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公布惠水縣人民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的一起詐騙案。被告人唐某謊稱認識銀行行長可做貸款“調頭”業務,詐騙3名朋友100餘萬元,最終因犯詐騙罪獲刑。
銀行貸款到期,貸款人需先還清貸款,然後銀行如果還信任貸款人就可以繼續放貸,這種還後再貸的業務,在業內俗稱貸款“調頭”業務。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唐某謊稱其認識某銀行行長、可以做銀行“調頭”業務,向其朋友黎某等三名被害人謊稱可以借錢給貸款人做“調頭”,從而獲得貸款人“調頭”利息。
為什麽要以“調頭”的名義喊朋友投錢?對此,唐某稱,因為這樣容易取得別人信任,而且隻用自己編造,又不用實物證明。不過,唐某沒有拿他們的錢去做“調頭”,而是把錢拿去償還自己的債務,沒錢退還所以隻能繼續喊他們投錢進來,想實現“以債養債”。
經法院審理查明,唐某先後多次騙取黎某等三名被害人錢財共計1069462元,用於償還自己的債務及店鋪經營和日常開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鑒於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認罪悔罪表現良好,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責令被告人唐某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
法院提醒,廣大群眾在涉及金錢往來時,務必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輕易相信他人的承諾和所謂的“高收益”投資項目。要通過正規渠道了解金融知識和貸款政策,仔細核實相關信息,避免因貪圖小利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