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副局長被控兩罪背後:紀監委辦案人員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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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恢複審理告知書  本文圖均為 受訪者 供圖

雲南省昭通市鎮雄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汪劍武被控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一審宣判後被發回重審,重審期間,經檢方建議延期審理後,現已恢複審理。

汪劍武此前從警20年,一直在掃黑除惡和刑偵工作一線。2020年7月2日,他被鎮雄縣紀委監委人員從辦公室帶走,當天被以涉嫌嚴重職務違法留置,同年10月25日被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刑事拘留。

2021年9月13日,昭通市綏江縣法院一審宣判,認定汪劍武犯受賄罪、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20萬元。

宣判後,汪劍武不服提起上訴。2022年12月28日,昭通市中院裁定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審判決,發回綏江縣法院重審。

在此期間,辦理汪劍武案的原鎮雄縣紀委縣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主任秦小玲,因未經組織批準,擅自讓非審查調查組工作人員朱紹東(原鎮雄縣委第五巡察組巡察專員)參與調查取證並參與修改報告等,被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11月7日,昭通市昭陽區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朱紹東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秦小玲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澎湃新聞從知情人士處獲悉,一審宣判後,朱紹東和秦小玲未上訴。

汪劍武

縣公安局副局長被控受賄、玩忽職守

一審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汪劍武涉嫌受賄和玩忽職守兩項罪名。

關於受賄罪,指控稱,2019年至2020年期間,汪劍武利用其擔任鎮雄縣公安局副局長職務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及影響力,以借為名,多次收受梁華明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4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關於玩忽職守罪,指控稱,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6月,汪劍武在任鎮雄縣公安局打黑大隊長期間,未認真履行打黑大隊的工作職責,對吳學忠等人涉惡一案有案不立。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31日,汪劍武在任鎮雄縣公安局副局長主持和分管打黑大隊工作期間,未認真履行相關工作職責,導致該案久拖不決,致使被害人多次反映,後經法院判決,該案為惡勢力犯罪團夥,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2017年6月8日,時任鎮雄縣公安局副局長的汪劍武,在對鎮雄縣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的犯罪嫌疑人成海辦理取保候審期間,未按照相關規定認真履職,成海被取保候審後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惡勢力犯罪團夥,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針對受賄罪的指控,汪劍武辯稱,他和梁明華之間有親戚關係,“不是兄弟勝似兄弟”,二人之間關於投資、買房等借款的經濟往來屬於親戚間的相互幫助,並未謀取利益。

針對玩忽職守罪,汪劍武辯稱,關於吳學忠等人涉惡一案有案不立,當時局長明確指示“由副局長袁峰帶領其分管的西城派出所調查、並抽調其分管的西環路維穩民警組民警張旭參與、打黑大隊不宜第一時間介入”,他出示了記錄證據;關於成海被取保候審,成海是一名主動投案自首的逃犯,享受相應政策,在辦案部門、法製部門同意的前提下,檢察院也無異議,辦理取保候審程序合法,也是為了適應雲南省公安廳經征求省紀委監委意見並同意後下發的《雲南省公安廳掃黑除惡容錯糾錯機製》(2020年初下發)。

法院一審查明,梁華明為尋求汪劍武的保護與關照,多次送錢給汪劍武,財物共計140萬元。其中,梁華明給汪劍武借款50萬元用於入股,汪劍武夫婦在梁華明投資開發的小山峽旅遊項目中共計入股150萬元。法院還查明,汪劍武在擔任鎮雄縣公安局打黑大隊長期間,未認真履行打黑大隊的工作職責,對吳學忠等人涉嫌多起犯罪行為,已有證據、線索表現出涉惡特征,而未作為涉黑惡案件偵辦,也未跟蹤督辦到位。此外,在成海案中,未按照相關規定認真履職,對成海辦理了取保候審,成海被取保候審後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2021年9月13日,法院一審判決,汪劍武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20萬元,違法所得140萬元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紀監委辦案人員濫用職權一審獲刑

一審宣判後,汪劍武不服提起上訴。

2022年12月28日,昭通市中院裁定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審判決,發回綏江縣法院重新審判。

在汪劍武上訴期間,辦理汪劍武案件的原鎮雄縣紀委縣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主任秦小玲,因涉嫌濫用職權被依法追責。

昭陽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秦小玲於2021年8月26日被昭通市威信縣監察委員會留置,於2022年2月2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刑事拘留,於2022年3月4日執行逮捕。與秦小玲同步被查的,還有原鎮雄縣委第五巡察組巡察專員朱紹東。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秦小玲任鎮雄縣紀委第三紀檢監察室主任,在辦案過程中,秦小玲未經領導批準擅自向非審查調查組工作人員朱紹東泄露案情,讓其查閱相關卷宗、修改報告、參與詢問審查調查對象等。朱紹東在秦小玲辦理付尉案期間,一起詢問證人並製作虛假證人談話筆錄入卷以減輕付尉的責任。在秦小玲辦理趙澤春、劉鑫、範孝果一案中,在有證據證明趙澤春應當對造成的後果承擔黨紀政務責任的情況下,秦小玲對其提出誡勉、書麵檢查的處理建議。秦小玲在辦理汪劍武案件時,讓朱紹東對證人宋碧德等人進行調查取證,並參與修改報告。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朱紹東在秦小玲辦理付尉案期間,向付尉索要財物,收受茅台酒一件,大重九香煙十條(價值1萬元)、運動鞋兩雙(價值7598元)。在秦小玲辦理趙澤春、劉鑫、範孝果一案中,朱紹東收受趙澤春贈送的華為手機一部(價值5969元),並讓趙澤春為秦小玲名下的奧迪A7(C25G25)消除交通違章罰分39分,繳納違章罰款2000元。秦小玲在辦理汪劍武案件時,朱紹東對證人宋碧德等人進行調查取證,宋碧德因擔心自己職務被免掉,送了朱紹東現金20000元。

2022年,昭陽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朱紹東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秦小玲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汪劍武的辯護律師處獲悉,汪劍武案發回重審後曾開庭,但因為發現有違法證據,檢方建議休庭延期審理。2023年8月14日,綏江縣法院發出《恢複審理告知書》,稱檢方作出恢複庭審建議書,法院決定對汪劍武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恢複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