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困緬甸中科院博士將回國,誌願者披露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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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科院博士張某被困緬甸一事備受關注。

26 日淩晨,中國駐泰國大使館、中國駐清邁總領事館同步首頁發布通報稱," 中科院博士被困緬甸電詐園區 " 事件當事人張某被泰國警方尋獲,使館正與泰國警方協調,爭取盡快安排張某回國。

值得注意的是,8 月 26 日,5 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在仰光國際機場由緬甸警方移交給中國警方工作組押解回國。至此,在四天時間內共 24 名電詐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國。



中國警方從緬甸押解電信詐騙嫌犯回國(來源 中國駐緬大使館)

助其脫困商人:

曾與妙瓦底園區方協商一周

據澎湃新聞報道,張某女友楊女士介紹,張某當時跟一個中介聯係了好幾個月,反複了解、核實,最後才確定出國工作,但後來發現中介騙了他們。楊女士表示自己曾勸男友留在國內,但張先生說去東南亞做翻譯工資高,底薪有 15000 元,做得好有四五萬元一個月,他出去一兩年就回來。張某去到緬甸後,就失去了人身自由。



已被解救的張某(來源網絡)

公開資料顯示,位於緬甸東部的妙瓦底,被地方武裝組織控製,成為網絡詐騙的大本營。近年,中國警方加大對跨境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電信詐騙窩點從金三角、緬甸北部等轉移到妙瓦底。

8 月 25 日,東南亞商人李先生告訴紅星新聞,張博士是他托人與園區協商,最終從妙瓦底一家公司放出來的。

李先生表示,8 月 17 日他收到張博士家人的求助,張博士被騙至妙瓦底某公司工作,已被困一年。

隨後,李先生拜托做建材生意的朋友,幾經輾轉接觸到了張博士被困的公司,與園區方協商。在協商一周後,8 月 24 日,公司鬆口放人,張博士結清與公司的賬目後離開。

李先生稱,目前張博士已抵達與妙瓦底地區一河之隔的泰國,接送人員將其交由使館工作人員。張博士的家人向記者證實了李先生的說法。

誌願者披露細節

另外,據報道,誌願者阿偉常年奔走東南亞並解救過十幾名被困者,他也曾關注和打聽過張某的情況,並試圖解救。

阿偉告訴記者,他的公司在東南亞有廣泛的業務,曾協助解救過十幾個被困者,也曾利用人脈關係打聽到張某的信息。

阿偉介紹,電詐園區的公司相互劃分了業務範圍,有些公司針對中國大陸詐騙,有些公司針對港澳台和東南亞華人區詐騙,還有些公司針對英語國家詐騙。" 反饋的信息是,他因為英語流暢,被安排對英語地區的人進行詐騙。但因為業績不好,曾經被轉賣過,沒怎麽挨打,就是精神狀態比較緊張。"

阿偉介紹,張某的博士學曆在園區並不被重視。大部分困在緬甸從事電信詐騙的人學曆都不太高,學曆在這裏不重要,詐騙公司都有完善的詐騙話術," 需要你口才好、腦子靈光、服從管理。一些良心不安不願意配合,或者業績太差的,會被體罰、毆打,或者找家屬勒索贖金。"

阿偉說,一些輿論關注大、明確知道在哪個公司的被困者,通過當地有話語權的中間人談判,公司收到贖金會放人。還有一些公司的負責人信息被解救者掌握,他的家屬親友還在國內,顧及這方麵的 " 反威脅 ",有時甚至會 0 贖金放人。" 所以在園區內,如果被發現偷拍負責人照片,會遭遇嚴重毆打。"

阿偉稱,張某在園區待了一年多,回國後應該會先接受調查,審查他出入境情況以及實際參與的詐騙情況。

阿偉稱,在他接觸的案例中,9 成以上的被困者前往緬甸之前並非完全不知情。一些人是衝著電信詐騙,或者模糊知道是做違法生意,冒險去掙所謂的大錢。還有一些是以為去東南亞打工,被騙入境後被強行賣到園區。" 業績做不好總挨打的,求助意願和回家意願會強烈些。還有一些人是錢掙夠了,也會冒充被騙者的身份想洗白回家,公安機關都會進行甄別。"

張某回國後,

會麵臨哪些法律問題?

那麽,張某被解救回國後將麵臨哪些法律問題?

據澎湃新聞報道,刑辯律師、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鄧祥瑞表示,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中國公民在境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如果張某確實是被逼迫參與了詐騙活動,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脅從犯,應當按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8 月 25 日晚,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宋行健告訴澎湃新聞,如果張某參加了境外電信詐騙犯罪組織,在境外實施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他回國之後,其行為性質會被認定為詐騙罪。

宋行健解釋,這需要根據犯罪情節來進行認定:一是根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中的 " 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 30 日以上 ",是從行為人實際加入詐騙窩點的日期計算,如果張某在緬甸妙瓦底的詐騙窩點已有一年,符合這一規定。

二是在詐騙罪的適用過程中,為了確定是否需要對張某處以刑罰,以及刑罰的輕重程度,有三項優先程度不同的判斷標準,"30 日以上 " 僅屬於最後一項。第一,需要認定他的詐騙行為所涉及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詐騙罪中的 " 數額較大 "" 數額巨大 "" 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在詐騙數額難以查證的情況下,應當查證數量,也就是發送詐騙信息的條數(五千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的次數(五百人次以上)、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所對應的頁麵瀏覽量(五千次以上)。《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部分第(四)條規定,即使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符合前述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詐騙罪中的 " 其他嚴重情節 ",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第三,如果數額與數量都查不清,才適用《意見(二)》中的 " 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 30 日以上 " 這一標準。

三是在量刑過程中,我國刑法存在諸多有利於張某的規定。第一,我國刑法規定了一些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情節,包括自首、坦白、立功,他如果符合這些量刑情節,法院將根據我國的刑罰製度,在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指導下,結合他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依法確定是否需要對他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第二,他在詐騙罪的共同犯罪中,隻是按照犯罪組織的要求,跟外國人聊天進行詐騙,因此其層級地位較低,所起的作用較小,屬於從犯,按照刑法的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三,他如果是被迫的,屬於脅從犯,按照刑法的規定,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四,他屬於初犯,而且主觀惡性不深。

宋行健說,如果張某最初是為了從事正當活動而出境,但幾經輾轉來到緬甸妙瓦底。他受到電信詐騙犯罪組織的脅迫,與對方簽了一年期的合同,處於封閉式的嚴格管理之中,人身自由受到電信詐騙犯罪組織的控製,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脅,具有脅迫的現實緊迫性。考慮到這些因素,法院在認定其構成詐騙罪的基礎上,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以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確保罰當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