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申請15天婚假遭拒被開除 法院判了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打工人,你的入職時有沒有登記婚姻狀況?若登記為已婚還能享受 15 天婚假嗎?南京一家公司員工就真實上演了這一幕,還和單位鬧上了法院,一起來看看到底是怎麽回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孫某某於 2019 年 2 月 22 日領取結婚證。

2019 年 3 月 5 日 , 孫某某入職南京 XX 公司,任總經理助理,月薪 11000 元。填寫應聘登記表婚姻狀況欄為:已婚。

2019 年 5 月 16 日,孫某某向公司提交員工請假單,請假事由為回老家結婚。時間自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 6 月 10 日,共計 15 天。公司公司人事未予接收,並在微信中回複孫某某 " 婚假以結婚證的登記時間為準 "。

2019 年 5 月 22 日,孫某某再次向公司提交員工請假單申請休婚假。公司公司行政人事部簽字:不批準,並注:加入公司前已婚。

不過,看到公司不批準,孫某某仍於同年 5 月 29 日回老家舉辦婚禮。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向孫某某郵寄返崗通知書,要求孫某某於 5 月 31 日返回公司報到履行工作職責。孫某某次日收到返崗通知書。

2019 年 6 月 3 日,孫某某與妻子去日本旅行後,於 6 月 11 日返回公司上班。當月 12 日,公司向孫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孫某某於 2019 年 5 月 29 日起無故不來公司上班,未經公司同意至今無故曠工達 12 天(不含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且未告知公司,決定於 2019 年 6 月 12 日正式與孫某某解除勞動關係。

孫某某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南京市鼓樓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 2019 年 6 月 28 日出具仲裁申請時間確認書後,孫某某訴請一審法院處理。

一審判決:孫某某於 2019 年 2 月 22 日領取結婚證,同年 3 月 5 日即入職公司,入職前客觀上不可能休滿 15 天婚假,因此可在入職後休,公司不得拒絕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認為,《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法律的規定,全麵履行各自的義務。

根據本案事實,孫某某於 2019 年 2 月 22 日領取結婚證,同年 3 月 5 日既入職公司,客觀上不可能休滿 15 天婚假。因此,公司在孫某某提交的員工請假單上以加入公司前已婚為由,對孫某某的婚假申請不予批準,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屬於拒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義務的行為。該行為侵犯了孫某某休婚假的法定權利。

其於以上事實,本案孫某某根據其領取結婚證後確定的婚期和行程,旅行結婚而未到崗上班,並非無故曠工。因而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作出孫某某無故曠工 12 天且未告知其公司的認定,與客觀事實不符。

因此,公司認定孫某某嚴重違反其公司規章製度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向孫某某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屬於違法解除與孫某某的勞動合同。因此,孫某某要求公司支付 2019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2 日期間未予發放的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請求,因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判決公司一次性支付孫某某 5 月份工資差額 4120 元、6 月份工資 3540.22 元,合計 7660.22 元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10333.33 元,合計 2 萬多元。

不過,公司不服,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公司上訴:婚假是工作期間結婚而享受的照發工資待遇的休假,你在入職前就結婚了,怎麽好意思在我公司享受婚假?

二審判決:員工入職時並未隱瞞其已婚的婚姻狀況,公司拒絕婚假申請沒有正當理由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依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並結合本案事實,認定孫某某在公司享有休婚假權利,並無不當。公司的孫某某入職時已婚、不應當享受婚假福利的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公司提出的孫某某未盡披露義務、請假程序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孫某某在入職時並未隱瞞其已婚的婚姻狀況,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拒絕孫某某的婚假申請有正當理由、亦未能證明孫某某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製度。結合本案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孫某某並非無故曠工、未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亦無不當。故對於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