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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百餘件藏品被扣29年 律師:已申請國賠將開庭

文章來源: 上遊新聞 於 2019-11-13 08:29:06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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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嶽陽市萬利村村民潘澤黃家的百餘件藏品在被扣29年後,有了新消息。

11月12日,上遊新聞記者從潘澤黃代理律師張鐵雁處獲悉,他於11日收到了嶽陽市中院發來的一份出庭通知書,其代理的潘澤黃訴臨湘市公安局,嶽陽市公安局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賠償一案即將在11月26日開庭。

嶽陽市中院發來的出庭通知書。

 

村民百餘件藏品被扣29年

據潘澤黃的兒子潘新明介紹,其父潘澤黃今年72歲,1976年因工負傷殘疾後以收廢品為生。期間,潘澤黃收到了過多有收藏價值的物品。1987年,潘澤黃收到一個玉筆筒,有村民提出以1000元價格購買,但潘澤黃同意了。“爾後,此人就去公安局舉報我父親倒賣文物。”潘新明說。

張鐵雁律師介紹,1990年9月24日淩晨,臨湘市(當時為臨湘縣)公安局工作人員來到潘澤黃家中,未出示相關公文,將潘澤黃134件藏品帶走,於第二天開具了扣押物品清單,亦未對潘澤黃立案調查。後事情至今未得到處理,扣押物品也未返還。

2015年9月21日,潘澤黃持《扣押物品清單》複印件和書麵報告,要求臨湘市公安局返還1990年9月25日被扣押的物品。2015年10月13日,臨湘市公安局信訪受訪潘澤黃,經調查,其反映被公安局扣押物品情況屬實,因被扣物品需要進行鑒定及對被扣押物品的管理權限,1990年10月27日,該批扣押物品已交給了臨湘市博物館。

2016年8月10日,臨湘市博物館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1990年10月,臨湘市公安局移交我館的藏品經初步鑒定:有出土文物3件,流散文物11件,其中的玉筆筒為國家三級文物。

臨湘市博物館出具的情況說明。

申請國家賠償遭拒

2016年,潘新民到北京找到了張鐵雁律師,委托對方完成申請臨湘市公安局就違法扣押玉筆筒等134件藏品的賠償工作。

“起初,臨湘市公安局是積極主動的,也多次到北京來和我們共識。”張鐵雁說,但後來沒有繼續溝通。

張鐵雁介紹,我們向臨湘市公安局申請刑事違法賠償,一開始,臨湘市公安局提出的訴訟是不予受理。根據相關規定,不予補充是不符法律規定的,後來臨湘市公安局要求我們再次向其申請賠償。

2019年6月28日,臨湘市公安局作出了《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不予賠償。臨湘市公安局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本案行為發生在1990年9月月份,在法律上不具有溯及力,不在《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範圍內,因此不予賠償。

9月12日,7月12日,潘澤黃向嶽陽市公安局申請複議。9月12日,嶽陽市公安局也以潘澤黃的國家賠償申請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為由,維持了臨湘市公安局做出的刑事賠償決定。

嶽陽市中院偵破案件通知書。

律師:辦案機關無權處置涉案財物

今年10月,潘澤黃向嶽陽市中院賠償委員會交付補償申請書,請求臨湘市公安局依法向其退還違法扣押的玉筆筒等134件藏品。委托代理人為張鐵雁和張新宇。

張鐵雁律師向嶽陽市中院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內容顯示,刑事訴訟中經依法認定不構成犯罪的涉案財物,適當及時退還。潘澤黃家的134件藏品為合法收藏和合法取得,沒有進行過任何非法的倒賣和購銷活動,合法的收藏行為行為受到法律保護。

賠償申請還提到,臨湘市公安局在明知潘澤黃家中藏品為合法所有的取向下,違法進行扣押,既不退還,又不依法處理。更為嚴重的是,臨湘市公安局違反法律規定,將扣押藏品的一部分移交給臨湘市博物館,其餘120件藏品去向不明,嚴重侵犯了潘澤黃的合法財產所有權。

張新宇律師認為,臨湘市公安局雖因潘澤黃涉嫌倒賣文物放置134件藏品進行扣押。在無證據證明潘澤黃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辦案機關無權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置。

此外,臨湘市公安局對涉案財物的扣押行為雖然發生在29年前,但該扣押行為實際上一致持續至今,因此,扣押行為也是適用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法的規定,對於本案中涉及的134件藏品適當解除扣押,並及時返還。

10月28日,嶽陽市中院出院上述案件。張鐵雁收到的嶽陽市中院出庭通知書顯示,案件將在11月26日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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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百餘件藏品被扣29年 律師:已申請國賠將開庭

上遊新聞 2019-11-13 08:29:06
湖南省嶽陽市萬利村村民潘澤黃家的百餘件藏品在被扣29年後,有了新消息。

11月12日,上遊新聞記者從潘澤黃代理律師張鐵雁處獲悉,他於11日收到了嶽陽市中院發來的一份出庭通知書,其代理的潘澤黃訴臨湘市公安局,嶽陽市公安局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賠償一案即將在11月26日開庭。

嶽陽市中院發來的出庭通知書。

 

村民百餘件藏品被扣29年

據潘澤黃的兒子潘新明介紹,其父潘澤黃今年72歲,1976年因工負傷殘疾後以收廢品為生。期間,潘澤黃收到了過多有收藏價值的物品。1987年,潘澤黃收到一個玉筆筒,有村民提出以1000元價格購買,但潘澤黃同意了。“爾後,此人就去公安局舉報我父親倒賣文物。”潘新明說。

張鐵雁律師介紹,1990年9月24日淩晨,臨湘市(當時為臨湘縣)公安局工作人員來到潘澤黃家中,未出示相關公文,將潘澤黃134件藏品帶走,於第二天開具了扣押物品清單,亦未對潘澤黃立案調查。後事情至今未得到處理,扣押物品也未返還。

2015年9月21日,潘澤黃持《扣押物品清單》複印件和書麵報告,要求臨湘市公安局返還1990年9月25日被扣押的物品。2015年10月13日,臨湘市公安局信訪受訪潘澤黃,經調查,其反映被公安局扣押物品情況屬實,因被扣物品需要進行鑒定及對被扣押物品的管理權限,1990年10月27日,該批扣押物品已交給了臨湘市博物館。

2016年8月10日,臨湘市博物館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1990年10月,臨湘市公安局移交我館的藏品經初步鑒定:有出土文物3件,流散文物11件,其中的玉筆筒為國家三級文物。

臨湘市博物館出具的情況說明。

申請國家賠償遭拒

2016年,潘新民到北京找到了張鐵雁律師,委托對方完成申請臨湘市公安局就違法扣押玉筆筒等134件藏品的賠償工作。

“起初,臨湘市公安局是積極主動的,也多次到北京來和我們共識。”張鐵雁說,但後來沒有繼續溝通。

張鐵雁介紹,我們向臨湘市公安局申請刑事違法賠償,一開始,臨湘市公安局提出的訴訟是不予受理。根據相關規定,不予補充是不符法律規定的,後來臨湘市公安局要求我們再次向其申請賠償。

2019年6月28日,臨湘市公安局作出了《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不予賠償。臨湘市公安局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本案行為發生在1990年9月月份,在法律上不具有溯及力,不在《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範圍內,因此不予賠償。

9月12日,7月12日,潘澤黃向嶽陽市公安局申請複議。9月12日,嶽陽市公安局也以潘澤黃的國家賠償申請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為由,維持了臨湘市公安局做出的刑事賠償決定。

嶽陽市中院偵破案件通知書。

律師:辦案機關無權處置涉案財物

今年10月,潘澤黃向嶽陽市中院賠償委員會交付補償申請書,請求臨湘市公安局依法向其退還違法扣押的玉筆筒等134件藏品。委托代理人為張鐵雁和張新宇。

張鐵雁律師向嶽陽市中院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內容顯示,刑事訴訟中經依法認定不構成犯罪的涉案財物,適當及時退還。潘澤黃家的134件藏品為合法收藏和合法取得,沒有進行過任何非法的倒賣和購銷活動,合法的收藏行為行為受到法律保護。

賠償申請還提到,臨湘市公安局在明知潘澤黃家中藏品為合法所有的取向下,違法進行扣押,既不退還,又不依法處理。更為嚴重的是,臨湘市公安局違反法律規定,將扣押藏品的一部分移交給臨湘市博物館,其餘120件藏品去向不明,嚴重侵犯了潘澤黃的合法財產所有權。

張新宇律師認為,臨湘市公安局雖因潘澤黃涉嫌倒賣文物放置134件藏品進行扣押。在無證據證明潘澤黃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辦案機關無權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置。

此外,臨湘市公安局對涉案財物的扣押行為雖然發生在29年前,但該扣押行為實際上一致持續至今,因此,扣押行為也是適用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法的規定,對於本案中涉及的134件藏品適當解除扣押,並及時返還。

10月28日,嶽陽市中院出院上述案件。張鐵雁收到的嶽陽市中院出庭通知書顯示,案件將在11月26日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