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極目新聞記者從“青島兩名女幼師遇害案”受害者劉某某家屬處獲悉,今年9月,經最高法核準,該案罪犯李某勇已被執行死刑。而對於劉某某家屬提出的申請見義勇為一事,屬地見義勇為協會認為劉某某的行為屬自我保護層麵的本能反應,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對此,家屬告訴極目新聞記者,他們將提出異議。
此前,受害人劉某某的母親認為,凶手李某勇原本的目標是其女兒的室友李某甲,自己的女兒是無辜受牽連致死。劉母還表示,女兒在遇害時曾大聲呼救,並與凶手搏鬥,為第三個房間的室友逃生提供了機會,屬於見義勇為。
極目新聞此前報道,2023年12月11日晚,青島平度市兩名女性幼師在出租屋內遭一男子入室殺害。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載明,男子李某勇因生活不順致其心理扭曲,產生報複同學李某甲(女)之惡念。
2023年12月11日21時許,李某勇攜帶購買的單刃刀竄至李某甲所在出租屋,敲門入室,並趁李某甲不備猛捅數刀,並將其逼入其室友劉某某(女)臥室後繼續捅刺,致李某甲當場身亡。李某勇擔心罪行敗露,又殺害了無辜的室友劉某某。
一審判決書載明,被告人李某勇供述稱,他自小喜歡李某甲,初中時李某甲曾罵他“是傻子什麽的”“感覺被她罵心裏接受不了”。2022年小夥伴聚會時,他感覺同學看不起他,認為是小時候被李某甲辱罵造成的,近兩年他工作不順,家人也罵他,心裏越來越自卑,產生了報複殺害李某甲之念。
受害人劉某某
李某勇也供述稱,他並不認識被他殺害的劉某某,也沒有矛盾,是擔心事情敗露才將劉某某殺害。
另據一審判決書,被告人李某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認罪悔罪。其辯護人意見為,李某勇平時存在揮拳亂打、自言自語、滿頭大汗,及無故損害財物等異常行為,其作案時存在異常行為,應對李某勇做精神疾病及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
一審法院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某勇作案過程中,行為清晰、目標明確,未反映出存在精神障礙狀態。故本案無證據證實被告人李某勇因精神疾病導致其辨認能力和控製能力削弱或者喪失的情形,該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
最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李某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某勇當庭表示上訴。
今年3月,兩名女幼師出租屋遇害案二審宣判,對凶手李某勇維持一審死刑原判,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