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韭菜獲利8元被判刑半年 律師:背離天理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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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桂林市靈川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盜竊案,一男子多次到別人的菜地裏盜取蔬菜,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該案件經媒體報道後,引起了不少網友和律師的關注,並對該案件的量刑提出了質疑。11月25日,封麵新聞記者就該起案件采訪了多位律師。

男子多次偷菜獲利8元

獲刑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靈川法院法治傳播平台”微信公眾號發布的一篇《靈川一男子上演現實版“偷菜”被判刑》中,對該案進行了案件回顧,列出了法條依據。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淩晨時分,被告人毛某三次來到被害人唐某位於靈川縣某公路旁的韭菜地裏,用割禾刀盜割田地裏的韭菜。在實施盜竊後,其將盜竊所得拿到靈川縣縣城售賣,這三次盜竊售賣共獲利人民幣8元。此外,6月15日淩晨,毛某某還到另一名被害人李某位於上述地點的青豆地裏偷摘了青豆去賣。法院認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的行為已觸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決。

文後附的法條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法院>>

多次行竊符合入刑標準

有犯罪前科必須嚴處


針對該案判決引發的輿情,11月25日,靈川縣人民法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回應極目新聞記者表示“已經關注到了,盜竊罪的量刑標準,金額和次數是分開的,毛某屬於多次行竊,符合入刑標準。另外,毛某還有故意傷害罪前科,綜合考慮才作出上述判決。”

報道寫道:“該院鄭重提醒: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雖然單個蔬菜瓜果價值不高,但也不能竊取。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符合多次盜竊的追訴標準也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有些看上去是很小的事情,但也不能抱有僥幸心理,堅決不能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律師>>

有違刑法謙抑性原則,背離天理常情

建議相關部門對該案依法糾正


11月25日,法律博主@張新年律師在網上對該案量刑公開提出了質疑:“廣西一男子3次偷割韭菜獲利8元,竟被判刑半年,這種情況,其實治安處罰足矣。誠然,按照法律規定,盜竊罪入罪門檻之一為3次即可,貌似可不考慮具體金額,但辦案機關能這樣不考慮行為人社會危害性之輕重而生搬硬套嗎?”

張新年律師在接受封麵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按照《刑法》分則和相關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規定,該男子3次偷割韭菜符合盜竊罪入罪門檻,但是考量一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結合《刑法》總則有關犯罪的一般理論進行綜合分析,不能突破刑法的原則。《刑法》總則第十三條但書條款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張新年律師強調,刑法作為懲治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不能過於廣泛地介入社會生活,應當保持謙抑,克製重刑主義。一種違法行為隻有行政製裁不足以懲戒時才能動用刑罰。

江蘇大楚律師事務所劉錄律師認為:該判決明顯教條主義,機械司法,有違天理、國法、人情,罪刑相當,刑法謙抑性三個司法原則,建議相關部門對該案依法糾正。

“司法裁判既要維護法律的尊嚴,也要講‘人情’,在裁判過程中體現對人性的關懷。本案中行為人三次偷割韭菜共獲利8元,被重判半年有期徒刑,司法裁判顯然違背了人之常情,沒有體現人性關懷,確實不妥。”

劉錄提出,根據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小,拋開是否構成犯罪不說,單純從重罰角度就不合適,超出人一般人的認知,因此,我認為違背了罪刑相當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刑法謙抑性原則要求在沒有其他可以代替刑罰適當方法的條件下,才能動用刑事手段。本案完全可以通過批評教育、道德譴責,行政處罰等達到懲罰和教育效果,根本沒必要動用刑罰,建議相關部門對該案依法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