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
本應減少子女之間的糾紛
但是上海一位老人
卻在生前留下了
19 份內容不同的遺囑!
今天說把房子留給大女兒
明天說留給二女兒
後天說留給孫女
那麽,究竟該以哪份
遺囑為準呢?
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發現了新的情況
……
2013 年至 2017 年,
八旬老人曹某共寫下 19 份內容
互相矛盾的遺囑,
分別向兩個女兒和一個孫女承諾,
要將同一套房產單獨留給她們。
2021
年,老人去世後,第一份遺囑的受益人(老人的二女兒)便將另外兩名親屬(老人的大女兒和老人的孫女)告上法庭,主張立給自己的遺囑才是有效的。
針對幾位當事人對於遺囑真實性的懷疑,法院方麵首先進行了專業字跡鑒定,確認 19 份遺囑均為曹某親筆所立。
同時,法官發現
老人立遺囑期間
存在民事行為能力受限製的情況
且曾被指定過監護人
法官走訪了老人
居住過的兩家養老院和居委會
工作人員均確認
老人在此期間意識有些模糊
鬆江法院陳賢聰法官介紹:"
我們也認為這個病(阿爾茲海默症)是個持續性的病,所以很難去斷定他在立每一份遺囑的時候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以我們傾向於所有的遺囑效力都不認可。"
法官表示,遺囑無效,房產歸屬就會以法定繼承來確定。
最終,經過兩年的拉鋸,三方在法官的不斷釋法明理下,在今年達成和解一致。由無房的二女兒繼承 50% 的房產份額,大女兒和孫女分別繼承
25% 份額。
對於一些
晚年罹患疾病的老人
一旦屬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
再想立遺囑該怎麽辦呢?
法官提醒:最好是通過法院或者公證機關去確認老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某一個點、某一個時期是正常的。在這種情況下,在有第三方機構的共同見證下去訂立遺囑,會比較好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