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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歲農婦“辱罵”法官,被罰10萬元

文章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於 2025-09-15 23:28:11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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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山東省臨沂市55歲農婦楊寶花,收到一份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楊寶花的丈夫為原告)後,不服判決,來到臨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下稱“臨沂經開區法院”)執行大廳找到法官理論,其間與法官發生言語衝突。

當天,楊寶花收到了10萬元法院罰單,同時被拘留15日。

圖/圖蟲創意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加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法官有人格尊嚴,當事人或其家屬對法官進行侮辱、謾罵的行為是不當的,應對該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但從臨沂經開區法院作出對楊寶花的罰款決定書和拘留決定書看,法律適用錯誤、罰款過高,且最好不要並用罰款和拘留這兩種懲罰措施。

劉加良認為,楊寶花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政法委等部門依法依規反映訴求,促使法院盡快糾錯。

10萬元罰款和15日拘留

楊寶花的丈夫王永來是臨沂市河東區芝麻墩街道中洪湖村村民。2023年,王永來與同村村民孫運省發生糾紛,被後者手持羊角錘打傷。經鑒定,王永來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2025年5月19日,孫運省被臨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區分局執行逮捕。2025年6月3日,臨沂經開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孫運省拘役三個月,賠償王永來各項損失共計25390.69元。

楊寶花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她認為法院對孫運省的判罰過輕,於是在6月的一天上午,來到臨沂經開區法院執行大廳找到承辦法官於某某理論。

“我問她:為什麽(對被告)判得這麽輕?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別人打成這樣,你也會這樣判嗎?”楊寶花說。

楊寶花承認自己當時“因情緒激動,所以嗓門大,擾亂了治安”, 也說了一句“誰這麽判決,誰就沒有良心”,但她否認自己當天“侮辱、謾罵”了法官。

楊寶花稱,她在執行大廳表達不滿後,被數名法警帶走。當天,臨沂經開區法院對楊寶花作出罰款決定書和拘留決定書。

罰款決定書和拘留決定書均顯示:本院在審理被告人孫運省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中,楊寶花對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謾罵,態度十分惡劣,其行為已嚴重妨礙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最終,臨沂經開區法院決定,對楊寶花罰款10萬元,同時對其拘留 15 日。

2025年6月18日18時許,楊寶花女兒向臨沂經開區法院分兩次共轉賬10萬元。次日,楊寶花結束拘留。

被質疑的處罰依據

臨沂經開區法院作出對楊寶花罰款和拘留決定的依據,均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製止。對不聽製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該案的代理律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臨沂經開區法院作出上述處罰明顯有問題:楊寶花是在判決作出後在執行大廳與法官爭執,並非在審判過程中,因此,根本談不上“違反法庭秩序”。

這名律師表示,楊寶花在6月19日拘留完成後,於6月23日向臨沂中院申請複議。

不過,楊寶花提供的一段錄音顯示,8月28日,一名自稱臨沂中院工作人員的人致電其稱,臨沂經開區法院在拘留決定書和罰款決定書中都已明確,收到相關決定書後,三日內可以申請複議。“而你的複議申請是6月23日提交的,已經超期。”

關於複議的時間,刑事訴訟法確實有明確規定:通過決定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該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日以內,將複議申請、罰款或者拘留決定書和有關事實、證據材料一並報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

劉加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楊寶花沒有及時行使該權利,超期申請複議,其存在過錯。但是,考慮到法院作出上述決定書存在明顯瑕疵,且楊寶花的家人已經繳納10萬元罰款,法院應當主動自行糾錯。

劉加良強調,楊寶花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政法委等部門依法依規反映訴求,促使法院盡快糾錯。

9月16日,《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向該案承辦法官於某某谘詢當日楊寶花在法院執行大廳對其相關言行及其後續複議等情況,於某某表示,“此事件的(後續處理)還需等待調查結果,我現在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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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歲農婦“辱罵”法官,被罰10萬元

中國新聞周刊 2025-09-15 23:28:11

2025年6月,山東省臨沂市55歲農婦楊寶花,收到一份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楊寶花的丈夫為原告)後,不服判決,來到臨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下稱“臨沂經開區法院”)執行大廳找到法官理論,其間與法官發生言語衝突。

當天,楊寶花收到了10萬元法院罰單,同時被拘留15日。

圖/圖蟲創意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加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法官有人格尊嚴,當事人或其家屬對法官進行侮辱、謾罵的行為是不當的,應對該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但從臨沂經開區法院作出對楊寶花的罰款決定書和拘留決定書看,法律適用錯誤、罰款過高,且最好不要並用罰款和拘留這兩種懲罰措施。

劉加良認為,楊寶花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政法委等部門依法依規反映訴求,促使法院盡快糾錯。

10萬元罰款和15日拘留

楊寶花的丈夫王永來是臨沂市河東區芝麻墩街道中洪湖村村民。2023年,王永來與同村村民孫運省發生糾紛,被後者手持羊角錘打傷。經鑒定,王永來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2025年5月19日,孫運省被臨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區分局執行逮捕。2025年6月3日,臨沂經開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孫運省拘役三個月,賠償王永來各項損失共計25390.69元。

楊寶花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她認為法院對孫運省的判罰過輕,於是在6月的一天上午,來到臨沂經開區法院執行大廳找到承辦法官於某某理論。

“我問她:為什麽(對被告)判得這麽輕?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別人打成這樣,你也會這樣判嗎?”楊寶花說。

楊寶花承認自己當時“因情緒激動,所以嗓門大,擾亂了治安”, 也說了一句“誰這麽判決,誰就沒有良心”,但她否認自己當天“侮辱、謾罵”了法官。

楊寶花稱,她在執行大廳表達不滿後,被數名法警帶走。當天,臨沂經開區法院對楊寶花作出罰款決定書和拘留決定書。

罰款決定書和拘留決定書均顯示:本院在審理被告人孫運省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中,楊寶花對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謾罵,態度十分惡劣,其行為已嚴重妨礙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最終,臨沂經開區法院決定,對楊寶花罰款10萬元,同時對其拘留 15 日。

2025年6月18日18時許,楊寶花女兒向臨沂經開區法院分兩次共轉賬10萬元。次日,楊寶花結束拘留。

被質疑的處罰依據

臨沂經開區法院作出對楊寶花罰款和拘留決定的依據,均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製止。對不聽製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該案的代理律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臨沂經開區法院作出上述處罰明顯有問題:楊寶花是在判決作出後在執行大廳與法官爭執,並非在審判過程中,因此,根本談不上“違反法庭秩序”。

這名律師表示,楊寶花在6月19日拘留完成後,於6月23日向臨沂中院申請複議。

不過,楊寶花提供的一段錄音顯示,8月28日,一名自稱臨沂中院工作人員的人致電其稱,臨沂經開區法院在拘留決定書和罰款決定書中都已明確,收到相關決定書後,三日內可以申請複議。“而你的複議申請是6月23日提交的,已經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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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加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楊寶花沒有及時行使該權利,超期申請複議,其存在過錯。但是,考慮到法院作出上述決定書存在明顯瑕疵,且楊寶花的家人已經繳納10萬元罰款,法院應當主動自行糾錯。

劉加良強調,楊寶花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政法委等部門依法依規反映訴求,促使法院盡快糾錯。

9月16日,《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向該案承辦法官於某某谘詢當日楊寶花在法院執行大廳對其相關言行及其後續複議等情況,於某某表示,“此事件的(後續處理)還需等待調查結果,我現在不是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