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祥航空給乘客發過期堅果”一事引發了網上熱議。2月25日,吉祥航空承認,在2月23日由烏魯木齊飛往上海虹橋的HO1256航班中,存在將外站配送的部分過期10天的堅果零食派送給旅客的情況。為彌補服務過失,公司迅速啟動應急處理機製。在航班抵達後,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向旅客致歉,並提供1000元/人服務補償金。
從吉祥航空事後的措辭來看,算是反應積極、補償快速。不過,有當事旅客講出了“故事的B
麵”。有旅客在社交媒體發布照片稱,當時航司要求旅客簽署保密承諾書,其中涉及對該事件全部細節、補償金額等全部保密;限製披露的內容包括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保密內容。甚至之前還有媒體報道稱,航司強製旅客簽保密承諾書,並將旅客堵在廊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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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旅客吐槽的這個場麵就很尷尬了,更像是航司利誘、脅迫、“封口”的一條龍操作。在2月25日,吉祥航空對此做出解釋:不存在強製簽保密承諾書的行為,“機上有160多名旅客,我們在廊橋口一一發放補償金,下機速度就慢一些,也就是說,即便旅客不簽承諾書也可以領到補償金”。
對這件事兒,很多網友的評價是:這1000塊錢不像是食品過期之後的補償,更像是封口費。但是,也有網友認為,一袋裝堅果僅僅過期10天,不是什麽大事;甚至有人認為:航空公司挺大方的,等於把機票錢都給退回來了,這是旅客“占了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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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爭論的核心其實是一道價值判斷題:航空公司提供了過期食品,能不能在給了1000塊錢之後,就要求旅客閉嘴?
從“價值觀”上說,不少網友覺得1000元的補償不少了,旅客要“見好就收”。其實這1000元並不是因為航空公司“慷慨大方”,就是法定的最低賠償。《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金額不足1000元的,賠償1000元。可以說,這1000元的補償就是法律的最低要求,如果旅客維權的話,一般也能得到這個賠償,並不是航空公司“大發善心”。
既然明白1000元的賠償是法定要求,是旅客該得的,反過來說,航空公司給錢的名義是“補償”,而且在登記了旅客的信息之後,又拿出“保密承諾書”要求旅客不許向外透露“補償”的內容,是不是就顯得錯上加錯了?
事情的是非對錯是很明確的,是航空公司提供了過期的食物,有錯在先,旅客一點過錯都沒有——既沒有鬧事,又沒有提出非分的要求——航空公司隻是按照法定的最低標準給予旅客賠償,這是它的義務所在,既不是“施舍”,更不是“慷慨”,當然也沒有權利提出附加要求,包括讓旅客在得到“補償”之後閉嘴,甚至衍生出“將旅客堵在廊橋”等尷尬場麵(雖然航空公司予以否認)。
實話實說,這起食品安全事件並不算大,但是,總有個別大公司抱持“店大欺客”的心態,僅僅是盡了法定義務、盡了本分、做了賠償、彌補了自己的過錯,卻總覺得自己“吃虧”,總要向消費者強加非分的要求:不許透露給第三方,無論事後再發生什麽事都不許再提追究責任。這種“霸王條款”本身就是違反法律的,也違背了基本的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