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偷情躲在情夫家不歸 丈夫怒逼妻保證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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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與他人相好,吵架後把丈夫和兒女拋在一邊,躲到“野男人”家裏連續幾天不回,丈夫盛怒之下將其毆打致輕傷,並在眾目睽睽之下,要求妻子按手印簽協議,保證不和“相好”來往,並不與丈夫離婚。   昨日,淳安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丈夫鄭某因家庭糾紛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法院考慮其在案發後,能積極救治被害人,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被害人方某對婚姻不忠,在起因上有一定過錯,因此對鄭某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   2004年9月14日晚上,方某與丈夫鄭某為一點事發生了口角後,就跑到同村“相好”的童某家裏,一連5天,沒回過家。9月18日晚,鄭某約他的三叔一起去童某家叫妻子回家,當時還躺在童某床上的妻子就是不願回家,於是鄭某找村長幫忙。在接到村長的電話後,童某在當晚8時許送方某回家。   回到家後,方某就數落丈夫懶,沒法跟他過下去,一定要離婚。而鄭某堅持不肯,並逼妻簽不準與他離婚的協議書。過了五六分鍾,鄭某的一些親戚朋友趕來了,他們一邊勸慰方某,一邊指責鄭某太懶,以後要勤快點。但方某還是堅持要離婚。想到前幾天妻子不顧家裏的農活和一雙兒女,卻天天與“相好”在一起時,一直很惱火的鄭某在妻子臉上打了一下,受到攻擊的方某馬上向鄭某臉上抓來,而鄭某立刻回了她兩個巴掌。   挨了打的方某覺得受了委屈,轉身想再去童某家,看出妻子心思的鄭某就去攔。一個要走,一個不讓,兩個人推扭了一陣後,方某還是堅持要去童某家,怒火中燒的鄭某從家門口拿起一根掃帚棒就向方某的腿上打去,方某用左手擋了一下。當聽到妻子大叫痛時,鄭某放下掃帚棒,馬上叫來村裏的赤腳醫生。後來,經在場人的勸說下,直到淩晨一時多,妻子寫下保證以後斷絕與童某來往,不與丈夫離婚,同時要求丈夫勤快些的協議書,在夫妻雙方按下指印後,眾人才散去。   鄭某用掃帚棒毆打方某,致使方某左手前臂尺骨骨折,住院治療了11天。後經法醫鑒定,方某的左手已構成輕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