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戴頭盔被罰20元,男子竟將交警支隊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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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出行安全

各地紛紛要求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

及搭載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許多駕乘人員因違反規定

被勸導甚至罰款

嘉興男子黃某就是其中一員

然而,黃某對交警支隊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近日,海寧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並作出一審判決。

不服處罰 將交警支隊告上法庭

2020年7月1日上午,黃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嘉興市城南路由拳路口時,因未佩戴安全頭盔被執勤民警查獲。

民警認定黃某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於是根據該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作出罰款20元的行政處罰。對此結果,黃某表示不服,隨即將交警支隊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交通違法處罰,並由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50元。

原告黃某訴稱,其駕駛的是電動助力車,和共享電動助力車一樣均屬於非機動車,駕駛非機動車不戴頭盔並不犯法。

▲共享電動助力車(圖片來源於網絡)

同時黃某將某微信公眾號2020年5月20日轉發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發文截圖作為證據,表示公安部曾權威發布行駛速度低的電動助力車和自行車不強製戴頭盔。黃某認為地方政府頒發的法規如果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衝突,則仍需按國家法律法規來執行。

交警支隊辯稱

庭審中,被告嘉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辯稱,《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於2020年5月15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7月1日施行,與現行法律沒有衝突,是有效的地方性法規。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國家立法尚未要求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的情況下,浙江省結合省內實際,有權製定地方性法規。同時被告認為原告駕駛的車輛裝有車載蓄電池,通過電動機輸出動力提供驅動力,屬於電動自行車範疇,與共享單車屬性不同。

法院審理後認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提供的新聞發布在《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施行之前,無法證明原告的證明目的,對該證據不予認定。原告認為該條例中的“電動自行車”是一個寬泛概念,包括了車速、重量都超標的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以及符合國標的電動自行車,前兩者車速快需要佩戴頭盔,屬於《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的調整範圍;而其車輛符合國標,車速慢,屬於非機動車,不屬於《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的調整範圍。但該理解是其自身對法律的誤讀,《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和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圖片來源於網絡)

原告在庭審中自認,其車輛是具有腳踏功能且有輔助蓄電池的兩輪自行車,而其自身也在電動自行車上牌點做了防盜備案,故原告的車輛屬於電動自行車,原告的駕駛電動自行車應遵守《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的規定。

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未佩戴頭盔,違反了《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搭載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之規定,被告根據該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對被告作出罰款20元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正確,並無明顯不當。據此,該院判決駁回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佩戴頭盔駕駛電動自行車是為了保護駕乘人員的生命安全。電動自行車通過電力驅動提升駕駛速度,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對駕乘人員人身傷害遠高於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而佩戴頭盔能有效保護顱腦不受損傷。以嘉興市2019年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統計數據為例,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事故死亡人數為248起,其中因顱腦受損致死人員148人,占比59.7%。佩戴頭盔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僅僅是遵法更是保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