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中公開丈夫'外遇'名號 李賽鳳一審被判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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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判決結果汪小姐激動地流下了淚水。 常鳴 圖

香港武打女星李賽鳳因在新浪網的個人博客上發表文章披露丈夫羅先生與其公司職員汪小姐之間關係密切,被汪小姐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告上法庭。同時被告上法庭的還有刊載了該篇文章的新浪網。6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和李賽鳳消除對登載於李賽鳳的新浪個人博客中《第二次的回應》一文的刊載。李賽鳳在新浪網的個人博客上公開向汪小姐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須經一中院審定,逾期不執行,一中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公布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費用由李賽鳳承擔。


原告汪小姐是北京一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員工。汪小姐訴稱,李賽鳳於2007年6月25日在新浪公司所經營的新浪網個人博客上發表了《第二次的回應》一文,在該文中隱含有汪小姐與其丈夫羅先生有不正當關係之意,構成了誹謗。而且在文章中有汙辱性語言的描述。新浪公司作為新浪網的經營者,對於其經營的網站沒有盡到審查義務,任由被告李賽鳳在網上發表詆毀其名譽權的文章。由於新浪網的影響力,致使文章迅速地擴散,該文發表後被點擊三十多萬次,給其名譽權造成惡劣的影響。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從新浪網中刪除文章《第二次的回應》;兩被告公開向汪某賠禮道歉,為其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被告李賽鳳賠償汪小姐精神損失費人民幣5萬元。

被告李賽鳳辯稱,作為羅先生的妻子,在自己家裏看到自己丈夫和汪小姐的照片以及汪小姐的泳衣之後,在個人博客上提出質疑,其作為香港居民,完全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羅先生在公開場合表示過對汪小姐有好感。所以,她既沒有捏造事實,也沒有涉及他人的隱私,不侵犯任何人的名譽權,請求駁回汪某的訴訟請求。

新浪公司辯稱,2007年7月16日,該公司收到汪某的律師函後,立即刪除了涉嫌侵權的文章,該公司已經盡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管理義務。另外,新浪公司認為,本案涉嫌文章發表在個人博客中,在偌大的網絡世界,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可能對每一個帖子都進行真實性的核實。新浪公司沒有過錯,故請求駁回汪某對其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中院經審理查明,應汪小姐申請,2007年7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的公證員對互聯網李賽鳳的個人博客的頁麵進行了公證,在該博客“我的文章”一欄中,刊有登錄時間為2007年6月25日的《第二次的回應》一文。在該文中的最後一段這樣寫道:“這些日子以來,Dennis拚命地向傳媒說了一大堆極度傷害我名聲的言詞,拿一些子虛烏有的事實來侮辱我,我不知道這個平日標榜自己有教育、有文化、有修養、有內涵的人怎麽會如此搞笑,滿腦子‘亂倫’‘性能力’‘避孕套’等字眼,簡直是汙染視聽。姑且當是他的個人悲喜劇表演,越演越興奮,越演越瘋狂,他可以去拍一部《醫生也瘋狂》了。早知道我當初也應該認汪小姐為幹女兒,現在則可以大大地滿足他這種畸形心理了。如還不夠滿足的話,再拍一出《亂倫大合奏》,我想他應該可以了嘛。”文中的 Dennis指李賽鳳的丈夫羅先生。截至到公證時間,李賽鳳個人博客被點擊閱讀次數為352528次。

香港《蘋果日報》等報刊在2007年6月底至7月初刊登了李賽鳳提供的羅先生和汪小姐的合影以及汪小姐個人泳裝照片。

李賽鳳和羅先生夫妻之間自2006年7月開始出現矛盾。

此外,在庭審中,原告汪小姐指控《第二次的回應》一文中具有捏造事實的內容主要體現在該文中關於發現汪小姐曾經在夏威夷高級海輪晚餐的紀念照和羅先生為汪小姐拍攝泳照的情形的敘述,該文寫道:“我發現好多事都蒙在鼓裏。”為此,汪小姐認為這樣的描述給人的感覺是因為羅先生和汪小姐有不正當關係,而導致羅先生和李賽鳳離婚,這屬於捏造事實。

一中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名譽權依法受到保護,法律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譽,否則,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侮辱和誹謗在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的過程中,屬於兩種不同的事實。

此案中,在李賽鳳個人博客中刊載了《第二次的回應》一文,該文最後段落“早知道我當初也應該認汪小姐為幹女兒,現在則可以大大地滿足他這種畸形心理了。如還不夠滿足的話,再拍一出《亂倫大合奏》,我想他應該可以了嘛”的表述,雖然直接針對的是李賽鳳的丈夫羅先生,但是,文中直接點出汪小姐的名字,必然在讀者中產生“亂倫”這樣的聯想。使用這種具有侮辱性語言的行為本身,可以認定李賽鳳主觀上具有過錯。在一般人情世故觀念中,汪小姐因此所遭受的侵害也是能夠確認的。李賽鳳作為中國香港居民,居住地香港與我國大陸屬於不同的法域。但是,由於侵權行為發生在大陸,所以,李賽鳳應當依照大陸法域的法律規定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關於民事責任方式的確定,應當以實現權利人受到的損害獲得救濟為宗旨。法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要件是造成嚴重後果。李賽鳳的行為雖然對汪小姐的名譽有所毀損,會產生精神方麵的損害,但是,鑒於沒有證據或者達到社會普遍觀念共識的嚴重程度的後果存在,故對汪小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中院根據李賽鳳侵權行為造成侵權後果的範圍,責令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同時,鑒於汪小姐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李賽鳳應當對汪小姐進行公開賠禮道歉,以彌補對汪小姐造成的精神損害。

個人博客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自己的服務器上為網民提供的一個獨立的存儲空間,新浪公司作為網絡的經營者,雖然有對網絡的運行等具有監管的義務,但是,不能僅憑提供網絡服務的行為本身就認定新浪公司具有過錯。因此,汪小姐主張新浪公司承擔賠禮道歉民事責任之請求不能支持。但是,新浪公司經營的新浪網上刊載了侵權文章,雖無過錯,但該刊載行為造成了汪小姐名譽權受到侵犯的後果,並且該侵權行為有繼續發生的可能性,因此,新浪公司應當與李賽鳳共同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

針對原告汪小姐對李賽鳳提出的捏造事實的指控,一中院認為,法律在保護公民的名譽權的同時,也不能限製公民的言論自由。李賽鳳在個人博客中,宣泄自己的鬱悶和憤怒,但並不能因此認定李賽鳳捏造事實。鑒於沒有證據表明李賽鳳捏造事實,故汪小姐對李賽鳳誹謗的指控不能成立。

據此,一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今天上午,原告汪小姐及其代理人一起來到一中院聽取判決。宣判後,汪小姐不停地擦拭淚水,對於判決結果,她表示可以接受,是否上訴要和律師進行商量後決定。在開庭時出庭作證的李賽鳳的丈夫羅先生今天也出現在法庭上。在宣判後接受記者采訪時,羅先生說,作為一個美籍華人,以前隻了解美國的法律,認為這是一個很複雜的事情,沒想到在中國大陸審理會這樣順利。通過這次訴訟對中國的法律有了更多的了解。他認為,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汪小姐對記者說,她之所以要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就是為了讓被告人的行為“曬曬陽光”,讓這種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受到譴責。李賽鳳的代理人拒絕了記者的采訪,稱要與被代理人商量後對法院的判決作出答複。

在法庭上,一位先生將李賽鳳的丈夫羅先生準備撰寫的一本書名為《雙麵人生——洞察婚外戀情》的書的封麵送給采訪的記者。在這本書的封麵上,此案的被告李賽鳳俏像的一半臉龐受到損害。

在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時,一共有三名證人出庭為原告汪小姐作證。其中兩人是公司舞蹈隊的成員,證明汪小姐和羅先生之間是正當的工作關係。另外一名證人則是李賽鳳的丈夫羅先生。羅先生證明,其與汪小姐之間隻是普通的工作關係,外出就餐也是為了工作需要,而且李賽鳳在家中發現裝有照片和泳衣的旅行包,其實是汪小姐自己的包,是李賽鳳替汪小姐拿回來暫存在家中的,汪小姐自己的包中當然放的是汪小姐的個人衣物。為了反駁羅先生的證言,李賽鳳的代理律師當場出示了一張羅先生與汪小姐並肩站在一起的親密照片。對此,羅先生予以認可,但表示與汪小姐隻是工作關係,平時接觸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