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
湖南寧遠縣村民盤某某遭四名民警上門,竟隻因為其“在微信朋友圈轉發了一條‘公安局內部信息’”?當他本人不在場時,還要由其年邁的父母直接麵對持續半小時的問話?
官方通報給出的理由,實難服眾。通報輕描淡寫地強調民警“全程佩戴執法記錄儀”“交流平和”,但當事人表示,自己的父親情緒崩潰幾近輕生,透露了權力陰影下普通人的真實恐懼。
通報將民警行動定義為“核查信息外傳情況”,卻對所謂“內部信息”的內容、密級及危害性隻字不提。後來曝出的截圖也顯示,這不過是十分普通的一則內部通知而已,隻不過可能讓收發通知的部門臉上無光。
國家《保守國家秘密法》要求涉密信息必須明確標注密級(絕密、機密、秘密)並限定傳播範圍,而一句語焉不詳的“內部”二字,竟成了四名警察擅闖民宅的全部理由,這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嗎?
當公民的家門因一句模糊的指控而被迫敞開,個人的住宅安寧權已在權力的傲慢前無聲瓦解。
最近,這類事件不斷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就在一個月前,廣西防城港的陳先生因曝光“奔馳女司機亮證逼讓路”,遭兩名民警協同涉事女司機深夜10點上門施壓,導致陳先生患高血壓的母親受驚發病。
耐人尋味的是,民警未調查女司機涉嫌濫用職權的嫌疑,反而將矛頭對準曝光者。
同樣,在寧遠事件中,鄉政府人員遲到缺崗的實質問題被一筆帶過,轉發“內部信息”的普通人卻被四名警力“重點關照”。
這種選擇性執法的背後,是一種扭曲的“維穩”邏輯:消除“負麵影響”的緊迫性,遠高於解決真實存在的問題。而當民眾因家暴、詐騙或校園霸淩報警求助時,常被告知“警力有限”;可當一條朋友圈或抖音視頻觸動某些部門的敏感神經,卻能迅速調動多名警察星夜出動。納稅人的警力資源,究竟該用於保護公民安全,還是庇護權力顏麵?
他們會說上門施壓的威懾是“交流平和”,也不會告訴你,若不配合,下一步就是“尋釁滋事”的終極武器。
甘肅寧縣家長鄧建國的遭遇近期又被媒體提起:2023年,他因質疑兒子校服甲醛超標(後檢測證實含棉量未達國標35%的要求)發布視頻,被警方認定為“引發10萬次閱讀造成秩序混亂”,處以7天行政拘留。盡管法院終審判決警方違法並賠償3237元,但鄧建國已付出失業、離婚、罹患抑鬱症的慘痛代價。
更荒誕的是湖南湘陰的肖新良案——他一句評論“還在搞豆腐渣工程,統一招牌?”僅收獲6次點讚,卻被警方以“引發他人詆毀言論”為由拘留5日,基層法院甚至支持警方觀點,直至三年後省高院才還其清白。
法律條文中的“尋釁滋事”本需以“破壞社會秩序”為要件,但這條罪名早已異化為權力打壓批評的萬能工具。
寧遠警方以“內部信息”作為上門依據的模糊說辭,恰恰暴露了權力運行的任意性。如果轉發內部信息確涉公共安全,警方應依法說明其性質及轉發危害;若僅屬一般工作信息,則公民轉發行為完全受《憲法》第35條言論自由保護。
現實中,“內部”二字已成黑箱,既能掩蓋執法依據的缺失,又能規避公眾監督。這種模糊性縱容了權力對私人領域的肆意侵入:從朋友圈內容到家庭住宅,從親屬牽連到心理威懾,公權力的觸角以“維穩”之名無限延伸。而所謂“全程佩戴記錄儀”的辯解,也不過變成了免責工具。
當公權力失去邊界,首當其衝的是社會信任的崩塌。鄧建國在勝訴後坦言,一紙“程序違法”的判決無法抹去被拘押的屈辱感,更難以挽回破碎的事業與家庭。
一些部門迷信“刪帖維穩”能平息事態,殊不知每一次濫用警力的行為,都在維權者心中澆築更深的憤懣,在公眾心裏播下恐懼的種子。警察的天職本該是保護公民免受侵害,而非充當個別部門的“輿情消防隊”。倘若民警對校服廠商的報案反應神速,對問題校服卻視而不見;對一條朋友圈的轉發如臨大敵,對鄉政府人員缺崗卻輕描淡寫,那麽“人民警察”的崇高性,終將在選擇性執法中消磨殆盡。
當前最緊迫的,是以製度牢籠鎖住恣意的權力:明確警察執法邊界,嚴禁非緊急情況下無令狀入民宅;廢除“尋釁滋事”的口袋罪屬性,嚴防網絡言論入罪;設立跨區域警務督察機製,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對違法執法的包庇。
公權力的每一次越界,都在透支社會的信任資本。因此應該時刻牢記,警察是人民的盾牌,而非權力的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