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擬放寬第二胎生育條件 簡單處罰難平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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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昨日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取消了原條例中“已婚育齡婦女按政策生育第二個子女有四年間隔期”的規定,適當放寬了第二胎生育的條件。

  新條例取消了原條例對已婚育齡婦女按政策生育第二個子女應有四年間隔期的規定。按照修訂草案,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生育第二胎不用間隔四年。

  相關部門表示,之所以作出該規定,主要是因為從廣東目前的情況來看,人口年齡結構並無明顯高峰,依靠生育間隔期錯開生育高峰的曆史任務已經完成。過去基層為了做好群眾按間隔期生育的工作量,占了計生工作總量近一半,因為不遵守此規定受到處罰的群眾,也接近受處罰總量的一半,基層幹部疲於應付,群眾因受罰也心存怨氣。這些情況表明,廣東取消生育間隔期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

  取消二孩間隔期是否會產生二孩生育的“擁擠效應”?相關部門表示,在隨後的三年內可能會產生“擁擠效應”,但這隻是暫時的,三年後“擁擠效應”就會消失,對於總和生育率的影響並不太大。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惠及所有城鎮居民

  獎勵金扶助金具體辦法將由省政府製定

昨日提交審議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政策作了重新界定,計劃將獎勵人群擴展到所有城鎮居民。

  原條例規定“自願終身隻生育一個子女或沒有生育隻收養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當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無子女的職工或因獨生子女死亡造成無子女的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當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100%給予一次性獎勵。”

  考慮到統籌城鎮職工、無業、失業、自謀職業人員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修訂草案將城鎮退休職工計劃生育獎勵受益人群擴展到所有的城鎮居民。至於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和扶助金具體辦法,將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訂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另行製定。

  七種情況可生第二胎

  修訂草案規定,在七種情況下,夫妻雙方通過申請並經審批後可安排再生一胎:

  1.經地級以上市病疾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獨生子女或第一胎雙胞胎均為殘疾兒的;

  2.再婚夫妻一方依法生育兩個以內(含依法收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3.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或者隻有一個子女且該子女屬殘疾兒的;

  4.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隻有一個子女的;5.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作業、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並且隻有一個子女的;

  6.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隻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二胎放寬之新規定

  7.婚前雙方均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可以安排生育一個子女。(備注:為預防某些沒有達到生育願望的不法分子通過人為致殘嬰兒來獲得許可,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對於故意致嬰兒死亡或殘疾的夫妻,將不再安排生育。)

  非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按超生處理

  非法鑒定胎兒最高可罰三萬

昨日提交審議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規定,非婚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修訂草案明確,未登記結婚,無《結婚證》生育第一個子女,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證》的,按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兩倍的社會撫養費。城鎮居民超生一子女,以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計算基數,農村居民超生一子女,以當地鄉、民族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計算基數。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針對部分家庭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鑒定,修訂草案特別增加規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對於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為,修訂草案規定,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兩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自報新生兒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當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