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一段“女子疑似精神失常,持刀追逐小男孩後被製服”的視頻在網絡上流傳,引發廣泛關注。
▲視頻截圖
視頻顯示,一年輕女子在街邊地攤前追趕一男孩,口中稱“玩遊戲”,旁邊一名熱心男子看到後上前控製住女子雙手,並稱“她手上有刀”,最終該女子被警方帶走處理。
25日晚間,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就此事發布警情通報。
▲警情通報
通報稱,8月23日23時許,王某(男,14歲)途經廣州市海珠區科韻南路某小區門口時,被素不相識、舉止異常的歐陽某(女,24歲)尾隨滋擾,遂向周邊群眾求助。周邊群眾合力製服該女子並報警。
目前,該女子經專科醫院檢查確診患有精神分裂症,正在接受進一步治療。
8月27日,瀟湘晨報記者聯係到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譚敏濤律師,譚律師表示,如果對方是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精神病人,市民也不需要對他受傷擔責。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製度保護的是“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裏的“不法侵害”強調的是不法行為的客觀違法性和危害性,而不是實施者主觀上是否有責任能力。本案中,女子“持刀”、“尾隨滋擾”、“追逐小男孩”,小男孩向周圍群眾求助,這些行為都表明,小男孩的處境當時具有緊迫危險性,而且,該女子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暴力傾向,屬於正在進行的具有社會危險性的不法侵害。從通報“現場無人員受傷”和“群眾合力製服”來看,市民采取的措施是有效製止其行凶能力的必要手段,而不是在已經製服對方後繼續進行額外的、不必要的傷害,這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防衛的對象是“不法侵害”本身,而不是“一個需要負刑事責任的人”。因此,即使實施侵害者最終因精神問題不被追究法律責任,也不影響防衛者行為的正當性,也就不需要對不法侵害者造成的傷害承擔責任。
在采取必要措施時,如果致對方受傷,事後卻發現是誤會,是否需要對造成的傷害承擔相關責任?
譚律師認為,在此案中,當時的情況是,女子“持刀”、“尾隨滋擾”、“追逐小男孩”,小男孩向周圍群眾求助,這些行為都表明,小男孩處於緊迫的危險之中,對於周圍群眾而言,無法評斷該女子是否會對小男孩造成傷害,也就隻能從當時的客觀情況出發,為了避免小男孩受到傷害,對該女子采取製止措施,如果製止措施得當,並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哪怕對該女子造成了傷害,也不需要對該女子的傷害承擔責任,因為,這是製止不法侵害不可避免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