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賣淫女”看病,竟被判協助組織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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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安徽六安,一所鄉村衛生室。三四年前,陸濤回到老家做村醫。南方周末記者 吳小飛 攝

“上次貼的膏藥用完了沒?你這是累的,半月板有些勞損……先拿幾副膏藥,明天上午再來打一針吧。”2024年3月20日,安徽省六安市一所鄉村衛生室裏,一名身材偏胖、膚色黝黑,戴著一副圓邊眼鏡的鄉村醫生對來診患者叮囑道。

每天早上5點,村醫陸濤(化名)就開始接診病人。這個五千多人的村莊,隻有兩三名村醫,所以每天都有很多老鄉來看病。雖然隻是些頭疼腦熱、腰酸腿痛的小毛病,但也要忙到下午兩三點鍾,陸濤才能閑下來。

幾乎沒有老鄉知道,眼前這名村醫的“秘密”。

陸濤是本地人,今年50歲,三四年前為了兒子就學回到六安老家。回來後,他從未跟人提起在杭州的那段遭遇——在他看來,隻因給“賣淫女”看了病,就陷入一場牢獄之災。

而近期,一次法律從業者的業務交流,使得該案暴露在大眾視野,陸濤的行為涉罪與否,引發了熱烈討論。

村醫跨省行醫

受中醫父親的影響,陸濤和哥哥走上了從醫之路。三十多年前,他從衛校畢業後,回到老家做村醫。並於2005年獲得原安徽省衛生廳頒發的鄉村醫生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

“那時候村民看病不給診費的情況很嚴重,東家少一點,西家記個賬,我出去之前,光診療費的賒賬就有1萬多塊,都沒有錢進藥。”陸濤說,二十年前,六安人去江浙一帶打工的很多,陸濤的兄長也已在杭州謀生。在家行醫難以為繼,陸濤就帶著妻子離開老家投奔大哥。

到杭州的陸濤還是幹著老本行,隻不過身份的合法性存在問題。按照相關規定,陸濤隻是一名村醫,未獲得執業醫師資質,不能獨立開辦診所。另外,按照2004年施行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鄉村醫生的執業活動不得超出規定的執業範圍。

“鄉村醫生一般隻能在規定的村莊裏行醫,特殊情況下經過縣級衛生管理部門許可,可以跨村或者偶爾跨縣行醫,跨省的情況肯定是違規的,嚴格說要受行政處罰。”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深村醫賀星龍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陸濤於2005年獲得安徽省鄉村醫生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南方周末記者 吳小飛 攝

在當時的環境中,陸濤在杭州的診所被稱為“黑診所”。“我們診所是沒有外掛門麵的,剛開始隻給老鄉或者熟人看,後來熟人介紹熟人,口耳傳播,來看病的人也越來越多。”陸濤說。

陸濤回憶,2008年前後的一天,一個浙江籍的休閑店老板李某華突然找來,“這個人講話很客氣,說店裏有服務員生病了,讓我去看看,我過去看就是一個女的感冒了有點發燒,我就打了針開了藥”。

後來,李某華及其開休閑店的親友多次找到陸濤上門給“女服務員”看病。時間久了,陸濤在接觸中發現,這間表麵上開展按摩洗腳業務的休閑店,其實是個風月場所,而那些生病的女服務員,大概就是性工作者。“我自己沒親眼見過,那些女的也沒人跟我說。每次給她們看病都有人在旁邊看著,除了病情也沒有別的交流,隻不過附近的人背後會這麽議論。”

察覺到不同尋常的陸濤也沒有想過去舉報或者報警。一方麵,他覺得作為醫生給病人看病,不需要過問病人是什麽身份;另一方麵,他自己還是個開“黑診所”的,身份的合法性也有問題。此外,這些女性也未曾向其求助,無法知曉是否自願,他本人手上也沒有任何憑證。

給“女服務員”看病的行為前後持續了兩三年。對於診療收入,陸濤表示從來沒有計算過,因為看診量比較小,而且自己能看的隻是普通的感冒發燒,偶爾有一些婦科疾病。

被判協助組織賣淫

2011年5月底,陸濤被杭州警方抓捕。“剛出事的時候我還以為是診所的問題被發現,後來才知道警察辦的是賣淫相關的案子。但我隻是給病人看病,頂多算非法行醫,(我以為)關幾天或者罰點錢就能了事,沒想到這麽嚴重。”陸濤說。

據杭州中院的判決書,杭州市檢察院認為,陸濤為了牟利,明知包括李某華在內若幹被告人在杭州湖州街何家村開設休閑店,控製女性賣淫及“賣淫女”出去看病不便於老板控製等情況,仍然聽從組織賣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無證上門為這些“賣淫女”看病、打針,為組織賣淫活動起到輔助的作用,因此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對陸濤提起公訴。

在公訴機關看來,陸濤明知這些女性是受控製賣淫,無法自主就醫,其上門診療,為組織賣淫者繼續控製女性賣淫起到了幫助作用。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認定陸濤協助組織賣淫的證據是:胡某乾等被告人、王某勤等證人的供述和辨認,以及陸濤本人對上述事實的“供認不諱”。

陸濤的辯護人曾以陸的行為屬於非法行醫,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為其辯護,不過其辯護意見未被采納。

“他(陸濤)是最後一個被告人,庭審的時候,他的律師做了無罪辯護。律師說如果醫生的行為有罪,按照這個邏輯,那麽那條街上所有給‘賣淫女’供盒飯的餐飲店都有罪,為什麽不一樣抓起來審判呢?”一名同案被告人的代理人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前述代理人還記得,與一般被告人在庭審中不斷地自我辯白、後續爭取上訴不同,“他(陸濤)明顯已經嚇壞了,庭審的過程不停地認罪,後來也沒有提起上訴”。

2024年3月,回顧十多年前的庭審場景,陸濤的頭微低著,麵無表情,眼睛一直盯著前方,雙手不時交叉相搓。“我之前連派出所都沒有去過,沒有經過這樣的事,當時也比較怕。”

他還說,當自己得知不僅取保沒辦成,還定了協助組織賣淫罪,“胸口突然疼得氣都喘不過來,臉急得發青,被緊急送醫,去看守所醫院住了二十多天”。

經過庭審質證辯護後,法院也認為陸濤為“賣淫女”看病、打針,客觀上為組織賣淫活動起到輔助的作用。

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相關規定,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2年4月18日,杭州中院宣判,陸濤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同案好幾個被判協助組織賣淫的,他的量刑是最輕的。”上述同案被告人的代理人介紹。

一審結束後,同案22名被告人中有16人提起上訴。浙江省高院進行了二審不開庭審理,駁回8人上訴;撤銷了7人在一審中的量刑部分,予以改判;撤銷1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予以改判;維持判決的其餘部分。

從2011年5月30日被拘日計算,陸濤的刑滿日期為2012年11月29日。“因為(一審)判決後很快刑滿釋放了,出來之後我也不想上訴了,折騰怕了。”陸濤說,出獄之後,他跟家人在杭州經營水果店和棋牌室,直到幾年前為了孩子上高中才回到安徽老家重操舊業。

在審查一審判決情況時,二審法院認定,陸濤受指使上門為受控製的“賣淫女”看病,為他人順利組織賣淫提供了協助,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備受爭議的判決

2024年3月,一次法律從業者的業務交流中,有人提及陸濤案,迅速引發法律、醫療從業者的熱議,不斷有人在網絡平台討論此案,認為此案在法理上有探討價值。

南京刑辯律師付士峰以個人身份在微博上公開喊話司法機關,稱有關陸濤的判決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錯案,定性分析錯誤,(陸濤)不管是否牟利都屬於本質上無社會危害性的中立的幫助行為”。

亦有律師撰稿指出:“陸某隻是因為懂得醫療知識,臨時被邀請去治療,不是該組織的成員……其目的就是去治病,履行醫生的職責,因此,不能作為共同犯罪對待……如果這種行為評價為犯罪,那給嫌疑人和被告人體檢、治療的醫生,是不是也都構成犯罪了?是不是涉嫌犯罪的人,生病都沒有治療的權利了?”

另一方麵,有網民表示,女性在長期受脅迫限製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可能采取自傷自殘的方式意圖逃脫,組織賣淫者出於維護生產工具而非人道主義的考慮安排治療,又擔心暴露,才沒有去正規醫療機構。醫生上門診療的行為,客觀上削弱了女性自救的可能性,為組織者繼續控製女性起到了某種幫助作用。

對有關協助組織賣淫的刑事案件,2017年7月,“兩高”曾專門對法律適用做出解釋,具體情形為,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的,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

原安徽省淮北市中級法院高級法官袁長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醫生看病是其職責,是中立的行為。如果認定醫生為“賣淫女”看病是協助組織賣淫,除非有證據能證明,醫生與組織賣淫者共謀,為相關嫌疑人提供組織賣淫方麵的協助、享有一定比例的賣淫收入分成,或醫生本身就是該團夥的一員,其角色分工就是給“賣淫女”看病。“如果沒有這種不法利益上的共享或者協助組織賣淫行為,不可把中性的醫療行為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

“從判決書上的證據信息看,很難證實陸濤與其他被告人存在串謀,或者屬於賣淫活動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判決其犯協助組織賣淫罪或許有待商榷。”長期代理醫療領域案件的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盧意光分析道。

盧意光還補充,“對於組織賣淫的幫助性行為,不能無限擴大範疇。即便當下的情況不在司法解釋範疇內,辦案機關如果要對‘協助’做更廣義的理解,也需要更加謹慎”。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對於定性存疑的情況,常識、常理與司法判定有分歧的情況,應當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方式做司法解釋。

除了頗具爭議的協助組織賣淫罪,該案是否涉及非法行醫罪也引起討論。盡管陸濤的辯護人稱其行為屬於非法行醫,但公訴機關並未以相關罪名提起公訴。“刑事上的非法行醫罪,需要出現一定的惡性結果,否則的話也很難以論罪。”前述同案被告人的代理人說。

刑法中規定的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等情形。

2008年,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行醫有關刑事案的法律應用的解釋中明確,情節嚴重是指,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受訪的法律界人士均認為,考慮到陸濤本身具有一定的從業資質,此前未受涉醫方麵的行政處罰,且對“賣淫女”的診療行為未造成惡性結果,比起非法行醫罪,或許更適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中的超範圍執業的情形,屬於行政違法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有關該案的討論中,提及頻次較高的還有醫生的強製報告製度。案件審理階段適用的執業醫師法明確,醫生在職業行為中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應該按照規定報告。不過該法規範的是取得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主體,鄉村醫生不屬於這個範疇。

案件判決生效已經十餘年,早已超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年有效申訴期。不過,付士峰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超期的前提下,對於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等情況的申訴,法院應當受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複查,經複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也可以決定或裁定再審。

“因為牢也坐了,事情也過去很多年了,我已經不想再提起這個事。現在唯一擔心是我的案底以後可能會影響孩子。”陸濤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