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多家超市擅用人臉識別防小偷,采集量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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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這樣一個場景: 當你走進路邊的一家小超市時,臉就已經被攝像頭拍到並記錄下來,

後台顯示屏上不僅可以實時顯示你的性別、大致年齡等信息,還會根據你的表情推測心情。是不是覺得不寒而栗?

從2021年開業以來,上海多家小超市為了防小偷,紛紛安裝了這種具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攝像頭,一套設備每天采集量在3000條左右。近日,普陀檢察院向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公司等製發了檢察建議,督促拆除具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攝像頭,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

小超市大量采集人臉圖片

2022年12月的一天,普陀檢察院公益檢察室的一位檢察官走進區內一家小超市,意外發現在入口處有一塊電子屏,和傳統的監控攝像頭不同,這塊電子屏上的人臉被單獨框了出來。“自從2021年的3·15晚會曝光有些商家濫用人臉識別後,我們就一直在留心這方麵的案件線索。”普陀檢察院檢察官助理何嘉輝說,檢察官隨即對這家超市展開了調查。

調查顯示,這家超市從開業那天就安裝了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攝像頭,並且在入口附近和監控室各安裝了一塊屏幕實時察看。相比於普通監控設備,這款攝像頭單價僅高出幾百元,但功能卻多出許多。位於監控室的人臉數據處理設備上,可以清楚看到每位消費者進出超市的信息,設備還會對消費者的年齡、性別、心情、消費次數等進行後台數據分析並予以差異化提示,拍攝到的數據則儲存在後台。

“根據我們固定下來的證據,僅這家超市後台保存的人臉圖片超過20萬張,而該套設備的單日采集量超過3000條。”何嘉輝說,受存儲空間限製,最近拍到的圖片會逐漸覆蓋掉最初拍到的圖片,因此實際被采集的人臉圖片可能還不止20萬張。

隨後,檢察官從設備安裝方、硬件提供商、網絡數據處理商處調取了設備購買、安裝合同及數據處理具體細節,發現普陀區內還有一家小超市也購買了該套設備。進一步調查結果顯示,一家小超市安裝人臉識別設備係加盟商個人行為,而另一家小超市所屬連鎖公司則給名下多家超市都安裝了人臉識別設備。

今年3月,普陀檢察院公益檢察部門向相關單位、公司分別製發了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本案中不當收集、存儲個人敏感信息的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強人臉識別相關領域的監管力度,切實保護好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建議超市所屬連鎖公司進一步完善企業管理製度、管理措施,對下屬門店做好自查,依法拆除具有人臉識別功能攝像頭;建議監控設備銷售公司優化銷售管理製度,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製定應用場景負麵清單,加強對客戶應用場景審核,提示、督促客戶使用人臉識別設備程序規範。

目前,各方已收到檢察建議,正在進行整改。檢察官表示,將持續關注整改效果。

防盜算合理使用嗎?

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不過,該司法解釋也規定了一些例外行為,主要是當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時,允許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

“之前我開的超市總是丟東西,這才想用人臉識別標記小偷來減少損失。”調查中,一名超市管理人員這樣向檢察官解釋。在監控室的屏幕上,多人被打上了“小偷”“槍手”的標簽。

那麽,為防盜而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屬於法律允許的合理使用範圍嗎?

“超市經營者的初衷是減少自己的損失,談不上維護公共利益。而且,如果是為了抓小偷,普通的攝像頭也能滿足需求,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必要性有待商榷。”檢察官指出,本案中,到店的大部分是普通消費者。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明確規定,以采集用戶人臉信息為基礎的人臉驗證、辨識、分析都屬於對公民個人生物信息的處理。其中,發生在經營場所和公共場所的個人生物信息處理應建立在“告知+同意”規則的基礎上,對於人臉信息處理還增設了“單獨同意”的要求。

調查中發現,這兩家超市不僅沒有單獨詢問消費者是否同意采集人臉,就連最基本的張貼告示,告知店內有人臉識別設備都沒做到。因此,超市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消費者權利的侵害。

消費者維權難點在哪?

盡管我們國家近年來出台了一係列法律法規,嚴格限製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範圍。但是,濫用人臉識別技術的現象依舊屢禁不止。

2021年3·15晚會,曝光了科勒衛浴、正通汽車等多家公司在名下門店私自安裝人臉識別攝像頭,侵犯消費者個人隱私。不久之前,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上海駿亭房地產有限公司設立的中駿璟尚營銷中心進行現場檢查,查見大廳有4台人臉識別攝像機,采集進入人員的人臉識別信息。當事人采集人臉識別信息時未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和範圍,未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也未征得被采集者同意,且當事人將信息泄露給了第三方,共采集人臉信息20596條,涉及自然人2250個。嘉定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造成人臉識別技術濫用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當前消費者的維權難度還是很大。因為從外觀上,很難看出人臉識別攝像頭和普通攝像頭的區別,消費者即使有所懷疑,也很難獲得相關證據。在普陀區這起案例中,沒有一位消費者發現或主動向有關部門反饋超市疑似違規使用人臉識別技術。

法律界人士指出,要規範人臉識別,相關監管部門首先要加大執法力度,做好人臉識別在多應用場景中的事中監管,盡早及時發現違法行為並依法處置。其次在事後救濟方麵,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行政、民事公益訴訟的作用,充分發揮法律對行業和相關技術的應用的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