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自願與男孩發生關係懷孕 少年仍被判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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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寧河縣某村一不滿14歲的少女與18歲男孩偷吃禁果後懷孕,因女孩與其發生性關係時還不足14周歲,男孩成為被告,被判強奸罪。

  北方網10月13日報道 寧河縣某村一男孩和一女孩談戀愛,偷吃了禁果導致女孩懷孕。因為女孩與男孩發生性關係時還不足14周歲,男孩成為被告,難逃製裁。日前,寧河縣法院以強奸罪判處男孩有期徒刑8年,同時賠償女方經濟損失2200多元。男孩雖認罪,但認為8年刑期太長,希望二審法院能改判,天津市二中院將擇期審理此案。

  事件回放

  偷吃禁果引起軒然大波

偷吃禁果時,男孩18歲零3個月,女孩差一個多月滿14周歲。二人有了第一次,又有第二次……4天之內多次發生關係後,女孩懷孕了!最終,女孩去醫院做了流產,男孩去警方投案自首。男孩說:“當初我並不知道女孩的確切年齡,她長得較成熟。”

  法庭焦點

  法不容情男孩麵臨監禁

  一審時,公訴人進行指控說:“他以搞對象為由,多次與幼女發生兩性關係,造成其懷孕。”公訴人在起訴書中特別強調,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管對方是否同意都將被視為強奸。

  辯護人提出,男孩有很多值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兩個孩子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沒有暴力、強迫等行為,情節較輕,且男孩沒有前科,認罪態度好。”這些辯護意見均被采納,但男孩還是被以強奸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

  說理說法

  奸淫幼女與“自願”無關  
寧河縣法院在對男孩的判決書中附上了他們判決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不管幼女是否“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均屬“奸淫”。

  在上訴中,男孩陳述:除了在一審時辯護人提及的理由外,男孩稱,他與女孩發生的純係戀愛時的性行為,雖然被害人年齡不滿14周歲,他要對此承擔刑事責任,但此行為與一般強奸罪相比較輕。而且,案發後女孩一再向司法機關表示,她仍願意與男孩保持戀愛關係,直到結為夫妻,一審法院判其8年過重。

  話題延伸

  怎樣去愛很嚴肅

隨著網絡的普及、觀念的開放、生理成熟年齡提前等原因,少男少女偷吃禁果的時間越來越早。近年來,少女懷孕、人流、墮胎的人數在增多,很多社會學家、教育學家呼籲對青少年加強性教育,增強他們的自我保護意識。本市一位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認為,在加強對少男少女的性生理、心理教育的同時,還應當加強對他們的法治教育。愛一個人沒有錯,但怎麽愛是個很嚴肅的問題。愛一個人,一定要知道其生日,不能早吃禁果,否則將遺恨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