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一場女性起訴被性騷擾的案件在中國成都與馬來西亞分別開庭,得到了截然不同的判決。
起訴者叫劉婭嵐,出生於1996年,曾是一名高校教師,2024年停薪留職到馬來西亞讀博。她指控與她一起讀博的同學肖淋在讀博期間給她發送具有性騷擾意味的微信。她向兩地法庭分別提供了相應的事實材料。
2月20日,在一審開庭後的當天,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駁回了劉婭嵐的訴訟請求。判決書中提到,本案中,肖淋在微信中提及“希望劉婭嵐住過來、包生活、一起旅遊”等,雖然帶有一定的親密性,但結合社會一般認識判斷,並未直接涉及性行為或性本質的露骨描述,也未明確表達性脅迫或性威脅的意思。法院認為,肖淋不存在除聊天以外的其他騷擾行為,難以認定構成了持續性的性侵害。故劉婭嵐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肖淋行為構成性騷擾。
4月10日,馬來西亞反性騷擾審裁處宣布了判決結果,認為“被訴人在2024年3月30日至2024年4月11日期間向申訴人發送短信和視頻的行為未經申訴人同意,對申訴人構成冒犯,因此構成性騷擾。”
北京市中業江川(重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楊小慶是劉婭嵐在國內的一審代理律師。她告訴本刊,在國內,法律對性騷擾的界定通常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涉及的行為具有性本質內容,二是違背相對人主觀意願,三是造成人格侵害。法院的判決是從這幾點出發。楊小慶說,本案確實是她處理過的涉及性騷擾內容最為隱晦的案例。楊小慶告訴本刊,馬來西亞是英美法係國家,采用判例法,在判決書中也提到了類似案情的案子,幾個案子都被判為性騷擾,因此,本案原告的主張也得到支持。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律師呂孝權告訴本刊,兩個不同的結果,實際上與國內對“性騷擾”事件的認識程度有關。在國內,“性騷擾”事件在社會上一直廣受關注,但真正走入司法程序的數量並不是太多,我國司法體係對於性騷擾的審理和認定也起步較晚。
呂孝權說,2005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立法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但並未對性騷擾的含義進行界定。同時,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民事訴訟中並無獨立的“性騷擾”案由,因此,遭受性騷擾的當事人通常以“一般人格權”“特殊人格權”或“勞動爭議糾紛”為由起訴,案件的論述邏輯重點往往不在性騷擾上。例如,職場女性遭遇性騷擾後因維權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可能主要聚焦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雇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解雇,性騷擾可能隻是其中的一個事實爭議,而不是全案的焦點。
“以2019年1月1日作為分界線”,呂孝權說,在這之後“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成為獨立案由,司法實踐才取得突破。呂孝權發現,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
人格權編)》自2021年施行,才首次從國家立法層麵對性騷擾做出界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明確責任”。
但在呂孝權看來,這一法條對性騷擾的界定依然不夠詳細與清楚,導致不同的辦案機關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適用,沒有接受過係統性別平等觀念和實操審理技能強化培訓的法官就可能對法條做狹義解讀。呂孝權認為,“性騷擾”中的“性”應該做相對廣義理解,如性含義、性內容、性要求、性暗示等。呂孝權告訴本刊,2023年3月,人社部、國家衛健委、最高檢等六部門聯合發布的《消除工作場所性騷擾製度(參考文本)》第二條在民法典的基礎上對性騷擾行為的界定做了進一步細化——“違反他人意願,以語言、表情、動作、文字、圖像、視頻、語音、鏈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產生與性有關聯想的不適感的行為,無論行為實施者是否具有騷擾或其他任何不當目的或意圖。”但這一參考文本,僅有參考意義,“沒有法律強製力”,呂孝權說,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都會優先引用《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來界定性騷擾行為。
在過去的一年半的時間裏,從感受到同學的冒犯、到決定起訴對方性騷擾自己,再到經曆兩場不同的判決,劉婭嵐對於女性維權、性騷擾的司法實踐也有了新的認識。以下是她的講述:
越矩的同學
2025年4月10日,在法庭上,當我聽到馬來西亞法官明確地說肖淋存在性騷擾行為,要向我道歉,我長久壓抑的心情才終於舒緩。
肖淋是我的同學。我在2024年9月19日和12月10日分別在成都和馬來西亞布城起訴了他,遞交了同樣的證據材料。馬來西亞開庭是在2月底。在此之前,我已經收到了國內法庭敗訴的結果。在馬來西亞開庭後,我一直惴惴不安地等待著一個結果。
我曾是重慶一所民辦高校的老師,2024年2月辦理停薪留職,3月前往馬來西亞國立大學攻讀博士學位。 學校位於馬來西亞雪蘭莪州萬宜新鎮,小鎮有些偏僻,許多道路兩側都是叢林,我所在的工程與建築環境學院的教學樓很漂亮,有紅、紫、綠等多種顏色組成。
馬來西亞國立大學的校園(受訪者供圖)
我和肖淋是在校醫院體檢認識的,我當時想多認識一些來讀博的中國人。他來陪與他合租的一位女性體檢。我倆加了微信好友。肖淋跟我在同一學院,出國前在成都的高校任教。他告訴我他32歲,後來開始打官司我才知道他當時其實是38歲。認識後幾天我和肖淋有過友好的往來:一塊去行政樓交費、分享科研工具。我們還在同班上必修的馬來西亞語課。
3月26日,他約我周六去吉隆坡玩,我想著同行的應該還有那位和他合租的女性,就答應了他的邀約。第二天情況開始有些不對勁。我到他家找他,發現與他同住的女士已經回國了。就我們兩人一起乘坐地鐵到了吉隆坡,隨後去吃火鍋。我現在已經不記得吃飯時我們對話的細節,隻記得他當時總把話題往曖昧的角度引,誇我皮膚好,說他聽說女人和男人多接吻就會皮膚變好。我一時感覺他有些猥瑣,問他是否已婚、離異。他很坦然地告訴我他沒有離婚,還有一個七歲的兒子。
這讓我感到有些驚訝。真正讓我確定肖淋有問題是在我們當晚打車各自回家後,他給我發消息說“滿腦子都是你,咋辦”“夢裏再想你”。我意識到他是想和我發展婚外情,決定之後與他保持距離。但在之後的十來天裏,我陸陸續續收到他的騷擾消息。我感覺一陣惡心。4月1日,他給我發消息說“婭嵐若住我這裏,就好了!大房帶內衛不僅給你免房租,包生活,陪你去圖書館看書,打球,逛街,還免費為你找文獻”。他告訴我,如果把房子分租給男房客就收900馬幣,分給女房客則視對方長相定價,租給我則免費甚至倒貼。
肖淋和劉婭嵐的聊天記錄截圖(受訪者提供)
我隻想躲著他,但有時我感覺無處可躲——我們一起上馬來西亞語的網課。後來,他開始給我發一些更加赤裸的信息,比如給我發了一個上半身隻穿背心的男子給女子按摩大腿的視頻,說“婭嵐在的話,這個服務我是免費提供的,質量比他這個好”。還會在我交作業的時間點跟著提交作業,跟我說“感覺好有緣分”。我盡量不回複他的消息,想著冷暴力能讓他理解我對他的排斥。但他還是頻頻給我發消息,叫我“寶寶”,給我發紅包。忍耐達到臨界值,我給他發消息說“你再這樣我拉黑你”。他當即表示了道歉,但之後幾天一直到4月11日,他仍陸續給我發類似的消息。
肖淋和劉婭嵐的聊天記錄截圖(受訪者提供)
4月14日,我想到這些天他對我的騷擾,給丈夫打電話傾訴。丈夫看了一些我們的聊天記錄後,說覺得他“神叨叨的”,他建議我先把他拉黑幾天,之後再拉回來。因為他是學院裏同屆唯一的中國人,在學校裏我確實也不想和他撕破臉。我從小成長於和諧的家庭,研究生畢業後在互聯網公司幹了一段時間後就進入高校任教,一直以來周圍的環境都相對單純。我不算是有攻擊性的人,不想和肖淋產生衝突。一些日子後把他從黑名單裏移出後,我發現他把我刪除了,想來是放棄了我這個“目標”,我感到安全,就沒再繼續拉黑他。
兩場官司
我是去年8月決定起訴肖淋的。學校6月底結課、7月中下旬答辯完,我8月回到國內。我感覺自己一直在憋著一股被冒犯的怒火,覺得還是得維權。
原本我沒打算在馬來西亞打官司,但自從我在去年9月開始在成都提交立案申請,就一直不太順利。律師告訴我,法官給她打了電話,問她是否可以進行庭前調解。律師一邊鼓勵我說案子的事實還是比較清楚的,同時也告訴我在國內性騷擾不好認定。
來回折騰了快3個月,我感覺在國內開庭無望,才決定走馬來西亞的法律程序。律師也是馬來西亞國立大學畢業。她表述很樂觀,告訴我馬來西亞剛建成一個反性騷擾仲裁庭,就是專門來解決像我的遭遇這類事的。這個仲裁庭的形式有些像國內的勞動仲裁,雖然是獨立於民事法庭之外,但同樣具有法律效益。
在馬來西亞啟動司法程序後,國內也立案了。兩場官司的開庭時間很近。成都開庭是今年2月20日,馬來西亞則是2月24日至2月26日三天。我本來對國內的開庭一直抱著樂觀的態度。但我們敗訴了。判決書很短很簡單,除了判定肖淋對我的言語不具有性本質,還提到我“在聊天中曾表示‘再騷擾就拉黑’,但後續仍與肖淋存在微信互動,並未實際拉黑或明確終止聯係”,“本院難以認定構成了持續性的性侵害”。
這之後,我一直沉浸在打擊與焦慮中。吃飯沒有胃口,就啃幾塊麵包,喝甜飲料維持營養,入睡需要依靠藥物,醒來後總是頭暈和尿頻。每天白天醒來,我就坐在桌前對一對準備法庭上的陳詞,在紙張上做筆記、查單詞做標注。 我為馬來西亞的開庭做了充足的準備,還特意買了一套符合當地人保守審美的西服套裝。三天開庭,每天9點開始,我7點就起床準備打車,8點半就和律師到達等候。
馬來西亞婦女、家庭和社區發展部反性騷擾審裁處審理了劉婭嵐起訴的案件(受訪者供圖)
開庭的地點位於馬來西亞婦女、家庭和社區發展部反性騷擾審裁處,這個部門位於馬來西亞的布城。審判庭內部布置得很溫馨。進門正對麵坐著三位陪審團成員,都是女性。中間是主法官,把控整個流程,另外兩位是專家學者,負責記錄、討論,偶爾也向我們提問。右邊的桌子後坐著一個既是安保又是助手的男性,還有一位翻譯。我和被告的位置被安排在左邊,離得比較遠。
肖淋第一天沒有出現。我告訴陪審團在國內敗訴的情況,說如果在馬來西亞不能開庭,那就沒有人能證明我的清白了。說到激動處,我還在她們麵前哭了出來。第二天上午肖淋依然沒來,我聽到工作人員給他打電話提示說就算他不來法院也可以照常判決。到了中午,他終於到了。
就是這時,我好像才第一次認真打量肖淋。他整個人看起來偏圓鈍,臉、嘴和鼻子都是圓鈍的,還有大肚腩。他穿著一件休閑襯衫和短褲,在場其他人都穿著正裝,這讓我感覺他很不尊重這個場合。在肖淋開始陳述時,我才意識到這個人如此惡劣。他說我經常翹課、穿超短裙,說我們在吉隆坡吃飯那天,是我說自己因為接吻多所以皮膚好,說我還跟他聊天時說起我願意做有錢人的情婦。他還拿出拍我打高爾夫時的照片,跟法官說我擺出魅惑的姿勢叫他幫忙拍照。
我氣得手抖。我記得法官問他,為什麽在我表示過拒絕後還發那些微信。肖淋回答說因為他對我有好感。他的語氣聽起來很自信和“正當”。開庭到等待判決的兩個月裏,我經常回想庭審時的細節,想是不是哪裏沒有表達清楚,漏了什麽。比如在我和肖淋交惡後,有其他的中國朋友曾提到他,我當時跟朋友說我認識這個人,覺得他很煩,不想和他接觸。如果我舉這個例子,是不是也能證明我一直在躲避、抵觸肖淋。
劉婭嵐開始維權後,肖淋曾聯係她道歉(受訪者提供)
勝訴以後,我的心情才逐漸平緩。宣判當天,法官遞給肖淋一張道歉書,叫他在紙上簽字。他說自己不會為性騷擾道歉。從審判庭回到家後我細細閱讀判決書,內容比在國內的詳細,對於事件、說理都陳述得很清楚,除了記載了我們在庭上舉證、辯論的過程,還列出了關於性騷擾的法律框架,根據2022年《反性騷擾法》(第840 號法案)第2 條的定義,性騷擾是指以任何形式(無論是口頭、非口頭、視覺、手勢還是身體接觸)對某人實施的任何不受歡迎的性行為,該行為具有合理的冒犯性或侮辱性,或對其福祉構成威脅。
判決書中也舉了3個過往性騷擾的判例。比如有一個也是以短信的形式,一方給另一方發:“ 不打算再娶別人,但你永遠不知道……你知道男人的欲望是什麽嗎” 。我注意到也有一個案例是女性騷擾男性,這讓我覺得馬來西亞反性騷擾法庭的設置還是很全麵的。
在法庭之外,這件事引發的與肖淋的糾紛同樣消耗著我的心力。自從我2024年4月遇到了肖淋的騷擾,我跟身邊許多朋友都傾訴過這件事,一些年長的朋友勸我不要追究,以免遭到報複。我也曾跟母親抱怨說我遇到一個騷擾我的爛人,想告他。母親立刻變得緊張,勸我不要這樣做,免得引來種種麻煩,讓我忍忍就過去了。
有時我也會思考肖淋編排我願意給有錢人做情婦的事情。我在想,可能他看到我的日常穿著、我背的名牌包,猜測我是一個很追求物質的女人。實際上我的家境比較優渥,父親給我的零花錢很充足。這一年多我一回想起這些傷害就感覺惡心和憤怒。我在網上看到過不少關於女性權益受侵害的事件,也注意到一些對當事人審視的聲音。比如看到女性在深夜被尾隨後,有網友評論她衣著暴露,或是指責她很晚還出門。以前隻是覺得憤慨。這次事件後,我才有了切實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