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高校教授多次強奸搶劫女網友被判刑16年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6月2日﹐多次強奸﹑搶劫女網友的北京某高校教授王某﹐被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 檢察院指控﹐2003年7﹑8月間﹐被告人王某用帶有“博士”﹑“教授”字樣的網名在新浪網“紫禁城之顛”欄目進行網上聊天﹐並慌稱能幫助輔導研究生復習考試﹐與多名女網友相識。王某自稱真名叫“李濤”或者“王進”。2003年7月22日12時許﹐被告人王某以約網友見麵為名﹐將25歲的王某約至北京市海澱區香山植物園﹐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同年7月26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以同樣方式將19歲查某約至同一地點﹐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並以言語相威脅﹐搶走查某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1425元。同年8月12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以同樣方式將20歲的崔某約至同一地點﹐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並以言語相威脅﹐搶走崔某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502元。2003年8月20日﹐被告人王勤被抓獲歸案. 針對檢察院的指控﹐王某及其辯護人均作出無罪辯護﹐認為其犯有強奸和搶劫罪的證據不足。受害人是主動隨同王某走進案發地﹐未對強奸行為進行反抗﹐因此不能認定為強奸。而且王某也沒有搶劫的行為﹐而隻是借機騙走事主的手機﹐事主失身後又被騙﹐產生仇恨的心理﹐故報案稱自己被搶劫﹑強奸。 針對王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本案的證據﹐被害人在陳述中均提到王某將她們帶入僻靜地帶﹐對她們使用掐脖子﹑按在地下等暴力手段﹐並以“掐死”的言語相威脅﹐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後實施了強奸行為。兩名被害人陳述的過程和細節相似﹐並與王某自身的口供能夠相互印證﹐且被害人的報案材料記錄也與上述情況相一致﹐又有公安機關所作的生物物證鑒定書相佐證﹐足以證實王某對查某和崔某實施了強奸的行為。且被害人均在事發後立即報案﹐在場證人亦能證明被害人當時情緒激動和哭泣的非正常狀態﹐均能夠證明其受到非法侵害的事實。故王某及其辯護人關於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的辯護不能成立。 同時被告人王某雖然沒有直接使用暴力搶走被害人的手機﹐但其在以暴力和言語威脅將被害人強奸後﹐向她們索要手機﹐被害人處於當時的情形下﹐將手機交給王某絕非自願﹐也不存在被騙的問題。並且王某在得到手機後迅速離開犯罪現場﹐將搶得的手機中手機卡扔掉﹐並將其中一部手機交給自己的妻子使用﹐將另一部丟棄﹐可見其有搶劫的故意。 海澱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搶劫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陳濤) ( 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