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媽媽訴網暴者侮辱誹謗案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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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1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江某蓮自訴林某侮辱、誹謗上訴一案作出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江某(江某蓮之女)在日本留學期間遭其室友劉某的前男友陳某殺害。該案宣判後,林某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獨狼獨語4”等,發布係列與江某案有關的博文。江某蓮認為上述博文對江某及其本人構成侮辱、誹謗,遂以林某犯侮辱罪、誹謗罪向建甌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一審法院認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相關言行應當受到法律規製,被告人林某通過多次發布微博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依法應予以並罰。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依法以林某犯侮辱罪、誹謗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一審宣判後,林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林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