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確!婚前不如實告知對方這件事婚姻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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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得好,“家和萬事興”,家庭幸福和睦了,社會才能和諧穩定。而婚姻是家庭穩定的基石。家庭是社會的組成部分,家和萬事興,才能不斷進步。“《民法典》為幸福健康的家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胡進律師表示,這是立法的進步。

  《民法典(草案)》婚姻編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胡進律師指出,婚姻編中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他介紹,在《婚姻法》第七條裏有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如有嚴重的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和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病、遺傳性疾病而未治愈的是不能結婚的。

  而在《民法典(草案)》婚姻編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中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胡進說,這就是說如果患有疾病的一方在結婚之前向另一方如實告知了病情,而對方依然認為可以接納,依然願意和患病的這一方結婚,那麽法律上是允許結婚的。

  胡進說,這就是立法的進步,充分體現了婚姻自由。胡進說,現在社會在進步,醫療手段也越來越先進,一些重大疾病慢慢都能治愈,所以不能一刀切。

  胡進指出,病患有隱私權,但配偶也有知情權。但行使隱私權的時候,不能侵害別人的合法權益,因為保證隱私權而侵犯了配偶的健康權、生育權,配偶可以提出撤銷婚姻。

  胡進特別強調,按照《民法典(草案)》婚姻編的規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