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在2022年左右相識並成為好友,但是在2024年,其中一人趙某與另一好友付某妻子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後,又與另一好友王某(化姓)的女朋友發生性關係。隨後在對峙過程中,付某和王某將趙某打成輕傷。
8月2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付某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6個月;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甘肅省宕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22年左右,被告人付某與被害人趙某認識並成為朋友,後付某通過趙某認識了被告人王某,後來後付某、趙某、王某三人互相成為朋友。
2024年11月,趙某與付某妻子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後趙某將此事告訴了王某。12月29日,趙某又與王某女朋友發生了性關係,後王某得知了此事。今年1月,三人因此事發生對峙,過程中,付某從當時所駕駛車輛後備廂拿出一根棒球棍,並繼續質問趙某,趙某仍然否認,後付某持棒球棍、拳腳對趙某胸、背等身體部位反複持續毆打。毆打結束後,付某、王某駕車帶著趙某返回過程中被民警查獲。經宕昌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趙某身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根據一審判決書中王某的供述與辯解,在發現事情敗露後,趙某曾向王某下跪,“我朝他嘴上扇了兩巴掌。”此外,“在左大胯上踢了兩三腳,在後背上用膝蓋頂了兩下。”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付某、王某故意傷害被害人趙某身體並致其輕傷一級,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付某、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被告人付某自願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被告人王某當庭自願認罪認罰,可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結合社區評估意見,對被告人付某可適用緩刑。
不過一審法院評判認為,被害人趙某拒不接受賠償且對被告人王某不予諒解,對被告人王某不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付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6個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