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陳代忠,近日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改判判決書,心裏的石頭總算落了地。這起因祖屋拆遷引發的行政訴訟,一波三折經曆7年,終於塵埃落定。
2018年7月7日,陳代忠位於福建省福清市的祖屋被他人強製拆除,隨後他將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辦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定,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辦事處強拆行為違法。隨後兩被告不服判決上訴。2020年6月,福建省高院以“證據不足以證明拆除行為屬於行政強拆”為由,駁回了陳代忠的起訴。2021年3月,陳代忠又申訴至最高人民法院,又被駁回。陳代忠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最高檢於2024年6月決定針對該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2025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達了該案的行政判決書,決定撤銷原二審裁定,認定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辦超越職權強製拆除他人房屋,確認該行為違法。

道路右側是陳家祖屋原址(圖片均由受訪者供圖)
百年祖屋遭拆除,房主提起行政訴訟
陳代忠告訴新黃河記者,祖屋是一代代流傳下來的,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朝時期,曆史有百年之久,房產歸他和堂侄共有。2018年7月,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辦組織人員強行將他的部分自有房屋進行拆除。“侄子那邊他們已經賠付了,但我這裏的賠償一直沒確定,他們先動手拆掉了。”隨後,陳代忠將市政府和街道辦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處其拆除房屋的行為行政違法。
一審案卷材料顯示,陳代忠在石井村有一處祖屋。因為福清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石井段箱涵洞改造項目,其祖屋列入征遷範圍。由於他不認可補償安置標準,未能簽訂補償協議。
上述兩被告在一審中均表示,未參與拆除行為,本案並不屬於行政糾紛,也不存在行政強製行為。其中玉屏街道辦表示,拆除涉案房屋係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民委員會經原告同意進行拆除的行為。

陳家祖屋原址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案涉“石井段箱涵洞改造項目”係被告福清市政府的市政項目,由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征地工作。涉事房屋被強製拆除客觀上有利於該征遷項目的順利實施,契合了被告福清市政府的征遷意圖,故被告福清市政府應承擔原告房屋被強製拆除的法律後果。本案被告玉屏街道辦提供證據可以證明其實際參與組織實施征遷工作,且在訴訟過程中收集證據,欲意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故玉屏街道辦也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本案兩被告未提供其責令原告交出土地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綜上,原告陳代忠對本案被拆除房屋享有應份所有權,兩被告未依照法定程序對原告房屋組織實施強製拆除行為,由於該強製拆除行為已經實現終了的事實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故判決:確認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辦事處於2018年7月7日強製拆除原告陳代忠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二審被改判敗訴,向最高法申訴被駁回
在一審判決下達後,福清市人民政府和玉屏街道辦事處均不服判決,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訴。2020年6月,福建省高院二審審理認為,兩被告不構成行政違法。
二審的庭審中,第三人石井村委會向福建省高院提交的《情況說明》成為改判的重要證據。《情況說明》介紹稱,案涉房屋並沒有列入征遷紅線圖,係石井村委會兩委雇請施工隊拆除了案涉房屋。
福建高院在裁定書中稱,在調查中,福清市政府否認在征地批複後將被上訴人的案涉房屋納入征遷範圍。從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辦提供的現場拆除照片和視頻看,拆除現場僅有兩名施工人員,施工現場平穩。兩上訴人主張其沒有實施也沒有委托他人實施拆除案涉房屋,其不知施工人員的身份。福建高院認為,綜合本案證據,就拆除的原因及強製力分析,兩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房屋不屬於行政征遷範圍,涉案拆除行為係由石井村委會實施,其並未實施拆除的理由成立,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訴拆除行為屬於行政強製行為,被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缺乏事實根據。至於被上訴人與村委會間的糾紛,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尋求救濟。

對於突如其來的改判,陳代忠表示不服,他於是向最高法提出申訴。2021年3月,最高法經審查認為,從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看,涉案房屋並未被列入征遷紅線範圍內。最高法認為,從前述情況看,涉案房屋拆除不屬於行政強製行為,故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陳代忠的起訴並無不當。陳代忠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最高檢抗訴後,最高法再審改判
對於該判決結果,陳代忠並不認同,於是他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2024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陳代忠告訴新黃河記者,在二審的過程中,村委會提供的《情況說明》是一種誤導法庭的行為。“村委會本身不具有對房屋的強製執行權,即使是村委會實施的拆除,也應該被視為是街道辦和政府的委托行為。”

2025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達了該案的行政判決書。最高法再審認為,本案中,環城路指揮部以會議紀要形式將案涉房屋納入征收範圍,並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辦超越職權強製拆除陳代忠房屋,一審判決確認該行為違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二審裁定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訴拆除行為屬於行政強製行為,裁定駁回陳代忠的起訴,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以糾正。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陳代忠告訴新黃河記者,這起官司前後打了七年,現如今祖屋也已不能居住。下一步,他打算向相關政府部門申請相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