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車主停車未拉手刹被自家車撞死 家屬告路邊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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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廈門中院微信號16日消息,廈門一名老司機因停車未拉手刹致使車輛溜車將自己撞死,事發後,死者家屬認為路邊一輛違停車輛影響逃生機會,將該車車主袁某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這到底是怎麽一回事?

  丨案情回顧

  2017年某日,葉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從廈門某商城停車場倒車,至停車場道閘處停車下車欲升道閘時,由於未拉起手刹,未按操作規範停車,車輛便往後倒溜。葉某跑到車後欲阻止該車倒溜,不料被車尾左側擠壓至停放在路邊的轎車左側,造成葉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事後,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葉某駕車停車時,未按照操作規範停車,致車輛倒溜,造成本事故,其過錯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起根本作用。並認定葉某應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路邊車輛車主袁某不承擔本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後,袁某車輛投保的A保險公司已於交強險無責項下賠付11000元

  2018年,葉某家屬將袁某、A保險公司起訴至廈門海滄法院,要求二者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7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葉某負全部責任,袁某無責任,該事故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責任劃分明確,應予采信。

  丨本案的爭議焦點

  爭議一: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屬於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家屬主張:葉某對於違停車輛而言係行人,即使違停車輛沒有任何過錯,葉某作為行人與轎車發生碰撞造成死亡,轎車方亦應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整體性、連貫性,係兩輛機動車相撞造成第三人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一起交通事故,而非兩輛機動車分別與第三人相撞造成的兩起交通事故。

  本案交通事故屬於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而不屬於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爭議二:袁某對葉某的死亡後果是否存在過錯;

  家屬主張:違停車輛正對著道閘路口,道路狹窄,影響車主逃生時間和空間,造成兩車擠壓車主致使的結果。

  法院認為:從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成因上看,交警部門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後,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力等因素,認定死者葉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袁某不承擔本事故責任。家屬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故本院依法確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

  從法律上的過錯認定上看,按普通的、合理人的一般常識,違章停車後在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下導致第三人死亡的概率極低。在此情形下,袁某對其違章停車行為與可能發生第三人死亡後果之間缺乏預見能力,其主觀上對於葉某的死亡後果並無過錯。

  爭議三:袁某、A保險公司是否應對葉某的死亡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家屬主張:袁某、A保險公司應對葉某的死亡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事實上,A保險公司也已於交強險無責項下賠付了11000元;不足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而袁某轎車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故袁某、A保險公司不承擔該部分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葉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侵權責任法上的過錯的認定標準包括:故意、過失兩種形態。故意,是指行為人對特定的損害結果的發生是明確知道的,並且意圖追求此種損害後果的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特定的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預見並且具有預見的可能,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有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並最終導致損害後果發生。

  由此可見,無論故意或者過失,均應以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產生損害後果的預見能力為前提。如果特定的損害後果並非行為人所可以預見或者應當預見,該損害後果對於行為人而言為意外事件,行為人不存在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