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會車時,你是不是反感對麵那道刺眼的強光?法官提醒,違規使用遠光燈,不光是道德問題,一旦造成交通事故,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2024年10月的一天淩晨,阿健所駕車輛與小金所駕車輛在某酒店門口會車時,小金所駕車輛為遠光燈狀態,強烈的光線晃得人睜不開眼。剛會完車,阿健的車“砰”的一聲,撞上了由東向西橫穿馬路的行人蔣某。事故導致阿健一方車輛嚴重損壞,行人蔣某傷勢過重,雖經全力搶救,仍不幸於當日死亡。
交警部門介入調查,現場勘查、監控錄像顯示:事發時正值雨天,路麵濕滑,視線受到一定影響;小金所駕車輛在會車前後,遠光燈一直處於開啟狀態;阿健存在超速駕駛的違法行為;蔣某事發時橫穿馬路。綜上,小金違規開啟的遠光燈強光照射,再加上阿健超速行駛,導致阿健在會車瞬間產生嚴重的視野盲區,未能及時發現前方橫穿馬路的蔣某,最終釀成車損人亡的慘劇。
交警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阿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小金、蔣某共同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阿健駕駛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後,蔣某家屬已與阿健達成賠償協議。小金駕駛的車輛僅投保了交強險,對於小金應承擔的賠償部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蔣某的家屬遂將小金及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該案中,阿健因夜間道路行駛未降低車速,與對向車輛會車後未及時觀察前方道路狀況,遇情況未有效避讓,是致蔣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小金在會車時違規使用遠光燈,是致蔣某死亡的間接原因;蔣某橫穿馬路未走人行橫道,在事故中有過錯行為,和小金承擔同等責任。綜合事故發生的經過、責任認定、原因分析,法院判決,在扣除小金駕駛車輛投保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後,小金還應賠償蔣某家屬8萬餘元。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表示,該案中三方多個違法行為綜合作用之下,導致了最後的悲劇,這起的事故為所有駕駛人敲響了警鍾。此外,雖然法律隻強製規定購買交強險,但商業險的保險保障也是不可或缺的。在重大事故中,交強險往往無法覆蓋損失,而商業三者險能有效分擔車主在事故中超出交強險部分的賠償責任,是轉移風險、保障事故受害人權益和車主自身財產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建議廣大車主在能力範圍內投保相應的商業三者險。
法官提醒,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希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