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了!山西大同男子“反殺”案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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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3日14時許,山西大同男子楊輝在自己經營的摩托車維修店中,遇到剛剛刑滿釋放的雷某前來索要財物。過程中,雷某用楊輝家的尖刀威脅楊輝。一番爭執過後,楊輝持刀捅向雷某致其不治身亡。

將雷某送至醫院後,楊輝隨即潛逃。2008年5月,楊輝因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被張家口市交警扣押,其間他主動交代了自己捅殺雷某的經過。然而,他的行為並未被認定是“正當防衛”。該年12月,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楊輝無期徒刑。楊輝沒有上訴。

楊輝生於1980年4月,案發時25歲。在服刑的第11年,也即2019年,他向大同市中院提出再審申訴。2021年11月,再審維持原判。楊輝不服,於2022年1月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訴請求。

2024年8月2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該案二審判決書。山西高院認可了楊輝的正當防衛權利,但認為其屬防衛過當。該院撤銷了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此前的判決,改判楊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

原定於2026年刑滿釋放的楊輝,提前獲釋。他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對於判決結果,他感到有些遺憾,“對比一些正當防衛案例,比如昆山‘反殺’案,可能我這個案件更接近正當防衛”。

獲釋後的楊輝。圖/受訪者提供

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根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事實認定:事發當天下午14時許,雷某來到楊輝位於山西省陽高縣龍泉鎮的修車鋪,向楊輝索要錢財。楊輝將身上的240元給了雷某,又借了200元給雷某。雷某仍不滿足。

中國新聞周刊注意到,根據陽高縣人民法院2005年作出的一份刑事判決,被害人雷某以借用他人手機為由,騙取他人手機4部,價值2100元,其中包括楊輝一部價值500元的三星手機,雷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事發時,雷某剛出獄不久。根據楊輝在偵查機關的供述,雷某出獄後,向其提出拿一萬元解決此事。楊輝在供述中稱,雷某認為自己毀了他的前途。楊輝表示,雷某隻是在其修車鋪修過幾次車,兩人關係一般。

在楊輝借錢未果返回後,雷某與楊輝發生爭執,並用楊輝家的尖刀威脅楊輝,讓其去弄錢。隨後二人發生爭打。

根據楊輝2008年到案後的供述,涉事的西瓜刀是雷某從屋內櫥櫃中找出的。案件資料顯示,這是一把木柄單刀,長29cm。“他就用刀在我麵前晃來晃去,我怕他用刀紮住我,我就用左手往上擋。這時刀把我左手腕紮破了。他看見血了,就蹲到坑上了,我站在地上不敢動了。”

楊輝描述了自己“奪刀”的過程:雷某轉身往炕上取煙時,將刀順手放在了炕上。我一把把他推倒在炕上,拿起刀上了炕。隨後兩人發生爭打。

這一過程的法律事實,是楊輝拿起雷某放在炕上的刀,用刀在雷某的頭上、身上、脖子上捅刺,致雷倒地。隨後,楊輝同他人將雷送至醫院後逃離。雷某經搶救無效身亡。

2008年12月30日,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雷某持刀威脅被告人楊輝,而楊輝是趁被害人將刀放在炕上的機會奪走了刀,可見並不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此,楊輝的辯護人所提楊輝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意見不能成立。

法院稱,楊輝多次用刀捅刺被害人,且有要害部位,具有明顯的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法院判決楊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承擔民事賠償194344.5元。楊輝沒有上訴。

楊輝父親在案件發生地。圖/受訪者提供

雷某行為屬於敲詐勒索

在幾次減刑過後,楊輝原定2026年刑滿釋放。

但在2019年8月,獄中的楊輝提起了對該案的申訴申請。楊輝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一審未上訴是考慮到在外的家人,他並不認同一審的判決結果。

在獄中的他自學法律知識,也了解了一些正當防衛的案例,如“福建趙宇案”、2019年3月被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昆山“反殺”案、“河北淶源反殺案”等,他對比了自己的經曆,因此提起再審申訴。

刑事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享有申訴權。這意味著,無論服刑時間多長,隻要罪犯認為自己的判決存在錯誤或不當之處,都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2020年3月,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情節缺乏證據支持,導致對部分事實認定錯誤,依法應予糾正”為由,決定對楊輝故意殺人一案進行再審。2021年11月,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維持原判。

大同中院認為,雷某行為屬於敲詐勒索,應當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不法侵害。

但就楊輝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該院表示,根據楊輝的供述,其手腕被紮破後流出血,雷某看見後就蹲到炕上,說明雷某僅是為強索錢財並沒有傷及人身的主觀意圖。楊輝是趁被害人將刀放在炕上的機會拿起的刀,捅刺的被害人,當時已不存在現實危險的緊迫性。楊輝在炕上捅刺雷某肚上一刀,雷某拿起棉被抵擋,此後楊輝並未離開現場,又連續捅刺被害人三刀致其死亡。

法院認為,楊輝是因為氣憤才捅刺的雷某。楊輝不服判決,上訴至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去年11月2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8月2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該案的二審判決書。中國新聞周刊注意到,該判決書落款為6月14日。

判決書中提到,楊輝供述案發前雷某曾兩次去楊輝的修理鋪向楊輝要錢,對其毆打,雖然第一次沒有第三人在場,但楊輝有多次供述且穩定,第二次有證人佐證,故可以認定雷某向楊輝要過錢。

楊輝的辯護律師認為,雷某在本案中持刀已經構成“行凶”、多次當麵威脅或施以暴力並當麵取得錢財已經構成搶劫罪而非一審認定的“敲詐勒索”罪,在此前提下楊輝完全有權利予以特殊防衛。

特殊防衛權,又稱無限防衛權。山西高院則表示,雷某向楊輝敲詐勒索錢財,雖然楊輝供述雷某持刀威脅過其,但是從楊輝所供雷某放下刀、取煙等內容看,雷某的行為仍係敲詐勒索,尚不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本案不具備實施特殊防衛的前提條件,楊輝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特殊防衛。

從故意殺人到故意傷害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楊輝拿上刀首先捅刺雷某後,從雙方的力量對比看明顯楊輝處於優勢。楊輝采取的上述行為與雷某的敲詐勒索不法侵害行為相差懸殊,明顯過激,應當認定為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同時楊輝的行為造成雷某死亡的重大損害結果發生,故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

而楊輝將雷某送醫救治的行為,印證了其主觀上並無剝奪雷某生命的故意,故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了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此前判決,改判楊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由此,刑滿日期調整為2017年5月,楊輝提前獲釋。

楊輝的妹妹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因為家裏經濟條件等原因,初中畢業後,楊輝放棄了學業。他幹過農活,也曾外出打零工,後來自學了修摩托車,借錢開了一家摩托車修理鋪。案發時楊輝25歲,孩子出生不到1個月。一審判決後,他的妻子帶著孩子改嫁了。

中國新聞周刊獲悉,2005年案發時,被刺死的雷某也剛過20歲。他父親已於去年去世,雷某姐姐是該案雷方的代理律師之一。中國新聞周刊聯係了雷某姐姐,其並未予以回應。

“我走的時候弟弟妹妹都小,父親那時候也還年輕”,楊輝表示,他在獄中學習了一些簡單的維修,像是縫紉機的日常保養。對於未來,他暫時沒有明確的計劃,“也不知道自己能幹些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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