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被強行帶出法庭,被告人宣判前突遭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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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山東律師高丙芳因代理“農民工討薪案件”被控虛假訴訟案一審再次開庭。自高丙芳數日前突遭法院決定逮捕後,該案“審辯衝突”逐漸公開化、白熱化。

庭審當日,高丙芳的辯護人張新年律師因提出程序異議被強行帶出法庭,法院亦被指“變相限製旁聽”“強推庭審”。

據悉,本案上次開庭是2023年11月,一審法院後曆經兩次延期未下判,此次開庭主要圍繞控辯雙方提交的新證據展開質證。

庭後,高丙芳的辯護人表示,該案審判長違法剝奪辯護人的辯護權,且違法變更對被告人高丙芳的強製措施,“庭審就是走過場。”

01 被“驅逐”的辯護人

高丙芳案原定4月18日9時30分,在泰安市岱嶽區法院的第三審判庭開庭。

審判長敲下法槌、宣布開庭沒多久,高丙芳的辯護人之一張新年律師即被強行帶出法庭。

“法院從一開始就不想讓我說話。”張新年律師稱,宣布開庭後,他準備就該案程序問題發表意見,但被審判長製止。“正常情況下開庭,一些程序性的事項需要當庭先行予以處理,然後才能進入實體審判,但審判長直接就敲法槌不讓我說。”

張新年律師的程序異議直到辯護人發言環節才提出。張新年律師當庭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應當至遲在開庭三日前通知被告人,但法庭並未按規定向高丙芳送達傳票。“控方還提交了新證據,這種情況下,不能保障被告人的質證權。”

隨後,張新年律師的發言再次遭到審判長的製止。一番拉扯下,審判長即指令法警將張新年律師強行帶出法庭。

一位參與旁聽的案外律師李先生(化姓)向筆者確認了張新年的說法:“(審判長)在沒有正式訓誡的情況下,就突然讓法警把他(張新年)直接帶出去,說他擾亂法庭秩序。”

李先生透露,被告人高丙芳及另一位辯護人隨即以此申請審判長回避,但遭當庭駁回,“她(審判長)自己駁回了對她的回避申請,沒有說暫時休庭向院長報告。”

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

張新年律師事後向法院有關部門反映此事,要求對審判長剝奪其辯護權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你法官也要帶頭維護法庭秩序,遵守法庭規則。上來就把別人驅逐出法庭,這不開玩笑嗎?”

法院開庭時在何種情況下,才可對辯護律師采取強行帶出法庭的措施?

據《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製止。對不聽製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另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19條規定,“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應當予以警告;對不聽警告的,予以訓誡;對訓誡無效的,責令其退出法庭;對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將其強行帶出法庭。”

02 占坑的旁聽人員

在辯護律師被強行帶離法庭時,庭外還有一批旁聽人員無法進來。

此次開庭前,多位律師、媒體人從全國各地趕至山東泰安,準備旁聽高丙芳案庭審。其中包括已年至古稀的王才亮律師,他曾為該案多次公開發聲:“高丙芳律師的這個案件,涉及到中國一大批律師在代理民商事,尤其是民工工資催討的相關法律服務當中的重大爭議問題。”

該案去年11月開庭時,王才亮律師也參與了旁聽,但這次卻在岱嶽區法院吃了“閉門羹”。

王才亮律師最終未能進入法庭。他被告知,隻有被告人家屬可以進去旁聽,而分給高丙芳家屬的旁聽證僅有兩張。

上述案外律師李先生也是借用家屬旁聽證才得以進入庭審。據李先生回憶,法庭內旁聽席前後三排,共有約20個座位。

李先生懷疑,其中不少旁聽人員是“占坑旁聽”。李先生的隔壁即是一位本地律師,“據說是司法局組織的。”在庭審結束前半小時,李先生發現,第一排的旁聽人員陸續都走了。

對此,最高法曾明文規定,不得對旁聽庭審設置障礙。“對影響重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應根據旁聽人數盡量安排合適的審判場所。”

此次開庭一直持續至當日下午,期間並未休庭。李先生據此認為,合議庭強推庭審的意圖明顯,“他的目的就是今天要把這個庭開完。”

03 突遭逮捕的被告人

庭後,等候在門口的眾人看到了高丙芳。她戴著手銬,被兩名警員押著。現場照片顯示,高丙芳朝趕來旁聽的人士回頭揮了揮手。

案發後,高丙芳一直處於取保候審狀態。直至4月9日,她突遭泰安公安逮捕。《逮捕通知書》顯示,作出逮捕決定的是岱嶽區法院。

對此,高丙芳的辯護人在庭審上表示,岱嶽區法院對高丙芳變更強製措施涉嫌違法。“辯護人說高丙芳沒有違反任何取保的規定,也沒有出現更多(社會)危害性的情形。”李先生回憶說,合議庭對此事未予以有效回應。

程序性事項反映完畢後,庭審進入實體審判環節。李先生稱,此次開庭主要圍繞控辯雙方提交的新證據展開質證。

筆者獲悉,此次庭審中,公訴人提交了一份情況說明,以證明案件來源;而辯方則提供了一組證據,來證明高丙芳並未授意包工頭以農民工個人名義起訴。

18日下午3點,開庭結束,合議庭決定休庭,擇期宣判。

庭後,高丙芳的辯護人表示,該案審判長違法剝奪辯護人的辯護權,且違法變更對被告人高丙芳的強製措施,“我們認為這個就未審先定、有罪推定,庭審就是走過場,對高律師是不公正的。”

04 案情回顧

據媒體此前報道,高丙芳牽扯的“虛假訴訟”源於泰安當地一起工程欠款糾紛。

陷入工程款糾紛的是一起被層層分包的工程項目。據悉,案涉工程項目的總承包企業為泰安市粥店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粥店建築公司),整體工程被轉包給趙某。趙某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米某印,米某印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陳某昌,後者遂組織農民工進場施工。

被拖欠工程款的是包工頭米某印。工程交付後,趙某欠付包工頭米某印工程款約432萬元,米某印雖將趙某訴至法院索要工程款,但未能如願。另據新京報報道,同期米某印“墊付了117名農民工的工資”。

為了討回工程款,包工頭米某印以農民工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工程承包方連帶清償。

代理相關民事訴訟的正是高丙芳律師。“米某印、陳某昌二人在2019年找我,說趙某被抓了,給不了米某印錢了。說米某印欠陳某昌260多萬元,陳某昌欠75個農民工260多萬元,農民工整天上門討要,不得安生,讓我幫著要回農民工工資。”高丙芳在虛假訴訟案的最後陳述詞中表示,其最終提供的訴訟方案是“以每個農民工為原告起訴陳某昌和粥店建築公司,啟動了75個訴訟。”

2019年,陳某昌、粥店建築公司被上述75位農民工分別訴至法院。法院後判決陳某昌支付74名農民工(期間1名農民工撤訴)的勞動報酬共計261萬餘元,並判決粥店建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粥店建築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但均被二審法院駁回。粥店建築公司遂向檢察機關反映情況,後者啟動了民事訴訟監督程序。隨後,上述74份民事判決均被認定為“虛假訴訟”,最終被予以撤銷。

而代理“農民工討薪”的高丙芳律師,以及包工頭米某印、陳某昌則因涉嫌虛假訴訟罪遭到刑事追訴。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9年10月,被告人高丙芳、米某印、陳某昌經共謀,捏造75名農民工從陳某昌處承接勞務後勞務費未得到清償的事實,以每個農民工的名義向法院起訴陳某昌、粥店建築公司支付勞務費265萬餘元。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高丙芳、米某印、陳某昌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情節嚴重,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澎湃新聞報道,米某印、陳某昌辯稱,是高丙芳授意米某印以農民工個人名義起訴。

但高丙芳則堅稱彼時對米某印墊付農民工工資的事實並不知情。“代理農民工討薪訴訟期間,我對米某印已經墊付農民工工資並不知情。”高丙芳曾告訴新京報記者,直到二審判決之後的執行階段,她才從米某印和陳某口中得知墊付一事。

高丙芳堅持自己無罪,辯護人亦為她做無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