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打工小夥猝死宿舍 每天工作10小時以上 連上13天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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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昭通人徐先生稱,8月14日,23歲的弟弟打工期間不幸猝死在宿舍。因為難以認定工亡,目前家屬與勞務公司及廠方尚未就善後事宜達成一致,希望媒體關注、幫助。

到新公司工作一個多月,不幸猝死在宿舍

8月29日上午,徐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父母在我們很小的時候就因病去世了,我和弟弟是孤兒,是奶奶含辛茹苦把我們養大的。”

徐先生稱,弟弟小徐出生於2000年2月。由於父母離世早,弟弟很早就輟學外出務工。

徐先生說,弟弟小徐平時身體很好,也沒有家族遺傳病

2023年7月4日,在江蘇蘇州,小徐與一家名為“蘇州藍領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天長分公司”(家屬稱,最初簽訂合同的是另一個公司,後改為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被安排到“蘇州佳世達”公司工作。合同自2023年7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

徐先生說,“蘇州佳世達”是一家生產電子產品的企業,弟弟在廠裏不定期上白班和夜班。

今年8月14日晚上11點多,徐先生突然接到當地警方電話,說他弟弟在蘇州發生意外,人已猝死。“警方說,我弟弟是當晚8點半被發現猝死在宿舍的。”

警方除排他殺,

家屬與勞務公司、廠方未就善後事宜達成一致

徐先生介紹,事發後,蘇州當地警方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他弟弟的血液進行了鑒定。結論是:送檢血液中未檢出美沙酮、敵敵畏、乙醇等物質,排除他殺(刑事案件)可能。

事發後,徐先生谘詢了當地的人社部門。對方說,像他弟弟這種非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生的猝死,很難認定為工傷(亡),建議家屬和勞務公司、廠方協商解決善後問題。

談到為什麽不做屍檢,以弄清楚弟弟的猝死原因時,徐先生說,屍檢費用較大,他工作時間不長,經濟能力有限,所以暫時未做屍檢。

但徐先生調查發現,他弟弟在“蘇州佳世達”工作期間,勞動強度比較大,“每天的出勤開始時間至出勤結束時間都在12小時左右,除去吃飯時間,每天工作時間都在10個小時以上。”

徐先生提供的一份小徐工資單顯示,8月10日至12日,小徐兩天的刷卡工時為21小時,刷卡工資為360元。“也就是說,弟弟每天的工作時間達到了10.5小時”。

徐先生提供的弟弟考勤記錄

通過查詢弟弟的出勤記錄,徐先生還發現,7月24日至8月5日,小徐連續上了13天的夜班。“每天出勤開始時間為19時40分左右,出勤結束時間為次日8時20分左右,最晚的達到8時58分。”他認為,他弟弟的猝死與長期加班、連續上夜班有一定關係。

徐先生說,弟弟離世後,他與蘇州藍領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天長分公司相關負責人就弟弟的善後事宜協商多次,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對方說,弟弟不是工傷(亡),在宿舍猝死與勞務公司和廠方沒有關係。出於人道主義,他們願意補償我們3萬元至5萬元。後來,對方又說可以補償8萬元至10萬元,我們對此不能接受。”

“奶奶75歲了,弟弟離世的消息我一直瞞著,至今不敢告訴她。”徐先生說,弟弟的遺體仍在殯儀館存放,他希望善後問題早日解決,好讓弟弟早日入土為安。

勞務公司:

已協商多次,家屬索賠數額太高,將繼續積極協商

徐先生反映是否完全屬實?8月29日上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了“蘇州藍領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天長分公司”相關負責人。

該負責人稱,小徐的離世純粹是一起意外事件。“我們和家屬協商過多次,家屬提出的補償數額太高,我們無法滿足。”

他稱,小徐的猝死是一起非工傷(亡)事件。事發後,小徐的家人先是提出了150萬元的賠償要求,後麵又提出了100萬的賠償要求。廠方和公司無法滿足。“最初,出於人道主義,公司和廠方願意補償家屬3萬元至5萬元。但家屬不同意,我們隻能建議家屬找律師,通過訴訟依法維權。”

“第三次、第四次協商時,家屬提出了28萬多元的賠償要求。我們提出,考慮到小徐家庭情況比較特殊,公司和廠方經過溝通,拿出最大誠意,願意補償家屬8萬元至10萬元。此外,廠方再為小徐舉行一場募捐活動,但家屬依然不同意。”

該負責人稱,事發前兩天,即8月12日、13日是小徐的正常休息時間。8月14日,小徐沒有上班,後來發現猝死在宿舍,因此很難認定為工傷(亡)。

他稱,小徐是成人,之前配合企業加班符合法律規定。

“這件事情我們也不想拖,我們將繼續和家屬協商,也希望家屬依法依規維權。”該負責人最後稱,此事廠方委托他們處理,他們願意和家屬積極協商。

8月29日下午,“蘇州佳世達”公司相關人員稱,其不了解徐先生反映的情況,待其了解後回複記者。截至發稿,尚未等到回複。

律師說法:

建議死者家屬進行屍檢,以查明死亡原因、死亡時間

死者家屬與公司、廠方無法就善後問題達成一致時,家屬如何依法維權?

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崔騰指出,因為目前未做死因鑒定,因此無法明確死者死亡時間及原因,也無法明確死者死亡後果與用人單位用工的因果關係(包括且不限於連續加班、夜班等情況)。

“無法查明事實真相,就不能據此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崔騰建議死者家屬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屍檢,查明死者死亡原因及死亡時間,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

“假如最終屍檢報告可以明確死者死亡時間符合工作時間,並且死亡原因係工作原因導致,那麽死者應當屬於工傷(亡),由用人單位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如最終鑒定報告明確死者係因其他原因死亡,存在其他相關責任方及過錯方的,應當由相關責任方或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崔騰說,如最終鑒定報告明確死者死亡單純係意外事件,不存在任何相關責任方及過錯方的,也就沒有相關方對此事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出於人道主義,第三方公司和廠方從情理上可以給予死者家屬一定補償。”

雲一片 發表評論於
工傷是有法律定義的,不是什麽時候死亡的上班族都可以跟公司要工傷賠償的。上班時間是公司和你弟弟都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