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佛教協會官網消息,2025年12月27日,中國佛教協會第十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漢傳佛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
近日,中國佛教協會官網公布了新通過的《漢傳佛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全文,一共十八條。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中國佛教協會修訂的《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同時廢止。
新通過的《漢傳佛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在第四條規定:“住持的產生必須貫徹民主協商、選賢任能的原則,按照以下程序產生:(一)由該佛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或前任住持提出人選;(二)佛教活動場所所在地佛教協會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對住持人選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提交該佛教活動場所兩序大眾民主評議;(三)住持人選經兩序大眾民主評議獲半數以上讚成,由佛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書麵報告所在地佛教協會;(四)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後,由該佛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完成備案後禮請之。”
第五條規定:“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的住持人選,在履行任職備案手續之前,應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提出審核意見,並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的新增名單,由中國佛教協會提出。”
第六條規定:“住持每屆任期5年,同一佛教活動場所連續任職不超過2屆,累計任職不超過3屆。”“教職人員10人(含)以上的佛教活動場所住持任職應嚴格遵守前款規定的任期和任職屆數。”“教職人員10人以下的佛教活動場所住持任職原則上遵守前款規定,確需延長任期的,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履行程序。”
第七條規定:“住持每屆任期屆滿後,應對其進行財務審計。財務審計不合格者,不得連任。在同一佛教活動場所連任住持10年以上(含)者,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外,任期屆滿後不得連任。住持任期屆滿後,到其他佛教活動場所擔任住持的,其任期重新計算,任職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八條規定:“70周歲以上的佛教教職人員,不再擔任新一屆住持。”
第九條規定:“住持離任應由佛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作出決定,報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並按照《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相應宗教事務部門提交材料,辦理注銷備案手續。離任住持的佛教教職人員應在離任前進行財務審查,並形成書麵審查報告。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的住持離任,應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住持離任後,漢傳佛教活動場所應按傳統叢林退居製度,在修持、生活、養老等方麵妥善照料。”
與此番廢止的《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比較,新通過的《漢傳佛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在住持任期、年齡方麵都做了明確。
2024年10月13日中國佛教協會第十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在第六條規定:住持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已連任三屆確需繼續擔任住持的,在履行任職備案手續前應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同意,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還應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第七條規定:七十五歲以上的教職人員,原則上不再擔任新一屆寺院住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