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陳某與女子武某訂婚,但未按約定的時間給女方送36萬元彩禮。武某催促陳某盡快送彩禮,陳某告知武某其與家人發生爭執後離家,並表示出自殺的想法,武某安撫其情緒進行勸阻,但最終未能阻止陳某輕生溺水死亡。
事發後,陳某父母將武某及其父親起訴至法院,索賠20萬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10月15日,夏邑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武某及其父親的行為與陳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承擔責任。因武某自願補償2萬元,法院判決武某補償陳某父母2萬元。
男子因彩禮問題輕生溺亡
家屬起訴女方索賠20萬元
陳某的父母訴稱,2024年2月,經媒人介紹,兒子陳某與武某訂立婚約。在交往期間,武某及其父親武某雲利用陳某的愛慕之心,多次在送彩禮問題上對陳某語言暴力、情緒控製、精神PUA。2025年2月3日,女方以死逼迫陳某讓其送高額彩禮,致使陳某於2月4日淩晨溺水死亡。因此,陳某的父母請求判令女方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0萬元,並賠禮道歉。
武某及父親武某雲辯稱,首先,陳某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正確處理好與武某之間的戀愛關係,自尋輕生結束自己的人生路途,後果應由其本人承擔。其次,陳某和武某第一次訂婚是在2024年2月,訂婚時送壓手禮10萬元和三金,因陳某提出分手,女方將彩禮款和三金退還給陳某。2024年底,陳某托其親屬來到女方家,要求再次訂婚,女方家同意後,經雙方及家人、媒人協商,男方自願拿出彩禮款36萬元,雙方約定於正月初六送彩禮,協商的婚期定在正月初九,但最後男方並未送彩禮。
武某認為,因陳某父母在給予彩禮款的問題上與陳某產生分歧,導致陳某想不開,產生輕生的念頭。在陳某與武某微信聊天中,武某勸阻陳某,不能因婚姻問題想不開,並將陳某有輕生的情況告知陳某母親和陳某的朋友及發小,但未能阻止陳某輕生事件的發生。對於陳某不幸死亡感到惋惜,但女方在陳某死亡事件上均沒有過錯,其死亡與女方無關,女方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未按時給女方送36萬元彩禮
男子與家人發生爭執後離家輕生
法院認定,二原告係夫妻關係,是死者陳某的父母,二被告係父女關係。2024年2月,經媒人介紹,陳某與被告武某相識,後二人訂立婚約,原告方向被告送壓手禮10萬元、見麵禮4000元等,2025年1月22日雙方解除婚約,被告將彩禮款等均退還原告。在2025年1月22日前後,武某在與陳某聊天過程中存在言語不當的情形。
後來,被告武某與陳某複合,經媒人協商雙方約定於2025年2月3日訂婚,並商議彩禮數額36萬元,但原告方因故未給被告方送彩禮。原告稱係被告武某雲要求原告方將原告次子的煙酒店交由陳某與被告武某經營,因該事宜未協商一致,原告方取消了向銀行取款的預約申請,導致40萬元無法在約定的訂婚時間取出,另因預約不到結婚的禮炮、婚慶及酒席,最終原告方未在約定的時間給被告方送彩禮。
2月3日,被告武某催促陳某盡快送彩禮,陳某於當晚告知武某其與家人發生爭執後離家,並表示出自殺的想法,武某安撫其情緒進行勸阻,並聯係陳某的朋友及母親,告知陳某有輕生的想法,讓其去尋找陳某,但最終未能阻止陳某輕生事件的發生。隨後,原告方要求被告對其經濟賠償並賠禮道歉未果,雙方形成糾紛。武某自願補償原告2萬元。
一審認定女方不存在過錯不擔責
自願補償男子父母2萬元
法院認為,武某在與陳某相處的過程中雖存在言語不當之處,但其不當言語係二人發生矛盾後的情緒化表達,多為戀愛期間的正常現象,不存在逼迫、引導不良行為的目的,從雙方聊天記錄來看,陳某亦未因武某的不當言語產生負麵情緒及不良行為,且該不當言語主要集中在二人第一次解除婚約前後,後二人複合重新商定訂婚及結婚事宜,該不當言語的影響也已經中斷,與陳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原告方未在約定的時間給被告方送彩禮,被告武某雖於當天催促陳某盡快送彩禮,但是該催促行為並未達到逼迫的程度,且當晚陳某在與其家人發生爭執向武某表達輕生的想法後,武某一直安撫其情緒進行勸阻,並積極聯係陳某的朋友及母親阻止陳某的輕生行為,雖最終未能阻止陳某輕生事件的發生,但武某已經進行了積極的勸阻與通知,不存在過錯。
原告認為被告武某雲存在臨時增加彩禮的行為,但最終36萬元彩禮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其行為本身並不存在過錯,與陳某的死亡結果亦不存在直接關聯性。且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享有自主決定權,對其自身生命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其選擇自殺是自身意誌的體現,也是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其自身應當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認為,武某、武某雲的行為與陳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當承擔責任。武某自願補償原告2萬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決:武某補償原告2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