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34年後 8旬丈夫為何在去世前突然決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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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79歲的劉某某得知自己和前夫賴春南居住的房子,已在前夫去世前20多天被偷偷賣掉,劉某某整個人都站不穩了,前夫的遺像就掛在客廳,她曾無數次想問他“為什麽?”但“回應”她的,隻有空蕩的客廳……

劉某某和85歲的賴春南是二婚夫妻,1985年結婚。今年年初,丈夫賴春南堅決要求離婚,雖劉某某極力維護,但最終在今年7月29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兩人離婚。

劉某某展示與賴春南的結婚證

而當劉某某事後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才發現,判離的9天後(8月7日),夫妻共同財產——成都一套一環路以內人民北路一段的房屋,已被丈夫賴春南以6369元/平方米的價格賣給他人,23天後(8月30日),丈夫去世,死無對證。

這一係列“決絕”操作背後,是一套快被拆遷的房……

劉某某難以釋懷

【妻子述說曾經的恩愛】

雙方喪偶,34年前自願組成家庭,相互照料

劉某某家位於金牛區人民北路一段,人民北路地鐵站出口不到200米就可到達,其小區右側,是一家商場,而小區正對麵,一大型綜合體正在修建。她家小區就夾在中間,這個修建於上世紀90年代的小區,稍顯破舊的外牆在周邊現代的建築中顯得有點格格不入,但大家都知道這是“黃金地帶”。

據小區居民說:“小區2016年就曾做過拆遷登記。”在某房地產網站上,該小區10月房價參考價為16829元/平方米。

而劉某某和賴春南的矛盾,也是在那時生了根。

時間回到1985年,賴春南與劉某某雙方喪偶,在他人介紹下結了婚,當時男女雙方各有兩名小孩,之後也未共同撫養孩子。在劉某某看來,雖然是再婚夫妻,但30多年來他們夫妻關係一直很好,“經常手牽著手去散步,去逛菜市場。”而生活中更多的還是夫妻二人多年來相扶相持。男方身體不好,患有多種疾病:美尼爾氏綜合征、血寄蟲病引起的胃、脾髒出血等,“婚後每年胃出血1-2次。”她經常是醫院、家中兩頭跑。

兩人於1985年結婚

而劉某某生病時,丈夫賴春南也會傾力照顧,考慮到雙方子女都在上班,他們倆人就相互照料,不給子女們添麻煩。

鄰居胡婆婆是賴春南的老同事,她說賴春南身體很差,她記憶中,八幾年他經常吐血,2000年吐血時也是劉某某在照顧,“要是沒有她,他早死了。”

女方家人也很接納這位姐夫,劉某某有6姊妹,據其弟弟劉榮忠說,每逢過年過節聚會,大家都會邀請兩家人一起參加,並且親熱、尊敬地稱呼他為大哥。“姐姐沒在的時候,我們都會喊著大哥一起旅遊。”說起這些,再想起現在發生的事情,劉榮忠話鋒一轉,“如果賴春南還在世,他肯定都沒臉見我們。”

【態度堅決的丈夫】

“如果不離婚,死了都咽不下這口氣。”

為何要離婚?劉榮忠說:“以前都好好的,但自從說了這房子要拆,賴春南就變了。” “要幹嘛,肯定是兒女慫恿他爸想要錢嘛!”2018年5月,賴春南因病住院,6月7日出院後便住往女兒家,從此再也沒回過家。劉某某說,“他剛搬出去時還願意和我電話交流,但後來態度變化很大。”

2018年12月,賴春南與女兒登門要求劉某某與父親離婚,並要求其搬出家門,而劉某某不知道的是,早在11月26日時,賴春南已向武侯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離婚。

在賴春南的訴狀中,是這樣寫的:“婚後不久,男方即發現與女方在性格、價值觀上存在很大差異,女方是一個非常自私的利己主義者,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但由於男方自身性格懦弱,認為家醜不可外揚羞於啟齒,一直隱忍……隨著年齡的增長,男方越來越需要家人的照顧及關懷,但女方作為配偶根本不管不顧,每天早出晚歸……完全沒有履行妻子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現已徹底心寒,非常渴望在有生之年盡快結束這段極其痛苦而不幸的婚姻。”

對此,劉某某堅決不同意離婚並極力挽回,答辯狀中她陳述:“雙方從壯年時期組合婚姻,夫妻關係相濡以沫維持了30多年,如果真的行為習慣和三觀不合,怎麽可能維係婚姻關係30多年?”“是否男方害怕女方給他的子女增加負擔?或者是子女的意思?”“女方很在意多年的感情,從沒想過要離婚,希望男方認真回想一下30多年的曆程,回歸家庭,相伴餘生。”

但據女方代理律師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邱文鋒介紹,在法庭上,男方態度很堅決,並表示“如果不離婚,死了都咽不下這口氣。”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之間不再存有相互信任基礎,矛盾已然非常激化……最後判決離婚。

對此,女方再次提起二審上訴,不同意離婚,但7月29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依舊維持原判,準予離婚。當時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並未做分割,法院告知,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方麵可另案主張。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依舊維持原判,準予離婚

【房產怎麽被賣了】

財產分割時發現,夫妻雙方唯一財產已被低價變賣

劉某某還住在這套被低價賣出的房屋中

而當邱文鋒律師認為這一場離婚案已經完結,隻需等待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事情一波接一波的來了。

7月29二審判決後,緊接著起訴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案件,8月30日,賴春南去世。在邱律師去查詢房屋狀態信息時卻發現,夫妻雙方唯一的共同財產房子已於8月7日易主,“房屋所有權名字從賴春南變為同為‘賴’姓的賴倩茹。”

二審判決9天後共有財產就被一方變賣,這個賴倩茹到底是何人?

記者通過房屋登記上的電話打過去詢問,接電話的是位女士,她告知記者“打錯了,打錯了。”她並不是賴倩茹,也不是認識賴春南,隨後便掛斷電話。

此外,邱律師發現,這套成都一環路以內的64.37平方米的房屋,賣價僅為41萬元,每平方米隻賣6369元,跟10月同小區16829元/平方米的參考價相去甚遠。除了賣價低外,還令邱律師費解的是,女方一直居住在這房子裏,房子卻被賣掉了,“買家不看房,買到房屋之後,不入住也不收房,而且賴春南死後,靈堂也設在該房子內,如果是陌生買家,他不會介意嗎?”而且賴春南兒女每逢7天就要到家中祭拜,也從沒提過房子被變賣的事情,所以他有理由懷疑,該房屋是被惡意串通變賣,為的是轉移財產。

而此時,等他回過神來,簽字變賣人賴春南已去世,如何追回財產?誰當被告?這些都是擺在他麵前的問題。

劉某某與代理律師交流

據了解,劉某某夫妻二人的房屋是在婚後1996年通過房改政策取得的,據劉介紹,當時雙方均有房改資格,但隻能選擇在一方單位把工齡相加共同買房,最後雙方選擇在男方單位買房,基於此前夫妻共同房屋未強製登記雙方名字,所以夫妻共有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劉某某說,男方及其子女便認為該房屬於男方一個人。

據了解,劉某某育有一兒一女,女兒已在國外定居,回國時間很少,另外一個兒子也經常出差在外,不能常伴左右,劉某某說,“如果這個房子被賣了,真不知道我還能住哪裏?”

據其兒子介紹,他知道房子已被變賣的真相後都不敢告訴母親,”怕她受不了。“待母親得知真相後,心裏確實無法釋懷,“一說起就開始掉眼淚,情緒很激動。”在他看來,房子已經不重要了,母親年齡大,身體最重要,她實在是接受不了經營了30多年的婚姻,最後落得這樣一個下場。“他們確實做得太過分了。”

各方說法>>>

男方女兒:她對家庭沒有貢獻,房子確實是熟人買的

到底事情真相如何?紅星新聞記者撥通了賴春南女兒賴明霞的電話,當即拋出女方家庭的質疑:“如果沒有離婚,你父親死後的房產就由劉某某繼承,你們是否是想要即將拆遷的房子,所以才慫勇你父親和劉某某離婚?”

賴明霞聽後很生氣:“這個人撒謊成性,已經惡到極處了。”她告訴記者,“正常的婚姻是雙方的付出,如果長期經濟、家務都是單方付出,這個婚姻能走的長嗎?”

她告訴記者,劉某某在幾十年的婚姻中,一分錢不拿,“早些年給的一點錢,都是為了讓我爸把她女兒送出國,女兒送出國之後就沒再給錢了……她甚至沒有給我和弟弟買過一根紗。”

賴明霞說:“平時她在外麵耍我們不會說什麽,但在我爸病重的時候仍然在外麵早出晚歸的耍,根本就不管我爸死活,你覺得這還能叫人嗎?”

賴春南的遺像還掛在房子裏

聽她傾訴完後,記者問:為何已經結婚30多年都沒有提出離婚,現在才提?

賴明霞說,“(父親)之前都忍了,(現在)也是沒辦法了,如果再這樣下去,他就隻有氣死和累死。”對於離婚、賣房是否是父親個人意見?賴明霞表示:“我們現在不說這個了,因為法院已經做出公正的裁決,是不是他本人的意願,已經很一目了然了。”

記者繼續問,那你知道那房子是你父親和劉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嗎?賴明霞說,“他們結婚時住的房子是我媽和我爸住過的房子,後來因為房子拆遷,所以才搬到現在這個房子,搬到這個房子後,剛好遇到房改房,1996年我爸就買了。”“雖然這是他們婚姻存續期間的房改房是事實,但買房的錢她一分沒出,她也承認。”“你覺得這房子她有份兒嗎?”

記者繼續追問,那你知不知道你父親的房子已經賣給別人了?“我曉得。”7月29號才離婚,8月7號就把房子低於市場價賣了,這是為什麽?“我爸沒有辦法啊,去年10月他突發腦梗,腦梗之後肯定知道要用大量的錢,但劉某某在幾十年的婚姻中一分錢不拿,我爸已經被榨幹了,他看病要錢,他不賣房子能咋辦?他不活了嗎?“她繼續說,“如果房子不低於市場價賣,(買家)要去看房子,像我們這種情況能賣脫嗎?她(劉某某)就住在裏麵,肯定賣不脫!”

那購房者沒有看過房子就買了嗎?記者問,“人家以前看過。”那購房者是認識的人買的嗎?“是啊,這肯定隻有賣給熟人噻,你賣給外人賣得掉嗎?外人要來看房子,你根本就無法進去,(因為)進去了就賣不脫。”

那買房的熟人買了房子之後,劉某某卻還住在裏麵,你父親死後,你們還在裏麵搭設靈堂,你父親的遺像還掛在房間裏麵,買房人同意嗎?對此,賴明霞沒有直接回答:“這個我暫時不方便說。”她還告訴記者,“如果我說的你不信,你可以到院子裏找一些老年人了解,他們最清楚。”

隨後,記者也致電賴春南離婚官司代理律師蘭豔,其表示,對於這場離婚官司,賴春南是全程參與訴訟的,對此也有相關資料可以到法院合法調取,但因為這是涉及公民自身私事,所以作為代理人,暫不方便發表任何意見。

鄰居: 夫妻二人AA製,關係一般但不至於離婚

當天傍晚,紅星新聞記者再次來到該小區,隨機找幾位居民詢問情況,6位居民中有4位都認識賴春南,且知道他已去世,還知道他在去世前打了離婚官司。

據劉某某樓下一小賣部的大爺回憶,他們倆人大部分時間都是分開走的,“劉某經常吃了早飯就背個包出門了,賴春南一般就從小賣部旁邊經過,去後麵的幹休所打麻將。”但具體他們關係如何,大爺表示還得問經常和他們接觸的人。

胡婆婆與賴春南是同一個單位,她告訴記者,“之前夫妻兩人關係一般,但不至於鬧到離婚的地步。”據胡婆婆了解,他們雖結婚多年,“但兩人的錢是AA製,各用各的。”平時賴春南管夥食,女方一個月給男方600元的夥食費。對於賴春南女兒說的劉某某早出晚歸,胡婆婆也表示知道這個事。據鄰居介紹,這是因為劉某某這兩年在上一些打著保健幌子的課程,所以經常去聽課,最後也被騙了錢。

小區一位周婆婆也知道他們家的糾紛,她告訴記者:“其實他們夫妻以前關係很好。”賴春南剛開始跟劉某某結婚時住院,都是她跑上跑下,送飯那些。“他們還經常去彩虹橋散步,我們都是一路去的。”

“那天他女兒來鬧,要讓她後媽滾,小區好多人都在說她,我就說,你爸爸屍骨都未寒,你來鬧啥子?”

周婆婆說,雖是二婚,但也是扯了結婚證的,“要按照政策辦啊。”“30多年開玩笑哦,養個娃娃都多高了。”

胡婆婆記憶中,他們夫妻也是最近幾年才鬧的。“院子裏的人以前都還是很尊重賴春南,結果他要離婚這件事鬧得沸沸揚揚,大家就覺得他沒長腦筋,讓兒女主宰了一切……現在人也死了,也死無對證了。”

跟賴春南同一單位的婁大爺告訴記者,他平時跟賴春南還比較熟,他說:“賴春南對自己的財產問題,可能早就有想法了,可能不會拿給他現在的老伴兒繼承,要拿給他娃娃繼承。”但婁大爺說,這隻是他的分析,“但公正客觀的說,他們兩人的關係還是可以。”

據了解,針對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賴春南子女答辯稱劉某某無權要求分割一事,劉方認為該答辯不能成立,將在開庭時指出其惡意串通轉移財產,要求追回被轉移的財產進行分割。

律師:如果能證明惡意串通,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那該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劉某某有無權分割呢?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逢逢表示:這是一個由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引發的糾紛,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擁有的財產。本案中,案涉房屋係劉某某和賴春南二人婚後通過房改政策所得,雙方無其他約定,由於婚後夫妻任意一方的工資獎金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房屋取得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使登記在賴春南一人名下,實際上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尚未分割財產前,仍屬於二人共同共有財產。

該案賴春南以其名義擅自出賣給第三人,屬於無權處分劉某某能否追回的前提在於第三人賴倩茹是否為善意(有理由認為房屋出讓方即是房屋唯一所有權人、支付合理對價等)。若賴倩茹受讓時主觀上非善意,則可向賴倩茹主張權利。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韓放律師認為,目前本案房屋已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如果買受方屬善意的情況下,房屋轉讓有效,女方隻能向男方主張賠償。

若能證明房屋買受方與出讓方屬惡意串通,則根據《合同法》第52條,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但對方是否屬於“惡意串通”,主張方負有舉證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最高法司法判例,結合本案情況,可能會被認定構成惡意串通的情形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購得,買賣雙方存在親屬或其他密切關係,買受方對賣方與劉某某之間糾紛知情,買受方“買房不看房”不符合常理等。

對上述情形都可以構成對其屬於惡意串通的合理懷疑,但最終認定以法院查明的事實為準。

綜上,陳逢逢律師建議:為減少此類糾紛案件的發生,夫妻雙方可通過簽訂婚前協議或就特定財產另行達成權屬歸屬協議,在不傷害夫妻感情的前提下,將權利義務約定清楚。若沒有協議或特別約定,建議在辦理權屬登記時,將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財產屬性登記為共同共有,若僅登記在一方名下,出現糾紛時對另一方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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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為夫妻共同財產,為何賴春南一人就可以把房子賣掉?

成都市房管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房地產權屬檔案和房產證上都是一個人的名字,

買賣房屋時就以詢問為主,“如果賣房者說不是夫妻共有,就可以辦理。”辦理房產過戶隻需本人帶上房產證、身份證即可,如果有國土證還需帶上國土證。

根據紅星新聞記者提供的信息,該工作人員懷疑,該房屋從房地產權屬檔案到房產證應該都是一個人的名字,“因為如果房地產權屬檔案有兩人,買賣房屋就必須兩人到場。”

他告訴記者,這種情況很多,當年拆遷單位辦房產證很多都是寫的一個人的名字,“這按照《婚姻法》雖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但是按照《物權法》屬於單獨個人的財產。

他提醒大家,為了預防這種情況發生,如果夫妻共有房屋房產證上隻有一個人名字,可把另一個人的名字加上,如果房子已經售賣,則隻能走法律程序。

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章玲 攝影 王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