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所隔窗展示“賣品”。
廣州長洲戒毒所販賣吸毒女追蹤:所長被拘留
本報廣州6月2日電(記者林潔《新快報》記者餘亞蓮)濫用職權勾結“雞頭”販賣戒毒女脅迫賣淫的“長洲戒毒所案”今天有了新進展。今天,長洲戒毒所的上級單位———原廣東省第二工人療養院副院長劉國華,在黃埔區法院出庭接受訊問時表示,“隻是代出差的院長進行十幾天的審批,不可能一下子很熟悉審批的法規及相關規定”,於是將戒毒女批準讓“毒友”帶走,戒毒女被強迫賣淫。
2001年9月至2002年3月,廣州長洲戒毒所為創收,以職務行為把戒毒女賣給“雞頭”賣淫(本報曾作報道)。2002年9月16日,廣州市黃埔區檢察院以“濫用職權”的罪名,對原廣東省第二工人療養院院長張一平、原長洲戒毒所所長羅賢文實施刑事拘留。之後,劉國華也被立案調查。10月23日,涉案的6名被告人,長洲戒毒所管教陳太中等人與“雞頭”,分別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容留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無期徒刑。
中央領導對此案表示了高度關注,廣東省委書記張德江表示:“要以此事件作為由頭,整頓廣東政法幹部隊伍。”
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12月,原廣東省第二工人療養院院長張一平出差,由副院長劉國華負責審批長洲戒毒所戒毒人員的出所問題。劉國華在明知戒毒女戒毒期未滿,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已戒掉毒癮的情況下,將其批準出所。更為嚴重的是,他們違反了有關規定———未通知其家屬或單位來接,而是批準讓1名“毒友”出資1000元將其接走,並強迫她們賣淫。
在今天的庭審上,劉國華的辯護律師為劉進行了無罪辯護,認為劉隻是代出差的院長進行了十幾天的審批,不可能要求他一下子很熟悉審批的法規及相關規定。同時,對戒毒女進行身體檢查,以證明其“是否脫離毒品,可以出所”是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不是副院長的職責。辯護律師還在庭上自曝內幕說:“因為當時是特殊時期,長洲戒毒所可能會被取消,所以對於已經戒毒的人員可以批準提前出所。療養院一直都有相關規定,院長可以批準提前出所,以前的院長都是這樣做的。”
對此,公訴人嚴肅的指出:戒毒期限是法律早有規定的期限,期限未滿是不能私自批準提前出所的。並且由劉國華簽字的出所審批表上,根本沒有任何內容可以反映出戒毒女已經戒掉毒癮了,而從審批表上能看到的恰恰是:前來接戒毒女的身份是“毒友”!“想一想,如果讓其‘毒友’來接走,會是什麽後果?”公訴人在法庭上說:“這一切都是因為‘毒友’出資1000元!就是因為有人出了這1000元錢,有利益驅使,他才會批!”
辯護律師陳述的另外一個主要辯護意見則是:廣東省第二工人療養院隻是醫療事業單位,不是國家機關,其下屬的長洲戒毒所也不是國家機關,因此劉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指控其犯濫用職權罪,劉不符合濫用職權罪名的主體資格。
對此,公訴機關認為,雖然療養院和長洲戒毒所是事業單位,但是長洲戒毒所是受公安機關委托對戒毒人員進行強製戒毒的,因此,劉國華對戒毒人員是否出所進行審批是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權力,他的行為可以構成濫用職權罪。