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放炮炸壞別人汽車判賠 法院上門執行抬走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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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小夥子過年到舅舅家走親戚放炮,沒想到被鄰居指控將其停放在門口的小汽車後保險杠炸壞,為此惹下官司以“高度蓋然性”被判賠兩千多元;

由於他沒及時履行賠償責任,法院上門執行,結果言語衝突後其55歲母親被法院人員“抬出”家門帶至法院,後來查出3根肋骨骨折。

“我是被執行人,跟我媽有啥關係,法院憑什麽把我媽抓走,還強迫她交案件賠償金!”事情已經過去兩個月,河南獲嘉的小趙認為法院強迫案外人履行判決,並致其母親受傷,明顯嚴重違法,而他多方反映卻始終無果。

就小趙反映的問題,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了當事法官和第三方律師,他們分別給出了自己的回應和分析。

事發:被執行人母親被法院工作人員“抬出”家門,後來查出3根肋骨骨折

小趙今年29歲,是河南省新鄉市獲嘉縣徐營鎮某村村民,平時在鄭州打工。

事情起源於2024年大年初二,小趙到舅舅家走親戚時放了兩個“二踢腳”,鄰居之後發現停放在家門口的汽車後保險杠受損,查看行車記錄儀後懷疑小趙燃放爆竹導致,遂提出索賠,並在之後報警、起訴。

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可了原告舉證小趙燃放爆竹致其車輛受損具有高度蓋然性的觀點,遂認定小趙燃放爆竹行為導致了鄰家車輛受損。最終,2024年6月,法院判決小趙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2200元。

小夥放炮炸壞別人汽車判賠 法院上門執行抬走其母 2024年6月,法院判決小趙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2200元

據了解, 高度蓋然性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它指的是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定。在司法領域,該原則作為在證據不足時認定事實的一種依據。實際上,小趙對法院“高蓋然性的判決”是不服的,但當時他在鄭州上班,對於法律程序也不甚懂,就錯過了上訴期以至於判決生效,導致自己成了被執行人,“這個我認了,執行法官也確實聯係過我一次,我表達了願意配合履行判決,但同時跟法官說了我經濟上困難的客觀情況。”小趙說,雙方溝通的結果是,他從外地打工回去以後去法院處理此事。

“我怎麽也沒想到,就這2000多塊錢的賠償款會讓我媽替我遭這麽大的罪。”小趙介紹,法院在他不在家的情況下把其母親劉女士帶到法院,以拘留威脅她履行了判決賠償,由於法院工作人員的粗暴舉動還導致其母肋骨骨折。

小趙說,事發後,他通過母親的講述和家裏的監控影像還原了當時的情況。

10月23日早上,獲嘉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鄭姓法官一行約20人均身著製服,來到獲嘉縣小趙家裏,“當天我爸老早出去幹活去了,家裏就我媽一個人。”小趙說,那群人進入他家後,並未第一時間出示證件自報身份,而是先搜查了各個房間,沒找到小趙以後就讓其母親劉女士聯係他,但劉女士說那個時間聯係不上兒子,有人就說“你這樣的母親能教育出什麽樣的孩子”,劉女士氣不過,回了對方同樣的一句話,“沒想到那人立刻說把我媽帶走。”小趙說,對方說其母親妨礙執法,多人一起將其母親拖拽出家門,走到門口時還曾致其重重摔在地上,而當時劉女士隻穿著秋衣秋褲,還曾表示“不敢了”,但對方說“不敢了也沒用”。

小趙向記者提供的一段家中大門外監控視頻顯示,當天早上約7時18分,多名身著深藍色西裝西褲係著深紅色領帶的男女出現在小趙家門口,隨即進入大門,不久有爭吵聲傳出,隨著爭吵聲越來越近,一名女子在多名男女的拖拽下被抬出門,過程中女子一直發出尖厲叫聲,其間確曾墜地一次,隨即被人抬起沿著巷子走出監控視野。小趙介紹,那群人隨後告知其母親他們是法院的工作人員,並在將其抬出巷子後“重重摔在一輛法院的車上,並在我媽還有半個身子露在車外時強行關門,過程中車門多次撞到我媽身上”。小趙說,其母親就這樣被帶到了法院,被控製期間,其母親感到身體不適,多次向對方說明,但均被無視,對方還沒收了她的手機。

圖片 監控顯示,當天早上約7時18分,多名法院工作人員將小趙母親抬出家門

小趙說,在這過程中,他和家人與法院取得了聯係,但得到的回複是必須繳了汽車損害案的賠償金才能放人。“直到那天中午,我媽繳了他們說的‘妨礙執法’罰款和與我母親無關的案件賠償金共計3600多元,還寫了認錯保證書才被放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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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回家後一直說身上疼,我們還跟法院聯係說了這事,但對方態度很強硬拒不溝通。”小趙說,無奈之下,10月27日起,家人帶劉女士在獲嘉縣兩家醫院分別做了檢查,影像結果顯示,劉女士左側第6肋骨前段、右側第2、3肋骨骨折,“同時還檢查出來腰椎等位置有損傷,但後來進一步檢查所幸沒有造成骨折。”小趙說,在之後長時間的治療中,各類費用已經花去數萬元。

圖片 影像結果顯示,劉女士左側第6肋骨前段、右側第2、3肋骨骨折,小趙說,在之後的治療中已花去數萬元

維權:反映兩個月無果,多位中間人數次“調解”稱法院願“救助”醫藥費

“確診骨折後再去找法院,他們仍然態度消極,說讓找領導反映。”小趙說,自己作為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曾與執行法官有溝通,並未拒絕履行,他們卻將母親一個無辜的案外人帶到法院並強迫她履行賠償,還造成她骨折,他和家人都認為法院應該給一個合理的說法。於是,在隨後的一段時間裏,小趙曾多次找到獲嘉縣法院相關負責人及督查部門,“不是說領導沒空,就是相互推諉,態度消極。”

無奈之下,小趙和家人將此事反映到了新鄉市中級法院。“我們找了相關的負責人,也在人民法院違紀違法舉報平台進行了舉報。”小趙說,在他多次致電相關部門負責人的情況下,多個部門均曾表示進行核查,但始終沒有一個結果。

11月25日,獲嘉縣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違紀違法舉報平台”上回複稱,“收到通知後,獲嘉縣法院第一時間組織對該案件及執行活動進行了評查。經評查,獲嘉縣法院執行局在辦理該案及執行過程中無違法違紀以及信訪人反映的暴力執行的相關行為。”而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則在該舉報平台上稱,他們按照相關規定將舉報轉獲嘉法院院長處置。

小趙還曾將此事反映到獲嘉縣政法委,“一開始一個工作人員說他們管不了法院,處理不了這事。”小趙說,在隨後與中院的多次溝通後,此事的處理被移交回獲嘉縣法院主要負責人,而小趙曾多次聯係獲嘉縣法院院長,對方始終表示需進一步了解情況後反饋,隨後該院長又稱該案已交由獲嘉縣政法委處理。

“這將近兩個月以來,我們一直奔走在各個部門之間,從獲嘉縣法院到中院,再回到獲嘉縣法院,從政法委管不了到又轉回政法委,一直沒有一個部門給個明確的結果。”小趙說,事發後至今,他已經向各級各部門反映了整整兩個月,但始終沒等來處理結果。

小趙說,雖然對方一直沒有明確的答複,但多個“中間人”對此事的調解卻一直在持續中,相關通話和現場錄音顯示,其中不乏小趙父親的同學、村幹部甚至當地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他們多次向小趙及其父親表示,本來小趙有未及時履行生效判決的行為,可能構成拒執罪,所以不應把事情鬧大,而法院方麵是基於執行此前判決才造成對其母的傷害,所以願意以司法援助的方式補償醫藥費,“但誤工費、護理費等其他費用不包括,因為不是補償。”一位中間人如是說。

質疑:當事人認為執行人員粗暴執法,涉及多項違法

小趙稱,事發後,雖然法院方麵一直不承認自己違法,但就他們的所謂執行過程,他曾谘詢律師,律師認為法院工作人員做法涉嫌嚴重違法。

“首先,執行法官在未出示工作證和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入我家強行搜查是違法的。”小趙說,法院工作人員在搜查過程中以“妨礙執法”為借口,使用暴力將案外人強行帶走控製,沒收手機,以“辦理拘留”等行為威脅其母親繳納案件賠償金,並對其造成身體傷害,都涉嫌嚴重違法。

另外,小趙還表示,獲嘉縣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在事情發生後,沒有對執行工作進行全麵的監督,更沒有確保執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對於其下屬執行法官的違紀問題、對人造成傷害行為,沒有盡到督查和處理的職責,法院督查部門對於法院公職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對人造成傷害行為不處理,有“包庇”偏袒的嫌疑。

回應:多部門未正麵回應,當事執行法官稱趙母行為妨礙執行公務

那麽事情究竟是怎麽回事呢?日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先後嚐試聯係涉事多個部門負責人,均未能獲得正麵回應。

12月23日上午,記者首先聯係到了獲嘉縣人民法院院長,表達采訪意圖後,對方表示她需要先行了解此事,隨後會有人聯係記者,但截至發稿,記者未接到該院的正式回應;記者多次聯係該院執行局負責人,對方回複信息稱稍後回電,之後並未回複;記者又嚐試聯係獲嘉縣人民法院另一部門負責人,對方始終未接聽電話。記者還曾多次聯係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溫姓部門負責人也未果。

同日,記者聯係了獲嘉縣政法委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表示需要先行了解,而後回複稱他們不便接受采訪。

“這個案子已經結案了,事情我們院也正在處理中。”最終,記者聯係到了負責該案的承辦法官鄭法官,他明確表示,趙母當時妨礙執行公務了,而且法院工作人員有全程記錄,“我們集中執行的時候,去拘傳趙某某(小趙),在拘傳趙某某的過程中,他媽已經妨礙我們執行正常的公務了。”但鄭法官並未進一步說明趙母如何妨礙公務,表示若媒體需要更進一步了解情況,需要聯係該院宣傳部門或者辦公室。

律師:當事人是否妨礙執法是關鍵,若不構成妨礙執法,法院需賠償、擔責

“關鍵要厘清小趙母親是否構成妨礙執法,其法律後果截然不同。”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倘若真如法院執行法官所言小趙母親構成妨礙執法,那麽即使在執法中造成小趙母親受傷,法院也將不擔責。相反,如果小趙母親不構成妨礙執法,而法院執行法官在拉拽小趙母親中致其受傷,法院需向小趙母親進行民事賠償,而且針對執行法官存在暴力執法的情形,可以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但從現有信息看,小趙所述的監控視頻以及小趙的自述,還有法院對於小趙母親妨礙執法尚未出示有說服力的證據,法院對此的回應尚不明晰,據此,相關部門還需進一步核查小趙母親妨礙執法的相關細節,繼而回應公眾關切,給當事人一個權威說法。

趙良善表示,針對小趙母親代付小趙執行款一事,如果小趙母親因涉嫌妨礙執法,為了息事寧人,或者為了保全自己,自願代付執行款的,那麽法院對此並無違法之處。相反,如前所述,如果小趙母親不構成妨礙執法,而法院卻以此作為要挾,倒逼小趙母親代付執行款,那麽小趙母親可依法追回,並可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強製執行具有特定性,即隻能執行義務人的涉案財產,而不能執行案外人的合法財產”。

趙良善說,針對小趙母親繳納罰款一事,如果小趙母親涉嫌妨礙執法情況屬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如果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法院對小趙母親罰款並無不妥。另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因此,如小趙母親對此罰款不服,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趙良善建議,如果小趙及其家人對於執行法官的一係列執法行為產生質疑或不滿,可以通過向上一級法院申訴、請求檢察院監督等方式維權,進而消弭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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