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而張某軍與卜某某“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是在見麵後兩三個月,雙方逐漸熟悉之後”,便是暗示張某軍的主觀目的不是奸淫,而是“為了和卜某某組建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認為其行為“與強奸犯罪行為存在本質區別”。

律師顏森林更認同上述爭論意見中的後者。他在評論文章中寫道,和順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是對強奸罪法益保護邏輯的根本動搖,也釋放出一種與“豐縣鐵LIAN女事件”形成的來之不易的社會共識背道而馳的“危險信號”:與無法表達真實意願的精障人士發生性關係,甚至結婚生子,隻要形成了穩定的共同生活,不存在明顯的虐待、拘禁等情形,就可以不被作為犯罪處理。

“路上搶一個女的就可以當老婆,搶得久了就合法化了,這肯定是荒謬的。但很多男性普遍覺得,精神障礙女性的性權利沒有那麽重要,收留她們給她們口飯吃就很好了。”林欣也認為,“收留”精障女性同居生子這件事本身是錯的,應該形成社會共識,否則“解救”這類女性就無從談起。

林欣正在思考如何建立侵害精神障礙者案件強製報告製度,向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目前,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家暴和拐賣受害者,都適用於強製報告製度,她認為有必要將精障人士單獨提出,出台司法解釋,而不應在反家暴法的框架下解決,“雖然2025年11月最高檢明確了婚前同居關係認定屬於家庭成員關係,是女性法學家們多年推動的方向,有其進步意義,但對於精障女性被強迫婚育的特殊情況,婚姻關係無效,不應視同於家庭成員。”林欣期望能製定侵害精神障礙者案件強製報告的實施細則,明確界定“收留”精障女性強迫婚育的侵害情形。

“我們不願看到在司法實踐中,精障女性的‘性同意’原則要為‘父權家庭製’讓路。”“自由娜拉”近日呼籲,在適用強奸罪之外,國家應將“強迫婚姻”(包括事實婚姻)刑事化,例如參考英國法律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而無法同意結婚的人士,任何令其結婚的行為,無需考慮是否有脅迫因素,都構成強迫婚姻。

公益媒體“自由娜拉”自去年和順事件曝光以來,持續追問並呼籲徹查其中的拐賣線索。(圖_網絡)

“收買型強奸”與“賣子型強奸”

此前,2023年4月的“豐縣鐵LIAN女案”判決,僅判定董某民犯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而沒有刑期更高的強奸罪,也曾引起網絡非議。“婚姻家庭、生兒育女,這些因素不僅不應當再成為遮蔽收買人罪惡的理由,反而是應當按照加重型強奸懲處的原因。”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車浩曾在評論該案的文章中提出“收買型強奸”概念,“隻有充分考慮到‘收買型強奸’的特殊性,才能正確地適用強奸罪的法條。”

在豐縣案判決中,董某民僅被判犯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曾引起網絡非議。(圖_網絡)

他認為,收買婦女罪是後續強奸行為的預備犯,從自始違背女性意誌的買賣行為,完全可以合理推定後續的婚姻及婚姻中的性行為均違背女性意誌。而強迫他人成為生育工具的強奸,應當作為強奸罪中的“其他嚴重後果”從重懲罰。

現實中,收買和收留有時隻有一線之隔。在“鐵LIAN女事件”幾次“反轉”的調查通報中,最初董某民父親被認為是“收留”了流浪乞討的小花梅,後經省級調查組調查才證實是“收買”。在她被查明的三次拐賣中,第二個“賣家”是一對經營飯店的夫婦,當時小花梅自己離開了第一個“買家”,被他們“收留”了一個月,而後又“賣”給了將她帶去豐縣“轉賣”給董家的人。

“自由娜拉”曾檢索大量拐賣精神和智力障礙女性的司法案例文書後分析發現,其中不乏精障婦女先被“收留為妻”,剝削完性價值後,再被“丈夫”轉手賣人,獲得剩餘的經濟價值,堪稱“用完即棄”。多個案例還顯示,精障婦女的“商品價值”與其生育能力緊密相關。買家甚至會提出預先“驗貨”,帶到醫院檢查,一旦發現該婦女無生育能力,就會要求退貨,為了順利得到“退款”,買家必然默許“轉賣”行為。

反拐誌願者小草則從接觸的一些個案中感到,“收留”精障女性後多次生育並“賣孩子”的行為,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模式性”。

例如去年,她在山西岢嵐縣探訪過一位精障女性,據當地居民爆料,她生育了8個孩子,其中三個被“賣”,“有兩個各賣了10萬元,另一個賣了30萬元”。其“丈夫”平時遊手好閑且嗜酒,自稱是在太原打工認識把她帶回老家山村,他也承認三個孩子“給人抱走了”,收了“萬兒八千”。當她向山西本地誌願者了解發現,他們早已接到過該線索,但一到那裏就被地方政府部門施壓勸退,這兩年他們逐漸決定,如果不是家屬求助的個案就不接了。

她還了解到,湖南邵陽縣也有一個類似的案例。一個“老光棍”把一個15歲的精障女孩帶回家,連年在家生產了12個孩子,其中四個死了,五個被“賣”,男方自稱是“送養”,每個拿了五千到一萬元左右的“營養費”。該女子居住條件惡劣,有嚴重的婦科病。兩年前,一家公益服務機構發現這個情況後,公開發布了視頻,縣政府連夜介入要求撤下,卻未對當事人做任何處理。當事人兒子從政府處得知後,還在機構官網留言要起訴侵害隱私,該機構不得不妥協,並決定以後不會再在該地開展工作。

在強奸罪之外,和順張某軍同樣涉嫌“親生親賣型”拐賣兒童犯罪。和順縣檢察院審查認定,2015年7月,卜某某在醫院生育一嬰兒,張某軍考慮到家庭生活困難實在無力撫養,欲將孩子送養他人,經人介紹了一對夫婦,其兒子兒媳結婚多年沒有生育,有領養孩子意願。張某軍在醫院與他們見麵協商,考慮到這家人工作穩定、經濟條件較好,遂收取4萬元抱養費後將孩子送養。

檢方認為,張某軍因生活困難將子女送養他人屬於民間送養,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這一判定依據主要來自2010年《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但該意見也指明,“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也是支持認定拐賣成立的考慮情節之一。

女權博主“維她時代”指出,4萬元對於一個赤貧男村民來說是一筆巨款,顯然具有極強的營利屬性,而將其解釋為“營養費”的邏輯忽略了一個事實,那就是“張某軍的行為對卜某某本身就是‘非法占有’,他賣掉的孩子本質上是售賣‘犯罪產物’。”

這也是卜家人情感上很難接受的地方,質疑“送養”二字同樣有“美化”嫌疑。談及花花與兩個孩子的關係、是否有可能等孩子長大後照顧母親為其養老,卜令齊激動地說,“這不可能,不用想,我不可能讓我妹妹回去”。他認為此事的性質是強奸生子,與正常婚育不同,目前孩子留給男方家管,他們不會過問,花花住院期間也從未提及孩子,“這本身對她就是迫害和打擊,不堪回首的事情。”

村鎮縣市層層默許

公眾起初感到訝異的是,十幾年來,花花不僅“躲過”了人口普查,疫情年間的核酸檢測“應檢盡檢”,以及國務院要求的“全麵清理黑戶”,在“黑戶”和非婚狀態下生下多個孩子,就連2022年“豐縣鐵LIAN女事件”後,公安部在全國部署為期一年的專項打拐行動,要求各地排查智力和精神障礙女性生育情況,花花依然被“漏”過了。

小核桃不斷表示,花花流浪到他們家後,因為她有精神疾病,家人就報過警,十幾年來他們也不間斷地幫她尋親,比如在縣城廣播站、報紙上都做過公告。網友起初都不願相信,直到和順縣公安局早於警情通報之前發布的正麵宣傳通稿被扒出,其中寫道,“十幾年來,幫助其(卜某)尋找家人的工作從未放棄”,民警曾多次去其家了解情況,對其采血並進行全國人像比對核實,“卻一直未能確定其身份”。

2024年12月,和順縣公安局曾發布官方宣傳通稿,稱過去十年間替花花尋親的工作從未停止。(圖_網絡)

事件或暴露出公安尋親工作過度依賴“DNA打拐數據庫”。據此前媒體報道,花花的哥哥和父親也在2021年左右采血入庫,為何雙方沒有及時比對上,至今官方沒有回應。

此外,據小核桃透露,張家人報警後,花花見警察害怕,不願與之溝通並動手打人。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此時警察可以將其送至精神病院接受治療,或送往救助站,但他們都沒有這麽做。

水瓶紀元采訪小核桃得知,2016年左右,花花也曾對她說過“燕山大學”以及哥哥的真實名字,但因為她時不時問她家庭信息,花花有時也會亂寫,令她分辨不出真假,加上問她想不想回家時她說“不想”,當時年紀尚輕的她就沒當一回事。小核桃說,花花會拿她的書看,會說蘋果、香蕉、豬等簡單的英語詞匯,但更難的就不行了,她一直知道花花有文化,隻是沒想到文化程度這麽高。當初,正是她評價花花的一句無心之言——“畢業了31歲都沒有工作,是一個對社會對國家無用的人”——點燃了網絡的怒火。

公開資料顯示,除了公安部門外,市檢察院、當地婦聯也都早已知道花花的情況。2023年和順縣公安局公開發布的誠信建設典型案例中,有一則《小小戶口本,承載警民情》,記載了和順縣公安局接青城鎮石疊村扶貧工作組申請,為張某軍時年5歲即將到上學年齡的女兒辦理出生證和登記戶口。其中提到其妻子為精神病患者,無法表達身份信息,以“毛某花”名字登記,在和順縣指導站生育一女。和順縣公安局人口中心、青城派出所,曾會同晉中市交警支隊、市檢察院扶貧工作組進一步座談商討上戶事宜。值得一提的是,石疊村組所在的土嶺村,正是晉中市檢察院的三個對口幫扶村之一。去年事件曝光後,該通稿已被刪除。

澎湃新聞“七環視頻”曾引述和順縣公安局在縣政府官網公開的為花花女兒上戶的宣傳稿。(圖_網絡)

而小核桃在接受《南風窗》采訪時提到:當地的婦聯愛心協會曾來到二叔家,看兩個孩子可憐,捐助了2000元,二叔就想讓婦聯幫忙尋找花花的家人。後來婦聯人士告訴小核桃,可以求助專做公益尋親的誌願者朱玉堂。後麵的故事發展,超出了她的想象。

卜家人感到特別不滿的是,花花剛剛離開和順住院時,當地村幹部強行要求前來慰問,開口第一句話就是“(張某軍)把他們一家照顧得很好”。而反拐誌願者小草近年最難忘的一個個案,發生在山西呂梁,一位精障女性拐賣案告破,當地公安卻以“娘離不開娃、娃離不開娘”的話,勸服她的父母讓她留在了收買者家中。

失靈的社會救助製度

顏森林指出,和順事件的困境恰恰暴露了社會保障與救助體係的無力與缺位。“在殘障保障、精神衛生支持嚴重不足的現實下,刑法被動地成為一種激勵工具。通過降低定罪風險,鼓勵私人個體接管本應由公共體係承擔的照護責任。但問題在於,這種激勵的代價,是弱勢女性的性自主權被係統性侵害。”

和順事件曝光後,顏森林延續豐縣事件期間的行動路徑,公開發文表示已向和順縣政府申請信息公開,包括和順縣貫徹《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的實施細則、各年度實施方案和各部門反拐工作考核結果。

顏森林告訴水瓶紀元,去年年初,自稱和順縣政府辦公室的法務人員曾微信聯係他,提出讓他收下1500元刪帖,同時“再轉他一點錢”,被顏森林明確拒絕,後來的投訴刪帖請求也未獲微信平台支持。和順縣政府最終於2月15日逾期向顏森林寄送了答複書,僅公開了實施細則的文件,“無視”對各年度實施方案的申請,考核結果則因“ 屬於⾏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而不予公開。

“提出申請時,我已經有預期,考核結果肯定會以各種理由不予公開,如果給領導做了考核,誰做得不好就很明顯。”顏森林稱,在晉中市政府確認和順縣政府逾期信息公開的行為違法後,他繼續提交了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結果是,確認了和順縣政府並未單獨製定各年度反拐實施方案,而考核結果則被認定為由黨委部門組織實施,不屬於政府信息。“相當於從源頭上加了一層風險隔離,避免因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原因後續被要求公開。”

不過顏森林認為,這次信息公開申請的行動,還是實現了一定效果,“根據國家反拐行動計劃要求,各級政府都要製定年度實施方案,如果不存在,就有理由批評和順縣政府沒有履行行政職責。我感覺各級政府情況應該跟和順縣差不多,省級政府先製定實施細則,然後市、縣一級抄省政府的,後續就沒有真正重視和跟進,懶得每年再做方案。”

中國在2014年宣布建立臨時救助“全覆蓋”製度。符合生活無著、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需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疾病救治和協助返回等救助。官方統計資料顯示,自2020年以來,全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每年救助女性數量,從2015年的最高60.3萬人次下降到6萬人次上下。

一位在一線城市從事流浪者救助工作的公益人告訴水瓶紀元,近年來,一些地方派出所不太重視對走失的精智障人士的救助,隻要他們不存在傷人或自傷行為,就不會去管,並沒有把他們當作有生命尊嚴、有家人在尋找的個體去看待,他們可能長期在城市火車站、廣場等地流浪,但也沒有納入人口普查。但也有關心精神障礙者權益的人士提出,如果流浪精障者並沒有處在需要被解救的險境中,離開家庭或生活地可能也是他需要的狀態或生活機會,防範走失風險也需要與尊重精障者的出行和人身自由取得平衡。

現居北京的張女士曾在2009年冬天在吉林老家救助過一位走失的精障女性。她向水瓶紀元回憶,那是入冬最冷的幾天,恰逢周末,她把這位不到60歲的女性送到縣救助站。救助站一麵牆貼滿了幾十個工作人員照片,除了一個值班老頭,幾十個房間都是空的。沒想到周一救助站站長便打來電話,質問她為什麽把人送他那,並聲稱“這個婦女可能是本地的,送到這裏她家人會找不到”。在張女士堅持下,救助站接收了這位女性,幾天後通過其回想起來的地址,聯係到幾十公裏外的家人把她接走。後通過其家人了解到,她是在精神病院家人為其掛號時走失的。

“中國大城市的救助機構我不了解,但估計小地方的救助機構,大多如我老家一樣隻是為了安排就業或申請資金建立的,沒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也沒有形成有效的救助機製。”張女士說,救助站也隻有在外部監督下才能起到作用。

她認為,在要求法院判罰“撿老婆”的人、給他們普法不敢再這麽做之外,或許更應該直指政府在這類事件中的缺失,不允許民間介入進行救助,沒有能存續的公益機構監督政府,“政府從來不怕普通人尤其是弱勢群體被懲罰,單純懲罰收留者,不會有整體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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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碩士疑似被拐賣案:強奸不被起訴背後的沉重現實

水瓶紀元 2026-01-31 20:29:19


律師顏森林指出,和順事件的困境恰恰暴露了社會保障與救助體係的無力與缺位。“在殘障保障、精神衛生支持嚴重不足的現實下,刑法被動地成為一種激勵工具。通過降低定罪風險,鼓勵私人個體接管本應由公共體係承擔的照護責任。但問題在於,這種激勵的代價,是弱勢女性的性自主權被係統性侵害。”

山西和順縣公安局的一則“女子卜某走失十三年被收留”警情通報,因刻意回避此前媒體已披露的精障碩士身份和生育事實,引爆了2024年底的輿論場。經過近三年前“豐縣鐵LIAN女事件”的洗禮,人們不再輕易接受將流浪精障女性帶回家同居生子的“愛心”敘事,而是不斷追問拐賣和強奸的犯罪鏈條。

然而,一年過去,和順縣檢察院的一紙強奸罪不起訴決定書,再次給了關注者們沉重一擊。刑法對精障女性的特殊保護被推翻,讓位於對“收留者”張某軍行為動機的審查,檢方認為其以“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不具有非法性,使他成功脫罪。照顧妻子的老實人,還是惡劣的犯罪同夥?男女雙方家屬對其評價截然不同。爭議之外,被忽視和否定的是“被害人”卜花花的個人意誌,和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權利。

一些網友更遲來地發現,事發村莊正是晉中市檢察院的扶貧攻堅對口幫扶村,而花花家的情況早已受到市檢察院扶貧工作組關注,質疑其作為和順縣檢察院的上級機關能否做到公正的司法監督。水瓶紀元此前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此案得到公安部督辦,但並未追究官員行政責任。

而在更廣大的土地上,還有多少被拐賣或“收留”的精障女性,仍在與她名義上的“丈夫”“長期穩定共同生活”?當“與精障女子發生性關係一律判強奸”的家長主義法條儼然失效,留下司法規範的空白和實踐的混亂,誰還會去主動發現、上報和救助她們?

這些“天問”,依舊困擾著持續關心該議題的公益行動者們。她們隻能學著接受,從政府維穩壓力到底層社會觀念,攔在她們麵前的重重溝壑,不會憑空消失,除了依賴極其偶然的個案曝光,幾乎難以跨越,因此也更需要係統性的製度建設和解困方案。

難以認定的性侵案

網絡輿論發酵後,2024年12月10日,和順縣聯合調查組通報稱,經查,張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與其發生關係並生育子女,涉嫌強奸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製措施。但時隔一年,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張某軍。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軍與卜某某發生性關係並育有子女,與強奸犯罪行為存在本質區別……決定對張某軍不起訴。”2025年12月15日,卜令齊接到了工作人員送來的不起訴決定書。

仔細辨認山西省和順縣檢察院的落款時間,已經是50多天前,卜令齊愣了一下。他找來的委托律師王文廣,代理過轟動全國的“楊妞花被拐案”,當年4月便向和順檢察院申請閱卷,始終未獲批準,“沒想到最後結果會是這樣。”

2024年11月底,因患精神分裂症走失十三年多的妹妹卜花花,終於在網絡尋親誌願者的幫助下被送回了家,卻是一副蓬頭垢麵、營養不良、大小便失禁的模樣,無法與燕山大學工程力學碩士的身份聯係到一起,她的身邊除了“丈夫”張某軍,還有12歲的兒子和8歲的女兒。後來他們才得知,花花還生產過兩次,一個夭折了,還有一個送人了——如今,和順檢察院認定,張某軍因生活困難,收取4萬元抱養費,屬於民間送養行為,同樣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2024年12月,在網絡尋親誌願者的幫助下,因患精神分裂症走失十三年多的卜花花被送回了家。(圖_抖音截圖)

卜令齊從不起訴決定書裏讀出了一絲“美化”的味道。“張某軍一直照顧卜某某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卜某某的生活習慣及喜惡,雙方處於穩定的同居生活狀態……”

和不起訴決定書一起送來的,還有另兩份起訴書,顯示2025年12月15日,同村另兩位村民張某國和張某林,也因涉嫌強奸卜某而被刑事拘留。隨後他們與張某軍一同被批捕。

“因案件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三起強奸案均經曆了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又“因案件重大、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直到8月11日,和順縣檢察院作出兩份起訴書,張某軍的不起訴決定則一直等到10月24日才作出。

在翻閱另兩份起訴書時,卜令齊的不解迅速上升為出離憤怒。在檢方認定的總共多達七次性侵中,有一次是張某軍在家中和張某國喝酒,醉酒後在自家炕上睡覺,對方趁機脫衣服掀開了花花的被子;還有一次,張某林性侵花花時,張某軍就在隔壁房,出來看到後斥責了他,對方才離開。

正是這兩處細節,讓卜令齊感到“性質就惡劣了”,不禁隔空質問,“你是不是同夥了,你是不是允許了,你本身就沒把她當老婆來看。現在這麽判,我們家屬心裏能舒服嗎?”卜令齊表示,與父親商量過,考慮到兩個孩子,勉強可以理解不起訴張某軍,但他們把這三起強奸案看作“連貫的事情”,“因為地點發生在他家,他都沒得跑(應該負責)”。

起訴書還顯示,張某軍的兒子和同學,也曾目睹花花被性侵,這甚至上了微博“熱搜”。花花年幼的女兒,則同樣未能躲過被村民張某國猥褻的悲劇。

和順檢察院書麵聲稱“聽取了被害人家屬意見”,但家屬方麵堅稱,檢察院從未與他們溝通,兩份起訴書家屬時隔4個月才拿到,並被告知10天內就會開庭。花花及其家屬未被允許旁聽庭審,雖然拒絕了法院指派法援律師,但委托律師王文廣也未能向他們透露更多庭審情況,何日宣判不得而知,“12月25日當天開完庭出來,王律師相當不高興,而對方律師哈哈哈在那笑,我們就估計結局並不太好。”

卜家人認為,不管處罰與否,最起碼賠償應該到位,以保障花花後半段的生活,否則難以對判決信服。目前律師已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希望為花花爭取侵權損害賠償。

被忽略的犯罪線索

未被檢方提及的犯罪行為或許不止一起,花花是否經拐賣來到和順,中間有哪些人收買、強奸或虐待過她,始終未被厘清。

據卜令齊透露,花花被家人接走住院一兩個月左右,有一天在她清醒的時候,家人問到她怎麽去的和順,她親口說出,有四五個人兩輛車把她從晉中城區弄走了。這回應了他們心底一直以來的疑問:從晉中榆次區到和順縣青城鎮,“170多公裏路,中間還隔了一座大山,前後幾十公裏多的路麵,連遮陽的樹蔭都沒有,大夏天三伏天,沒水源沒吃的,你說她是走失的,可能嗎,你信嗎?”

卜令齊從小核桃處得知,花花在石疊村被郭大娘發現前,曾被另一家人“收留”,“那家老打她,她就跑了,那會兒我們剛見麵時小核桃親口說的”。後來,網友也曾將小核桃在直播時提及此事轉告給卜家人。

早在去年1月,長期關注精障婦女權益的公益媒體“自由娜拉”曾公開發文,呼籲和順徹查花花事件中的拐賣線索。文章提到,小核桃在1月17日恢複直播時透露,花花此前曾被另一戶人家“收留”,但因為她有精神疾病,無法承擔家務,還有打人的行為,因此這戶人家把她“攆出去了”,在這之後,花花來到石疊村附近橋洞,被許多光棍“欺負”(性侵)。

從公路通往石疊村村口有座橋,據小核桃透露,花花流落到此時,曾在橋洞被一些“光棍”性侵。(圖_梅雪/攝)

水瓶紀元曾向小核桃核實上述信息,她表示她聽人說的是,“花花剛開始流落到青城,有個三四十歲的一個男的,照顧起她來了,那男的家庭條件不是太好,可能也是看她可憐,接濟她幾天,吃個飽飯,但花花性格脾氣不好,溝通不了,啥也不會幹,人家平白無故養你幹什麽,所以也不是說人家趕她走,她留不下來。”

小核桃說,在去和順公安刑偵隊做筆錄時,曾聽同樣來錄口供的村民提起,花花一路乞討走到了石疊村,但至於之前怎麽到的青城這家人家,她也不清楚。

而據《南風窗》報道,張某軍的堂兄弟夫婦回憶,土嶺村有個光棍,把花花“占了一黑夜”,發現她腦袋不聰明,又把她“送出來了”。

水瓶紀元留意到,和順縣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並無提到其他男子的“收留”情況,獲認定的事實是:2011年5月26日,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卜某某從晉中市榆次區家中走失,2011年7月中旬左右,和順縣青城鎮石家莊村、柳科村村民看到卜某某在附近流浪。2011年7月底的一天,青城鎮石疊村村民郭某某在土嶺村發現卜某某蓬頭垢麵,正在路邊喝髒水,遂將其帶回石疊村家中。數日後的一天,卜某某跟隨郭某某去地裏幹活時遇見張某軍,跟著張某軍回家吃午飯,此後一直在張某軍家生活,兩三個月逐漸熟悉之後,張某軍與卜某某在家中發生性關係,兩人共同生活至案發。2013年2月生育第一名子女後,張某軍在村中請客補辦婚禮。

反拐誌願者在山西發生過拐賣和“收留”精障婦女婚育的幾個農村地區,塗刷反拐宣傳標語牆。在和順縣青城鎮附近牛郎峪處的標語為“牛郎收留織女,是犯罪不是愛”,直指和順縣作為牛郎織女傳說發源地、“牛郎織女文化之鄉”的文化符號。(圖_讀者投稿)

此前,曾有網友對花花“走失十三年”的官方調查提出質疑,因為尋親視頻顯示,卜家歡迎花花回家時張貼的橫幅上稱其“走失十五年”,而卜令齊最初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說,妹妹走失時間是2010年初。水瓶紀元近日向卜令齊求證,他表示是他記錯了,警方最後以他父親日記記載的走失日期為準。

和順縣政府調查組去年12月10日的官方調查通報聲稱,未發現拐賣線索。卜令齊稱,此後和順方麵從未就“拐賣問題”給過他們任何答複。案發後,和順公安曾經找卜家人問話,但給他感覺所有問題是圍繞著調查他們是否有遺棄花花、或造成其走失的嫌疑。

“花花沒跟我們提在上一家被打的事,十幾年的噩夢,你想她會重提嗎?我們就偶然問過一次她是怎麽去的,反正她那麽說了一句,後麵完了再問,她的脾氣就上來了。”卜令齊說。對於還能否追溯拐賣和收買嫌疑人的線索,他悲觀地直言,“不可能。”

幫助花花成功尋親的公益人朱玉堂也曾在直播中公開分享過,多年來他接觸的尋親者中疑似被拐賣的太多了,也曾救助過許多類似花花的“被收留的婦女”,此前從未意識到其中可能涉及違法犯罪。有的當事人已經說出了拐賣經過和人販子的名字,他多次督促家屬報警,但對方就是不報案,他也無法強製。

失語的受害者

在張某國猥褻兒童案裏,花花未成年的女兒作為被害人提供了證詞,而身為精神障礙受害人,花花本人似乎從未接受過公安詢問——卜令齊向水瓶紀元確認,公安和檢察院方麵都沒人到醫院找過花花,而三份檢察院決定書中列出的用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也沒有花花的任何陳述。她是起訴書中無聲的背景:不是在炕上蒙頭睡覺,就是獨自在房間床上坐著看電視。

同樣的,上述被多人開車帶至和順的情節,也從未有人向花花取證。提及此事,卜令齊連連對水瓶紀元表示,妹妹畢竟是精神病患者,已經被評定為二級精神殘疾,“(她說的)這個東西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中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對被害人陳述的審查與認定規則參照該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受害精障女性就應當被排除在取證對象之外。

例如,2022年6月,廣西北海市銀海區法院公開通報的一則精障女性被拐賣的典型案例中,受害人阿明患有精神分裂症,案發時處於發病期,在該案中無性自我防衛能力,收買她的男子阿富辯稱其性功能不行,沒有對被害人實施強奸,但法院采信了阿明的陳述,認為其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對於親身經曆的事情有一定的感知能力及表述能力,足以證實阿富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最終阿富被以強奸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隻不過,在大量精障女性被拐賣的判例中,像這樣采信和記錄受害者陳述的隻是極少數。

“在司法程序和證據規則的結構性歧視以及觀念歧視的綜合作用下,司法係統不僅不能成為精神障礙女性的最後一層防護,反而使其麵臨更多的困境。”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碩士研究生熊卓文在一篇分析精神障礙女性性侵害問題的論文中指出,具有精神障礙的女性作為受害者時經常被過度地質疑她們說出真相的能力,但很少被反思的是:司法工作人員缺乏與精神障礙女性溝通和識別她們話語的專業能力,司法係統也缺少能夠使精神障礙女性感到舒適的包容性環境。

這在和順警方自稱“十幾年未放棄”替花花尋親卻無果中,也有所體現。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尋親誌願者朱玉堂團隊見到花花後,將她接到縣城酒店,打理幹淨,給她買好吃的,當晚用了兩個小時的溝通,“像哄孩子一樣”,成功讓花花在紙上準確寫出了父母、哥哥、大學導師和大學閨蜜等名字。警方根據該線索聯係上花花家屬,才確認了她的身份。

在尋親誌願者朱玉堂團隊的耐心溝通下,花花準確寫出了家人、大學導師等準確信息。最後寫上的“跑”字,引發網友更多花花可能受虐待的猜想。(圖_抖音截圖)

“好心”的收留者

當花花與家人失去聯係,在流浪中數次被“收留”、驅逐,張某軍反而成了當地人口中提供照料的好心人。

小核桃是本地小有名氣的抖音博主,也是為花花尋親的發起者。她曾解釋,看二叔一家四口可憐,才求助網上知名的尋親誌願者朱玉堂,希望幫花花找到親人後,能夠為她辦理落戶、申領低保。在過去的直播和采訪中,她不斷訴說張某軍對花花十幾年的照顧,“有感情基礎”:

他會帶她看病吃藥,也會給她零錢去小賣部買零食吃;當她犯病打自己腦袋時,他會去按住她的手勸她別打自己,直到自己的胳膊也被咬破了,一個人坐到門口台階上哭,聽著她的罵聲持續幾分鍾後停歇;當她天冷不願出院子而在家裏門口拉屎拉尿時,自然也是他收拾屋子;在花花尋親那天“拉在褲子裏”後,也是他幫她洗澡、洗臭烘烘的髒褲子……

小核桃說,聽村民們聊天說,“當初我二嬸看見誰就罵誰,但看見我二叔就不罵,願意跟他在一塊拉拉手,去他家吃飯,讓她回(最初收留她的)郭大娘家,她也不回去,就喜歡跟他呆在一塊”。她還提到,花花剛找到家人時,住在晉中榆次區的酒店,當看到張某軍帶著兩個孩子離開,準備送他們回學校上學時,花花還跟了出來說要跟他一起回家。“這麽多年,又沒把她關起來,她如果想走,早就走了。”至於花花身體檢查發現營養不良,她辯解道,“我二叔自己也是嚴重營養不良,家裏這個情況,他沒法出去打工,隻能種種地。農村人還想吃多好?”

石疊村村民郭嬸曾幫忙照顧花花的兩個孩子多年,為他們上門做飯,她說花花不會管孩子,發病起來還會打孩子或是砸碗。她有著普通農村人的認知,感歎“如果不是有人收留,她早就餓死凍死了”,不認為張某軍有什麽罪。圖為張某軍家門口,自案發後,兩個孩子一直在學校寄宿,家中大門緊鎖。(圖_梅雪/攝)

卜令齊此前接受采訪稱,找到妹妹後,原本想著如果男方對她好也就算了,但隨後大量網友聯係她反映妹妹在張家的不好境況,於是決定報警,但起初未能立案,直到輿論發酵才扭轉。卜令齊的妻子則提到一個標誌性的細節:在回家的認親儀式上,花花一開始見到父親靠近,非常排斥,直罵“老色鬼”,這令家人不得不審視她過去遭到的對待。但他們之後每次去醫院看望花花,隻會聊吃喝,從來不問她十幾年來在張家的生活狀況,他們認為“那是她的噩夢,(再問)純粹是在傷害她”。

和順事件曝光之初,許多網友向花花家人反映她在張家的不好境況。(圖_網絡)

不起訴決定書中的“張某軍”,呈現出這樣的麵目:在外務農打工,在家操持家務,負擔一家四口的各項生活支出,熟悉花花的個人生活習慣及好惡,照顧她的個人起居與日常生活,未被發現有虐待她的行為。相反,花花“行動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限製”,可以隨意出入居住的村莊及住所,還常到村中小賣部購買零食,或者在村中與村民閑聊。這一認定主要基於91位證人證言和張某軍的供述和辯解。

和順縣檢察院稱,因張某軍家庭生活困難,為其指定了辯護律師。小核桃表示,二叔去年種地掙了1.8萬元,和家人交代過不願請辯護律師,希望把一萬塊錢拿給花花看病,剩下八千元留給孩子吃喝,“但是聯係不上花花家,我們打電話過去都不接”。卜令齊則說,沒有他們的電話,案發後都由和順地方政府“操辦”,與張家人“三觀不合”,再無聯係,至今未收到任何賠償。

令卜家人難以理解的是,不起訴決定的新聞曝光後,和順政府部門沒有承諾如何幫他們解決花花的醫療和生活保障問題,反而打電話來要求家屬不能接受媒體采訪。

據卜令齊介紹,花花目前長期住在精神病院,一年下來費用有三萬多元。他平時做水電裝修工作,近年行情不景氣,接活時有時無,甚至不夠日常開銷,基本攢不下錢來,目前靠積蓄維持花花的醫療費用,父親快80歲了也還在工作。

“收留”是否應判強奸

和順縣檢察院審查認定,卜某某2011年5月從家中走失時即患有精神分裂症,並曾於2009年3月至6月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療。2024年12月24日,經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卜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且無性自我防衛能力。

公共衛生學者林欣格外關注精障女性受侵害問題,對於和順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她雖然感到“完全不合理”,卻並不意外,“事實上,這可能是現在司法上的通行做法。”她曾查詢過相關研究和判例,比如著名的沈陽李潤案:

2001年7月,李潤在汽車站將無家可歸身無分文的劉某帶回家,後一直同居並生育一子,2003年李潤被舉報涉嫌強奸罪而被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李潤明知劉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無性防衛能力仍與之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李潤上訴後,二審改判無罪。二審法院認為,劉某願意與李潤一起生活,兩人已有感情基礎,李潤能夠悉心照顧劉某和孩子,雙方已建成的同居關係,李潤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強奸罪。

該案一審的判決依據來自1984年關於辦理強奸案的司法解釋:“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麽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但它在2013年已被廢止。自李潤案後的二十多年裏,類似“收留”事件被刑事立案後,是否應判強奸的爭議,多次引起媒體關注,卻始終難有定論。

熊卓文在上述論文中指出,目前我國在立法層麵關於性侵精神障礙女性犯罪的規定一片空白,無法可依,因此在實踐中的處理較為混亂,容易走向兩種極端:

或對精神障礙女性過度保護,認為其缺乏足夠的同意能力,通過極高難度的問卷測試,對其設置比非精障女性更高的同意標準,阻礙了她們正常性活動;或對同意能力欠缺的精神障礙女性,自作主張地以維護社會穩定和她們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由而推定其同意,替代其作出決策。例如,對婚內性行為,有觀點認為推定其同意,能起到更好的社會效果,否則其配偶麵臨刑罰,精神障礙女性會失去原有的庇護,從而流離失所,甚至會造成其子女的生存困境,成為國家和社會的負擔。“這種刑法家長主義的呈現非但不利於解決精神障礙女性性侵害問題,更助長了否定其獨立性的觀點。”

長期以來刑法學界對強奸罪構罪的主觀要件也存在爭論。以陳興良為代表的學者認為,行為人具有奸淫目的才使行為具有非法性,才能被納入刑法規範,而張明楷等學者則認為,強奸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婦女的性自主權,隻要行為人違反婦女意誌與之發生性關係,無需判斷行為人是否有奸淫目的,都應被認定為強奸罪。

在對三起強奸案審查起訴時,和順縣檢察院分別指出,村民張某國和張某林“在明知被害人卜某精神異常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願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而張某軍與卜某某“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是在見麵後兩三個月,雙方逐漸熟悉之後”,便是暗示張某軍的主觀目的不是奸淫,而是“為了和卜某某組建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認為其行為“與強奸犯罪行為存在本質區別”。

律師顏森林更認同上述爭論意見中的後者。他在評論文章中寫道,和順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是對強奸罪法益保護邏輯的根本動搖,也釋放出一種與“豐縣鐵LIAN女事件”形成的來之不易的社會共識背道而馳的“危險信號”:與無法表達真實意願的精障人士發生性關係,甚至結婚生子,隻要形成了穩定的共同生活,不存在明顯的虐待、拘禁等情形,就可以不被作為犯罪處理。

“路上搶一個女的就可以當老婆,搶得久了就合法化了,這肯定是荒謬的。但很多男性普遍覺得,精神障礙女性的性權利沒有那麽重要,收留她們給她們口飯吃就很好了。”林欣也認為,“收留”精障女性同居生子這件事本身是錯的,應該形成社會共識,否則“解救”這類女性就無從談起。

林欣正在思考如何建立侵害精神障礙者案件強製報告製度,向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目前,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家暴和拐賣受害者,都適用於強製報告製度,她認為有必要將精障人士單獨提出,出台司法解釋,而不應在反家暴法的框架下解決,“雖然2025年11月最高檢明確了婚前同居關係認定屬於家庭成員關係,是女性法學家們多年推動的方向,有其進步意義,但對於精障女性被強迫婚育的特殊情況,婚姻關係無效,不應視同於家庭成員。”林欣期望能製定侵害精神障礙者案件強製報告的實施細則,明確界定“收留”精障女性強迫婚育的侵害情形。

“我們不願看到在司法實踐中,精障女性的‘性同意’原則要為‘父權家庭製’讓路。”“自由娜拉”近日呼籲,在適用強奸罪之外,國家應將“強迫婚姻”(包括事實婚姻)刑事化,例如參考英國法律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而無法同意結婚的人士,任何令其結婚的行為,無需考慮是否有脅迫因素,都構成強迫婚姻。

公益媒體“自由娜拉”自去年和順事件曝光以來,持續追問並呼籲徹查其中的拐賣線索。(圖_網絡)

“收買型強奸”與“賣子型強奸”

此前,2023年4月的“豐縣鐵LIAN女案”判決,僅判定董某民犯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而沒有刑期更高的強奸罪,也曾引起網絡非議。“婚姻家庭、生兒育女,這些因素不僅不應當再成為遮蔽收買人罪惡的理由,反而是應當按照加重型強奸懲處的原因。”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車浩曾在評論該案的文章中提出“收買型強奸”概念,“隻有充分考慮到‘收買型強奸’的特殊性,才能正確地適用強奸罪的法條。”

在豐縣案判決中,董某民僅被判犯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曾引起網絡非議。(圖_網絡)

他認為,收買婦女罪是後續強奸行為的預備犯,從自始違背女性意誌的買賣行為,完全可以合理推定後續的婚姻及婚姻中的性行為均違背女性意誌。而強迫他人成為生育工具的強奸,應當作為強奸罪中的“其他嚴重後果”從重懲罰。

現實中,收買和收留有時隻有一線之隔。在“鐵LIAN女事件”幾次“反轉”的調查通報中,最初董某民父親被認為是“收留”了流浪乞討的小花梅,後經省級調查組調查才證實是“收買”。在她被查明的三次拐賣中,第二個“賣家”是一對經營飯店的夫婦,當時小花梅自己離開了第一個“買家”,被他們“收留”了一個月,而後又“賣”給了將她帶去豐縣“轉賣”給董家的人。

“自由娜拉”曾檢索大量拐賣精神和智力障礙女性的司法案例文書後分析發現,其中不乏精障婦女先被“收留為妻”,剝削完性價值後,再被“丈夫”轉手賣人,獲得剩餘的經濟價值,堪稱“用完即棄”。多個案例還顯示,精障婦女的“商品價值”與其生育能力緊密相關。買家甚至會提出預先“驗貨”,帶到醫院檢查,一旦發現該婦女無生育能力,就會要求退貨,為了順利得到“退款”,買家必然默許“轉賣”行為。

反拐誌願者小草則從接觸的一些個案中感到,“收留”精障女性後多次生育並“賣孩子”的行為,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模式性”。

例如去年,她在山西岢嵐縣探訪過一位精障女性,據當地居民爆料,她生育了8個孩子,其中三個被“賣”,“有兩個各賣了10萬元,另一個賣了30萬元”。其“丈夫”平時遊手好閑且嗜酒,自稱是在太原打工認識把她帶回老家山村,他也承認三個孩子“給人抱走了”,收了“萬兒八千”。當她向山西本地誌願者了解發現,他們早已接到過該線索,但一到那裏就被地方政府部門施壓勸退,這兩年他們逐漸決定,如果不是家屬求助的個案就不接了。

她還了解到,湖南邵陽縣也有一個類似的案例。一個“老光棍”把一個15歲的精障女孩帶回家,連年在家生產了12個孩子,其中四個死了,五個被“賣”,男方自稱是“送養”,每個拿了五千到一萬元左右的“營養費”。該女子居住條件惡劣,有嚴重的婦科病。兩年前,一家公益服務機構發現這個情況後,公開發布了視頻,縣政府連夜介入要求撤下,卻未對當事人做任何處理。當事人兒子從政府處得知後,還在機構官網留言要起訴侵害隱私,該機構不得不妥協,並決定以後不會再在該地開展工作。

在強奸罪之外,和順張某軍同樣涉嫌“親生親賣型”拐賣兒童犯罪。和順縣檢察院審查認定,2015年7月,卜某某在醫院生育一嬰兒,張某軍考慮到家庭生活困難實在無力撫養,欲將孩子送養他人,經人介紹了一對夫婦,其兒子兒媳結婚多年沒有生育,有領養孩子意願。張某軍在醫院與他們見麵協商,考慮到這家人工作穩定、經濟條件較好,遂收取4萬元抱養費後將孩子送養。

檢方認為,張某軍因生活困難將子女送養他人屬於民間送養,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這一判定依據主要來自2010年《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但該意見也指明,“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也是支持認定拐賣成立的考慮情節之一。

女權博主“維她時代”指出,4萬元對於一個赤貧男村民來說是一筆巨款,顯然具有極強的營利屬性,而將其解釋為“營養費”的邏輯忽略了一個事實,那就是“張某軍的行為對卜某某本身就是‘非法占有’,他賣掉的孩子本質上是售賣‘犯罪產物’。”

這也是卜家人情感上很難接受的地方,質疑“送養”二字同樣有“美化”嫌疑。談及花花與兩個孩子的關係、是否有可能等孩子長大後照顧母親為其養老,卜令齊激動地說,“這不可能,不用想,我不可能讓我妹妹回去”。他認為此事的性質是強奸生子,與正常婚育不同,目前孩子留給男方家管,他們不會過問,花花住院期間也從未提及孩子,“這本身對她就是迫害和打擊,不堪回首的事情。”

村鎮縣市層層默許

公眾起初感到訝異的是,十幾年來,花花不僅“躲過”了人口普查,疫情年間的核酸檢測“應檢盡檢”,以及國務院要求的“全麵清理黑戶”,在“黑戶”和非婚狀態下生下多個孩子,就連2022年“豐縣鐵LIAN女事件”後,公安部在全國部署為期一年的專項打拐行動,要求各地排查智力和精神障礙女性生育情況,花花依然被“漏”過了。

小核桃不斷表示,花花流浪到他們家後,因為她有精神疾病,家人就報過警,十幾年來他們也不間斷地幫她尋親,比如在縣城廣播站、報紙上都做過公告。網友起初都不願相信,直到和順縣公安局早於警情通報之前發布的正麵宣傳通稿被扒出,其中寫道,“十幾年來,幫助其(卜某)尋找家人的工作從未放棄”,民警曾多次去其家了解情況,對其采血並進行全國人像比對核實,“卻一直未能確定其身份”。

2024年12月,和順縣公安局曾發布官方宣傳通稿,稱過去十年間替花花尋親的工作從未停止。(圖_網絡)

事件或暴露出公安尋親工作過度依賴“DNA打拐數據庫”。據此前媒體報道,花花的哥哥和父親也在2021年左右采血入庫,為何雙方沒有及時比對上,至今官方沒有回應。

此外,據小核桃透露,張家人報警後,花花見警察害怕,不願與之溝通並動手打人。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此時警察可以將其送至精神病院接受治療,或送往救助站,但他們都沒有這麽做。

水瓶紀元采訪小核桃得知,2016年左右,花花也曾對她說過“燕山大學”以及哥哥的真實名字,但因為她時不時問她家庭信息,花花有時也會亂寫,令她分辨不出真假,加上問她想不想回家時她說“不想”,當時年紀尚輕的她就沒當一回事。小核桃說,花花會拿她的書看,會說蘋果、香蕉、豬等簡單的英語詞匯,但更難的就不行了,她一直知道花花有文化,隻是沒想到文化程度這麽高。當初,正是她評價花花的一句無心之言——“畢業了31歲都沒有工作,是一個對社會對國家無用的人”——點燃了網絡的怒火。

公開資料顯示,除了公安部門外,市檢察院、當地婦聯也都早已知道花花的情況。2023年和順縣公安局公開發布的誠信建設典型案例中,有一則《小小戶口本,承載警民情》,記載了和順縣公安局接青城鎮石疊村扶貧工作組申請,為張某軍時年5歲即將到上學年齡的女兒辦理出生證和登記戶口。其中提到其妻子為精神病患者,無法表達身份信息,以“毛某花”名字登記,在和順縣指導站生育一女。和順縣公安局人口中心、青城派出所,曾會同晉中市交警支隊、市檢察院扶貧工作組進一步座談商討上戶事宜。值得一提的是,石疊村組所在的土嶺村,正是晉中市檢察院的三個對口幫扶村之一。去年事件曝光後,該通稿已被刪除。

澎湃新聞“七環視頻”曾引述和順縣公安局在縣政府官網公開的為花花女兒上戶的宣傳稿。(圖_網絡)

而小核桃在接受《南風窗》采訪時提到:當地的婦聯愛心協會曾來到二叔家,看兩個孩子可憐,捐助了2000元,二叔就想讓婦聯幫忙尋找花花的家人。後來婦聯人士告訴小核桃,可以求助專做公益尋親的誌願者朱玉堂。後麵的故事發展,超出了她的想象。

卜家人感到特別不滿的是,花花剛剛離開和順住院時,當地村幹部強行要求前來慰問,開口第一句話就是“(張某軍)把他們一家照顧得很好”。而反拐誌願者小草近年最難忘的一個個案,發生在山西呂梁,一位精障女性拐賣案告破,當地公安卻以“娘離不開娃、娃離不開娘”的話,勸服她的父母讓她留在了收買者家中。

失靈的社會救助製度

顏森林指出,和順事件的困境恰恰暴露了社會保障與救助體係的無力與缺位。“在殘障保障、精神衛生支持嚴重不足的現實下,刑法被動地成為一種激勵工具。通過降低定罪風險,鼓勵私人個體接管本應由公共體係承擔的照護責任。但問題在於,這種激勵的代價,是弱勢女性的性自主權被係統性侵害。”

和順事件曝光後,顏森林延續豐縣事件期間的行動路徑,公開發文表示已向和順縣政府申請信息公開,包括和順縣貫徹《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的實施細則、各年度實施方案和各部門反拐工作考核結果。

顏森林告訴水瓶紀元,去年年初,自稱和順縣政府辦公室的法務人員曾微信聯係他,提出讓他收下1500元刪帖,同時“再轉他一點錢”,被顏森林明確拒絕,後來的投訴刪帖請求也未獲微信平台支持。和順縣政府最終於2月15日逾期向顏森林寄送了答複書,僅公開了實施細則的文件,“無視”對各年度實施方案的申請,考核結果則因“ 屬於⾏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而不予公開。

“提出申請時,我已經有預期,考核結果肯定會以各種理由不予公開,如果給領導做了考核,誰做得不好就很明顯。”顏森林稱,在晉中市政府確認和順縣政府逾期信息公開的行為違法後,他繼續提交了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結果是,確認了和順縣政府並未單獨製定各年度反拐實施方案,而考核結果則被認定為由黨委部門組織實施,不屬於政府信息。“相當於從源頭上加了一層風險隔離,避免因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原因後續被要求公開。”

不過顏森林認為,這次信息公開申請的行動,還是實現了一定效果,“根據國家反拐行動計劃要求,各級政府都要製定年度實施方案,如果不存在,就有理由批評和順縣政府沒有履行行政職責。我感覺各級政府情況應該跟和順縣差不多,省級政府先製定實施細則,然後市、縣一級抄省政府的,後續就沒有真正重視和跟進,懶得每年再做方案。”

中國在2014年宣布建立臨時救助“全覆蓋”製度。符合生活無著、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需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疾病救治和協助返回等救助。官方統計資料顯示,自2020年以來,全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每年救助女性數量,從2015年的最高60.3萬人次下降到6萬人次上下。

一位在一線城市從事流浪者救助工作的公益人告訴水瓶紀元,近年來,一些地方派出所不太重視對走失的精智障人士的救助,隻要他們不存在傷人或自傷行為,就不會去管,並沒有把他們當作有生命尊嚴、有家人在尋找的個體去看待,他們可能長期在城市火車站、廣場等地流浪,但也沒有納入人口普查。但也有關心精神障礙者權益的人士提出,如果流浪精障者並沒有處在需要被解救的險境中,離開家庭或生活地可能也是他需要的狀態或生活機會,防範走失風險也需要與尊重精障者的出行和人身自由取得平衡。

現居北京的張女士曾在2009年冬天在吉林老家救助過一位走失的精障女性。她向水瓶紀元回憶,那是入冬最冷的幾天,恰逢周末,她把這位不到60歲的女性送到縣救助站。救助站一麵牆貼滿了幾十個工作人員照片,除了一個值班老頭,幾十個房間都是空的。沒想到周一救助站站長便打來電話,質問她為什麽把人送他那,並聲稱“這個婦女可能是本地的,送到這裏她家人會找不到”。在張女士堅持下,救助站接收了這位女性,幾天後通過其回想起來的地址,聯係到幾十公裏外的家人把她接走。後通過其家人了解到,她是在精神病院家人為其掛號時走失的。

“中國大城市的救助機構我不了解,但估計小地方的救助機構,大多如我老家一樣隻是為了安排就業或申請資金建立的,沒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也沒有形成有效的救助機製。”張女士說,救助站也隻有在外部監督下才能起到作用。

她認為,在要求法院判罰“撿老婆”的人、給他們普法不敢再這麽做之外,或許更應該直指政府在這類事件中的缺失,不允許民間介入進行救助,沒有能存續的公益機構監督政府,“政府從來不怕普通人尤其是弱勢群體被懲罰,單純懲罰收留者,不會有整體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