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母親竟威逼自己12歲女兒為情夫生孩子 法院判了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為了維係與情夫的關係,

南寧一名母親竟想讓自己12歲的女兒為情夫生孩子,

並以死相逼女兒跟情夫發生性關係。

最終,

這對情人為自己的荒唐行為付出了代價……



為拴住情夫的心 竟逼自己女兒與其發生關係

租住在南寧市武鳴區的女子黃某,現年38歲,已離異。女兒麗麗(化名)跟前夫一起生活。2014年,黃某認識了現年33歲且因犯搶劫罪服刑兩年的有婦之夫覃某,兩人於2015年開始同居並合夥做生意。

為了拴住覃某的心,限於自身條件難以生育的黃某,竟萌生了一個荒唐的想法:讓女兒為覃某生孩子!但經多次勸說,麗麗都拒不接受。

2018年4月,麗麗生日當天因跟父親鬧矛盾,便跑到母親黃某處過生日,並留下來居住。4月下旬的一個晚上,黃某跪地泣求並以吞藥、割腕等方式逼迫麗麗與覃某“居住”,最終麗麗被迫答應。當晚,覃某奸汙了麗麗,而黃某守在旁邊勸她不要哭泣以免鄰居聽到。此後,覃某多次在黃某的出租屋處強奸麗麗。

2018年11月26日淩晨,因為麗麗萌生了去意,黃某再次以跳樓、割腕相威脅,覃某在麗麗妥協後又分別於淩晨和中午兩次性侵了她。當晚,麗麗回到父親家,在父親的詢問下告知了自己被覃某強奸的事情。

11月27日晚,麗麗的父親設計抓住覃某後報警。2019年1月17日,黃某在藏匿中被民警抓獲歸案。

2019年6月25日,南寧市武鳴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覃某和黃某犯強奸罪。

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覃某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仍與之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黃某強迫被害人與覃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奸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覃某、黃某均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他們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黃某在抓獲過程中捏造假名企圖逃避抓捕,不認定為自首,但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

近日,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覃某和黃某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